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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評論 (8):著作權應漫無限制嗎?
2014/02/23 18:52:17瀏覽255|回應0|推薦0

(原載「中國論壇」第九卷第十二期,民國六十九年三月廿五日)

著作權的保護,向來有兩種互相對立的基本主張:一種稱為「自由主義」,種稱為「保護主義」。主張自由主義者,認為任何的思想著作,都不能視為眞正的創作,而是直接或間接有賴於先人思想的啓發,所以個人的創作,乃是社會的產物,個人因創作所得的利益應歸屬於社會。因此,任何著作物應由世人自由利用,而不應該獨占。但主張保護主義者,主張人類的精神生活,是人格的一部份;因此,人類思想的具體表現,也應視為人格的一部份而受尊重。保護主義者並且認為人類創作性的著作物如果具有財產價値;與所有權一樣受到保護,則可以刺激著作人努力去創作,進而促進文化的發展。以上兩種主張,同受重視。世界各國著作權法都兼採兩種主張,一方面保護著作權,一方面在某些情形對著作權加以限制,不予保護。

美國一九七六年新修正的著作權法,在若干方面──例如合理使用(fair use)、圖書館及檔案處的複製(reproduction by libraries and archives)、短暫的錄音(ephemeral recordings)及第二次傳播(secondary transmissions)、若干表演的豁免(exemption of certain performances),等一些特殊的情形──對著作權人著作權的行使都加以限制。日本昭和四十五年(一九七○年)著作權法也規定了二十種著作權限制的情形──例如圖書館的複製、學校敎科書對著作物的轉載、將著作物複製成盲人用的點字、非營利目的上演著作物、轉載有關時事問題的文章、廣播公司短暫的錄音等情形──著作權人都不能主張著作權。

依我國著作權法第一條規定,著作權人對著作物專有重製權。所謂「重製」,在解釋上包含有形的重製與無形的重製。有形的重製,就是以印刷、照片、複寫、錄音、錄影或其他方法做有形的再製作,例如將文書書籍加以手抄、謄寫、複刻、出版,或將繪畫雕刻加以摹寫、仿造、攝影、錄影等。這種有形的重製,無須與原著作物完全相同,只要旨趣具有同性,就是著作物的重製。例如將小說改編為劇本、編集數篇論文,本國文翻譯為外國文,都屬於有形重製的概念。無形的重製,是著作物內容的重製,例如將劇本、樂譜加以上演、演奏或播送。依著作權侵害的結構來看,著作物只要有被複製的情形,就構成著作權的侵害;不管複製的數量多寡,複製的目的是否為了營利,除非複製的情形有阻却違法的事由──符合著作權限制的標準──否則都是違法,要負法律責任。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關於著作權限制的情形有兩種:(一)著作物之轉載:依著作權法第十八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之事項,得註明不許轉載,未經註明不許轉載者,轉載人應註明其原載之新聞紙或雜誌。」(二)著作物之引用: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左列各款情形,經註明原著作之出處者,不以侵害他人著作權論:節選他人著作,以編輯普通敎科書者;⑵以節錄方式引用他人著作,供自己著作之參證註釋者。」除了這兩種情形外,以任何方式重製著作物,都違反著作權法。因此,下列情形都是違反著作權法,應負法律責任的:

 一、學生為了讀書硏究,影印一小部份他人著作。

二、歌星在電視上演唱他人所譜的曲子。

三、圖書館為了不使資料散失,而複製他人的著作物。

四、百貨公司、咖啡廳、廣播電台播放他人曲子。

五、勞軍團就他人劇本加以演出。

六、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為了製作統計資料或其他資料而複製他人著作物。

七、學校為了敎育目的,複製他人著作物免費分發學生,以供參考。

八、盲人學校將他人著作物製成點字書籍,以供盲人閱讀。

我們常常抱怨現行著作權法保護不夠,這是從「侵害的救濟」這一方面來說的,例如著作權受侵害,幾乎很難經由民事訴訟取得民事賠償;出版權受侵害,在著作權法上也沒有完整的條文可以適用。如果從著作權所及的範圍來說,現行著作權法又似乎漫無限制,連立法院修改著作權法的過程中,都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可能(例如影印他人已發表有關著作權法的文章、書籍)。我們希望這一次修改著作權法能夠全盤修改,多方面兼顧。否則制定一部動輒得咎的著作權法,將來在適用上是會發生困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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