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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6 09:13:12瀏覽1948|回應2|推薦6 | |
引用文章談情時白紙黑字 分手後呈堂供證 可笑、荒唐的台灣法官和法律! 人家大陸的一般女子還比我們台灣的法官懂得法律,知道感情之事,不能以契約限制和規定。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1.03.06 03:09 am
一對男女立下協議書交往,女方選擇發展夫妻關係,男方承諾訂婚就送鑽戒金表。未料同居四年感情生變,男方想要回之前送的財物。法官認為兩人以結婚為前提交往,女方既然無意結婚,就應歸還兩百廿五萬元。 林姓男子於二○○四年四月認識已婚的鄭姓大陸女子,展開追求,兩人共同立下書面選擇及協議書,表示雙方願意結婚;書面選擇有「朋友、兄妹、夫妻、情人」四種選項,鄭女勾了「夫妻」選項。為慎重起見,兩人還在選項處用印。 協議書則載明,林和鄭女「相知相惜,愛到深處無怨尤,共同手牽手一起走過每一個春夏秋冬… 訂婚送鄭女一克拉鑽戒和鑲鑽項鍊、金表…」。簽了協議書後兩天,鄭女就和前夫離婚,與林姓男子同居。 但兩人感情至二○○八年生變,林向鄭女要回之前贈與的金錢、財物。鄭女不肯,刑事部分,林先控告鄭女詐欺,檢察官不起訴;林又告民事,要林女還錢。 林說,他先後給了林女六百多萬元,但只要她還四百五十萬元。林女仍堅持,婚姻的關係是以情感、自由意志為基礎,不容許附有條件或負擔,否則會使自由意志屈服於金錢,踐踏人性尊嚴。 但法院審理認為,從兩人交往時間、歷程、共同簽立的書面選擇及協議書,可見兩造是以結婚為前提交往。根據我國的實務見解,婚約的聘金,可以在撤銷婚約後請求返還,民法也有相關規定,因此林可以主張拿回財物。 法院計算後,認為林雖贈與鄭女六百五十萬元,但有部分林曾表示不必返還,有的則是林對鄭女與前夫離婚的補償等等,最高法院判決鄭女應返還林二百二十五萬元定讞。 【2011/03/0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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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