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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來了:婦有婚外性行為,法官判賠其夫三十萬元
2011/02/11 03:37:00瀏覽2667|回應3|推薦13

引用文章荒謬的台灣:婚外性,要賠錢

一個有夫之婦與其它男人發生性行為,法官判她賠錢給她的丈夫三十萬元。 不想再談有關性愛是人身自由,即使是夫妻也無權強迫,更何況是政府的事了。 這裡談一下法律的矛盾。 聽說法律規定,夫妻之間的財產是共同共有的,子女也是共同共有的,所以老公賺錢,要交給老婆管;老婆做家事,帶小孩,老公也不必付薪水。尤其是子女,未經另一方同意,誰也無權帶走。

這也是為什麼離婚時,子女的監護權,以及財產的分割,必須要處理的原因。

既然財產是共同共有的,那在夫妻關係還存在的時候,判誰賠錢給誰,不是很奇怪,很矛盾的事嗎?

這個老婆就叫她丈夫拿錢出來,賠給他自己,不就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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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劈3腿 法官判賠夫30萬元 【聯合報╱記者饒磐安/即時報導】 2011.02.11 12:34 am 新北市沈姓婦人婚後劈腿,先後疑與3名男子發生性關係,還寫下性愛日記。沈婦丈夫跟蹤太太及與太太外遇對象的貿易公司王姓老闆到汽車旅館抓姦,但王未在房內。沈婦丈夫雖抓姦未成,但認為太太拋夫棄子偷腥,向法院訴請損害賠償,向太太和王索賠500萬元,法官判賠30萬元。 【2011/02/11 聯合報】

【聯合報記者饒磐安/新北市報導】                                                 2011.02.11 03:16 am

 

 

新北市沈姓婦人婚後劈腿,先後疑與三名男子發生性關係,還寫下性愛日記。沈婦丈夫跟蹤太太及與太太外遇對象的貿易公司王姓老闆到汽車旅館抓姦,但王未在房內。沈婦丈夫雖抓姦未成,但認為太太拋夫棄子偷腥,向法院訴請損害賠償,向太太和王索賠5百萬元。 

沈婦(34歲)否認有發生婚外情,稱與這三人都只是普通朋友。但法官調查發現沈婦曾詳細地寫下與其中一名婚外情對象「麥可」纏綿緋側的性愛日記,且為「麥可」買內衣褲,認為沈婦確實有不倫戀,因此須賠卅萬元給丈夫;而沈婦丈夫並無充份的證據證明王姓貿易公司老闆與太太有染,王不須付賠償金。 

沈婦丈夫不甘綠雲罩頂,將他跟蹤太太到汽車旅館抓姦過程、與外遇對象的合照及性愛日記貼在網站上。 

沈婦的丈夫向板橋地院主張,他和太太結婚15年,育有2名兒子;但5年前太太拋夫棄子,到一家禮服店上班,認識綽號「麥可」的男子後暗通款曲;太太四年前騙他說要和同事出國旅遊,結果後來他從太太的電腦中發現竟是和「麥可」出國,且發現太太寫下與「麥可」的性愛日記。 

他追問太太,太太承認與「麥可」發生兩次性關係,但兩人已分手,他雖然生氣,但為了孩子原諒太太;沒想到太太又交了綽號「愛迪」的男網友並發生性關係;他打聽到「愛迪」下落,「愛迪」告訴他的確與太太發生性關係,但不知她已婚。 

2011/02/11 聯合報】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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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ubhuang&aid=4873588
 引用者清單(1)  
2011/02/22 00:19 【思考者的網誌】 那根所有權:分居男子與情人,各判賠原配三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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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什麼?
2011/02/17 07:15

婚姻是什麼?
就是男人和女人有"合法的性行為"
除了結婚證書上登記的男人和女人之外
和其他人的性行為皆不合法
既然不合法
那麼一方就可以告民事請求賠償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1-02-17 13:13 回覆:

所以,結婚證書是賣身契?


老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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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愛有價!
2011/02/11 09:23
法官觀念夠新!雖然結婚還是有自由只是價錢高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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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有別
2011/02/11 08:55

男人如果去嫖妓--老婆一般來說--都是睜一眼  閉一眼

相反就很慘!!

如果女方真的如此需要--應該離婚--玩個夠---]

必要時還可以以此為職業--一舉數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