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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11):莫札特雕塑的著作權爭議
2014/03/24 17:20:49瀏覽200|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年六月十七日自立晚報二十版)

不久前正式開幕的國家音樂廳禮品部,與國內一位粘姓收藏家合作,將一座由法國藝術家Jean Louis 一八七五年創作完成的莫札特同年拉琴模樣的雕塑,複製五十件出售,每件一萬二千元,以配合莫札特逝世二百週年紀念。國家音樂廳此舉引起藝術界的關切,部分輿論認為兩廳院此舉已經侵害著作權,身為國家藝術最高殿堂,不應忽視著作權。

國內藝術界、輿論界漸漸重視著作權觀念,是十分值得贊揚的,因為這正代表國人尊重智慧財產權觀念在抬頭。不過國家音樂廳禮品部有沒有侵害法國藝術家Jean Louis 莫札特雕塑的著作權?純粹從著作權法的觀點來看,恐怕沒有。這至少可以從下列三點看出來:

一、著作權侵害與否,是採屬地主義。在我國的複製行為,是否侵害著作權,應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依我國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著作權歸著作人終身享有。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終身享有之著作權,經轉讓或繼承者,由受讓人或繼承人自受讓或繼承之日起,繼續享有三十年。」依此規定,我國著作權法的著作權保護期間,最多是終身加死亡後三十年。上述一八七五年創作完成的莫札特雕塑,早就超過我國著作權法的著作權保護期間,到現在已經是公共所有(Public domain),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

二、依照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的著作權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完成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未經註冊取得著作權之著作,其發行未滿二十年者,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適用本法之規定。」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的著作權法,在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二日生效。上述著作權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的意思,是指未經內政部註冊的著作,須在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二日以前二十年內發行的,才受保護,民國五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以前發行的著作,如果在內政部沒有註冊,不受著作權保護。上述莫札特雕塑,是在一八七五年就創作完成,早就發行一百多年,並沒有在我國內政部註冊,所以依著作權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三、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著作權註冊:一、於中華民國境內首次發行者;二、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受同等權利者。」依此規定,外國人著作要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須有下列兩個要件之一:⑴在我國首次發行;⑵與我國有互惠關係。目前與我國有著作權互惠關係而受保護的外國人有:美國人、英國人、香港人及西班牙、南韓僑民,其中沒有法國人。所以法國人的著作想要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須在我國首次發行該著作才行。而所謂在我國首次發行,是指該著作於世界各國均尚未發行,而第一次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而言(內政部76.5.16.(75)內著字第四一○四四三號函)。上述莫札特雕塑,顯然不可能在中華民國境內首次發行,因而也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是在促進國家甚至全人類的文化發展。為了促進國家及全人類文化發展,著作權法除了保障著作人的著作權益外,更應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保護的著作,本來就應多多利用,國人甚至全人類的文化水準才能提昇。國家音樂廳禮品部的複製行為,實在不應受到責難。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二),頁43~45,著者自版,1993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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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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