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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7 11:47:51瀏覽110|回應0|推薦0 | |
(本文原載於:民國七十九年二月十二日自立晚報十六版) 今年 依照民國七十四年修正的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仿製他人著作或以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其代爲製作者亦同。」今年修正的新著作權法則將該項修正爲:「仿製他人著作或以仿製以外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代爲製作者亦同。」新法主要修正點,是將舊法的「以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改爲「以仿製以外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修正,在行政院送立法院的時候,曾經引起錄影帶出租業者強烈的反彈。因爲民國七十四年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著作權人專有出租權,所以自民國七十四年著作權法修正以來,法院大多認爲流片是「以其他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但自去年初開始,法院一改過去見解,認爲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以其他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是指以類似仿製的方法侵害著作權,而不包含侵害出租權的流片在內。因此,如將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以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改爲「以仿製以外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則「以仿製以外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法院就不能解釋爲以類似仿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因此,如果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修正案通過,而又沒有新增第一次銷售原則規定的話,則過去許多法院認爲流片無罪的,將一律變成流片有罪。錄影帶出租業者抗議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修正不當,心情可以理解。 然而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修正,主要並不是針對錄影帶出租業的流片而來,而是基於美方的壓力,針對MTV的「公開上映」而來。因爲如果「以其他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不修正,則MTV公開上映他人影片,不能解釋爲是以類似仿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MTV之上映他人影片便沒有罪,不僅MTV,連戲院上映他人影片,電台、電視台任意播送他人歌曲,電影公司任意改編他人小說,都變成沒有刑事責任,實在不合理。因此,新著作權法將舊法的「以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改爲「以仿製以外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實在是有必要的。 新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眞正的問題,並不是修正得不合理,而是修正得不徹底。新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仍保留「仿製他人著作」加以處罰的規定。什麼是「仿製」?與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的「重製」有什麼不同?此不知困擾了多少法院。外國似乎找不到那個國家的著作權法,重製與仿製是分別處罰的。希望明年著作權法的修正,這一點能特別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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