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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 (14):見樹不見林
2014/03/20 13:40:25瀏覽112|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自立晚報十六版)

四月二十七日各大報以顯著編幅刊載,我國列榜三○一報復名單的威脅,已完全解除,大家似乎鬆了一口氣。猶記在三月下旬中美談判,美方對著作權法方面提出十二點要求,來勢洶洶,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執行秘書王全祿先生因不滿美方無理要求,憤而提出辭呈,準備掛冠而去,中美談判頓時成爲輿論的焦點。一個月來,情勢緊張,三○一的影子,始終繚繞,揮之不去。

由於美國需索無度,中美貿易小組一改過去李鴻章作風,開始支持著作權主管機關,輿論也砲口朝向美國,嚴責美國因干涉我國立法主權,四月十三日,美國在台協會文化新聞組特別爲這個問題發布新聞。在新聞稿上,美國強調「我們所尋求的改變,其嘉惠於台灣著作權所有人的程度不亞於美國著作權人。」「早在一九八三年開始有關著作權的諮商起,美國在台協會的主要目標,即在鼓勵台灣採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國際標準。」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比起先進國家十分簡陋落後,這是必須誠實承認的。民國七十六年,美國在台協會經濟科科長蔡彼得先生,曾爲了解丹青圖書公司翻印大英百科全書案及國內著作權情況約我餐敘,席間他對我國著作權法沒有規定「第二次著作」(Derivative work)表示十分訝異,我也感到十分汗顏,因爲第二次著作的保護,是國際規則,我們不加以規定,到那裏都是丟臉的。因此,這次著作權法修正,在公聽會和各種場合,我都極力主張我們的著作權法必須符合國際規格。這並不是因爲懾於美國的壓力,而是未來我們要在國際上文化交流,一定不能自外於國際規則。

這次內政部著作權修正草案第四稿,以伯恩公約爲基礎,事實已經符合國際規格的要求。草案第四稿在保護著作權法方面較現行法進步的,例如:

開放任何受保護之外國人的翻譯權。

建築物本身及美術工藝品受保護。

第二次著作及資料庫受保護。

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種類及內容規定十分明確、詳盡。

著作權保護期間原則上終身加五十年。

明確規定著作權團體及著作權審議調解委員會。

購買盜版電腦程式在營業上使用,以及輸入未在國內授權製造之複製物,視爲侵害著作權。

提高刑度並對常業犯採公訴罪。

以上每一項對著作權人的保障而言,都是相當重大而且實質的進步,這些修正大部份都是參考外國立法例自動加進去的,很少是因爲協定而受美國壓力修正的(只有第一項及第五項是因協定規定修正的)。美國指責台灣「被動」,其實是無的放矢,完全是種族的優越感在作祟。事實上,上述第二項、第八項及第四項中有關著作人格權方面,我方草案對著作人的保護,比美國著作權法還要進步。三月份的談判,美方指責我方草案著作人格權保護「過度」,不僅不長進而且荒謬得可笑。

一位經建會官員指責美方「見樹不見林」,實在是相當有道理的。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一),頁45~47,著者自版,1993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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