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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評論 (5):談著作權的保護
2014/02/23 00:42:45瀏覽165|回應0|推薦0

(原載「自立晚報」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三日第四版)

我國一向法治觀念淡泊,注重人情與倫理,價値觀多以傳統禮敎及固有習尚為標準。古云:「半部論語治天下」,古代法官以儒家哲學為判案的重要依據,現代法官更大談情、理、法,情與理猶在「法」之上。法官已然如此,一般人更不用談,一旦遇到事情有了爭執,往往請有力人士來「擺平」。一談到法律,人們就起了反感,把動不動談法律的人和橫眉豎目的惡霸等量齊觀,殊不知法律是判斷是非最客觀的標準。一國之中,最不重視法律的,恐怕是文人。俗語說:「儒以文亂法」,文人雖不致於以文亂法,但忽視法律,不懂法律却是事實。著作權法雖是保護文人權益最重要的法律,但是重視它的人却不多。目前政府正有意修改著作權法,可是,看到被保護的人反映並不熱衷,所以修改也草草應付,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

按理說,文人雖不是「宣傳家」,但勉強可說是思想的「傳播者」,其一言一行都廣泛地影響到人們的思想和判斷。所以文人對於其正當權益的爭取,應該不會像中低階層人士 ,有「下情不能上達」之苦。可是事實擺在眼前,我國文人的物質生活,却一直未見有所改善。以小說家來說,美國最近有一位小說家出版一本小說的報酬是四百萬美元,日本小說家一年所得最高可達四、五億日幣。我國小說家除少數特殊情形,一年可有數百萬元新臺幣的收入外,大部份都是業餘者,無法成為專業作家。小說家情形已是如此,其他文人更不用談。難怪有人說:「作家是一種被憐憫的行業」!

我國文人生活清苦,著作權保護不周可能是主要原因。以電影業來說,一部電影中,劇本著作人和導演應該是主角,演員名星只是像布袋戲的傀儡而已;可是我們却反其道而行,演員的報酬較劇本著作人的報酬多出十倍、二十倍。其原因之一是劇本得來容易,情節抄襲普遍,繁露的「養女湖」案只是一個例子而已。以出版業來說,目前出版界普遍不景氣,主要是出版社一有暢銷書,就被盜印,像「人生的光明面」、「人性的弱點」,都有十餘種盜印本。出版社一有暢銷書就被盜印,沒有暢銷書還要賠本,難怪要不景氣。出版界不景氣,稿費及版税無法增加,而作家待遇低,也沒有動力刺激其產生好作品。沒有好作品,出版物又賣不出去。如此惡性循環不已。

我國著作權法自民國十七年施行迄今,只修改寥寥幾條條文,基本的制度和精神,一點也沒有改。我國著作權法是抄襲明治年間日本的「版權條例」和「版權法」而來,完全是十九世紀的産物。日本在昭和四十五年(一九七年),修改了著作權法,從舊法的四十六條,增加到一二四條,美國著作權法在一九七六年也修改了,這部著作權法光文字就有四、五萬字,規定十分詳盡。從一九五六年就集合出版家、作家、音樂家、演藝人員、專家學者共聚一堂,經過二十年的反覆討論才定下結論。我國著作權法自六十八年年初由內政部官員開始著手修改,經過沒幾個月,已完成草案。這與美國相比,我們實在不得不承認,美國的確是「先進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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