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4/02/23 18:45:16瀏覽360|回應0|推薦0 | |
(原載「大華晚報」民國六十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物須先經過註冊,才能取得著作權。著作物取得著作權以後,才能有完整的法律保障,使著作人能夠安心從事創作,從而更進一步地提高著作物的水準。 無可諱言的,目前坊間充斥各種升學參考書,其中多數是抄襲成書,缺乏創作性的。然而眞正花費功夫,精心從事創作的參考書,也非無有。但由於現行著作權註冊制度,政策上不允許考試用書註冊,因此在劣幣驅逐良幣的情況下,使優良的參考書籍得不到保護。所以升學參考書始終在出版物上一直沒有地位,沒有水準。此不僅詒誤莘莘學子,更助長升學就業的補習風氣。 所謂「升學指導類參考書」,就是專供應考人準備考試之用書。依行政院六十一年二月台61內字第一一八三號令所頒的「升學指導類書籍三項審査標準」,凡有違反以下各項情形之一者,在未經修改前,均不予註冊:①封面及序文中均不得標明「升學指導、投考指南」及類似字樣:②凡各學校招生入學試題及各種考試之試題,均不准蒐集列入;③習題不得作解答。 目前內政部依據這個命令,使所有考試用書,包括國中高中升學考試用書、高普考用書、就業考試用書、專門職業資格考試用書、技術檢定考試用書,均不准註冊,使得在出版物中占極大比例的考試用書,被摒棄在著作權保護之外。此一行政命令迄今已施行多年,究竟功過如何,適當與否,在政府厲行便民、革新的今天,大有一談的必要: 第一:就憲法的觀點而言。我國是施行五權憲法的國家,考試院是五院之一,國父在三民主義中也一再強調考試的重要性。憲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第八十六條規定:「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①公務人員任用資格;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考試為憲法所承認,也是三民主義一再主張的,如今內政部却根據一紙命令全盤否定考試用書,不准其註冊,殊難理解。再說,著作權是「無體財産權」,也是財產權的一種,憲法第十五條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非有憲法第二十三條「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之情形,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內政部根據行政命令限制人民權利的取得,殊屬不當。 第二:就法律的觀點而言。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①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於法律定之者;②關於入民之權利義務者。」第六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行政院該命令涉及憲法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及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因此其法律地位如何,十分值得商榷。或有人認為:考試用書之試題非屬於自己創作,不應取得著作權。針對此一問題,應分兩方面討論: ①考試用書試題為國家考試之試題者:公文書不得享有著作權,不僅已為舉世各國所承認,且為我國實務上所承認。國家考試之試題,不得主張著作權,任何人均得加以利用,否則任何法律書引用六法全書法條,豈非均不得享有著作權? ②考試用書試題為私人考試之試題者:通俗而為一般人所認知(trite or commonplace)的著作物不得主張著作權,考試試題如非具有創作性,應不得主張著作權。如具有相當的創作性,在有益性考試必須利用的範圍內,也應限制其著作權。日本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已公表之著作物,其考試或檢定之問題,於入學考試或其他學識技能之考試或檢定之目的上認為必要之限度內,得加以複製。」即明白規定這種法理。 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就他人著作之練習問題,發行解答書者,如未經原著作人之同意,以侵害他人著作權論。此所謂「就他人著作之練習問題,發行解答書者」,乃就他人著作之練習問題,就他人書中之內容發行解答書而言,如其內容係依自己創見加以解答,不應認為侵害他人著作權。 第三:就事理的觀點而言,行政院該命令乃內政、敎育兩部會商結果制定的。其目的有二:一為顧全書商利益,二為戢止惡補風氣。就事理的觀點而言,禁止考試用書註冊,無異政府承認所有考試用書皆係抄襲,即有不抄襲的考試用書,在無保護的情況下,也不得不抄襲,如何能顯全書商利益?升學與就業考試風氣的熾盛,是一個事實,不容否認,但這個問題的解決是多方面的。政府既以法律承認補習班的存在,却不能以法律承認考試用書的存在,這是有失公平的。同時,政府因考試用書較有抄襲的可能性,而認定所有考試用書都不能註冊,這也是有失公平的。何況著作物的抄襲與否,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來認定,而不應由行政機關就所有著作事先否定。 第四:就結果的觀點而言,行政院自從訂頒此一命令,至今也有七、八年了 。這七、八年中,不僅補習班林立,惡補風氣未嘗稍減,而且考試用書氾濫,抄襲成風。這絕不是制頒命令之當初當局所希望的。 若干年來,政府勵精圖治,提倡革新,但仍然有若干不合理的行政命令存在。這些行政命令正極深刻地影響極多數人的正當權益的行使。行政院六十一年訂頒升學指導類書籍三項審查標準,即是其中之一。目前著作權法正在修正之中,謹盼有關當局能深切注意此一問題。 |
|
( 不分類|不分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