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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1):三○一風暴的省思
2014/03/31 18:05:07瀏覽173|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自立晚報十八版)

每年三、四月時,台灣與美國間都有一年一度的智慧財產權諮商,以決定美國是否動用三○一條款貿易報復。每年一月到三月,美國都會放出風聲,台灣將列入三○一條款的「報復名單」、「優先觀察名單」等,這就像唐三藏加放在孫悟空頭上的金箍,美國只要唸唸咒,台灣就要在地上翻滾。

最近美國智產聯盟控訴台灣仿冒以及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有八項條款未通過,因此建議美國將台灣列入特別三○一報復名單。此消息一批露,台灣馬上發生「三○一風暴」,所有MTV、KTV、第四台、錄影帶出租店、唱片行都在風暴圈中,許多業者紛紛偃旗息鼓、暫避鋒頭。

台北KTV聯誼會說,全台灣有三百多家KTV遭取締。

錄影帶出租店的公會幹部說,大部分業者已有一、兩個月關門不做生意的準備。

一家唱片公司的法務經理不解的問我:唱片行不斷向我要授權書,警察向他們說,沒有授權書不准賣唱片,再賣就要取締,著作權法這樣規定嗎?

KTV業者抱怨說,有些伴唱帶公司等不及新聞局標籤就把伴唱帶先賣出來,KTV使用這些伴唱帶本來只違反廣播電視法,為什麼警察要我們做筆錄、照像、捺指印,當刑事犯移送法院?

錄影帶出租業者抱怨說,平時A拷商默許簽約翻拷。事實上,如果不翻拷一方面無法應付客人需要,一方面也無法與第四台競爭,既然A拷商都同意我們翻拷,為什麼警察還取締我們,把我們當常業犯移送?

為了對美國繳交成績單,我國著作權法在立法上從重立法;法院判決原則上從重處罰,很少易科罰金;即使法院判決易科罰金,檢察官也從嚴審核,違反著作權法不可以易科罰金的案件是一般刑案的十二倍。連一位專科女講師在舊著作權法時期,不小心抄到一位教授的書,被判三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都因三○一關係不准易科,結果被抓進去坐牢。不但書沒得教,連一歲多的女兒也呦呦待哺,無人照顧。

這樣雷厲風行的鐵腕掃蕩,為什麼美國人還不滿意?我們著作權法的標準已經超過中共、南韓及日本、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草案也已經是「超公約標準」,為什麼美國人還不滿意,這不是有很多值得我們反省的地方?

我們必須反省:我們仿冒是存在的,但執行方式是必須檢討的。為什麼三○一來臨前可以在半個月內抄店數千家,平時卻沒有動靜。「燈不點不亮」,這不是明著叫美國人每年要祭三○一才有效嗎?

我們必須反省:為什麼政府長期壟斷電子媒體,而又坐令第四台氾濫,使第四台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寄生在「打破電子媒體」的正當性口號下長久存在?

我們必須反省:為什麼錄影帶業「搭售」、「默許翻拷」的產銷結構長久存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和新聞局束手無策,使美國人振振有詞地說台灣的錄影帶有百分之七十是仿冒的,令我們百口莫辯?

我們必須反省:為什麼在美國對台灣智慧財產權的「全方位思考」下,我們總是在法律條文上先退到絕路,而在執行上得過且過﹖難道四十年來「立法從嚴、執行從寬」的政策,導致人民不相信法律的教訓還不夠嗎?難道事前立法從嚴,事後難以執行就可以解決三○一問題嗎?

我們必須反省:為什麼我們外交會壞到無以復加,使我們失去和美國翻桌吵架的本錢?使美國一直吃定這個沒有任何名分,永遠必須卑謙柔順、察言觀色,以取悅公婆的小媳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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