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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謬的台灣:婚外性,要賠錢
2011/02/09 08:21:06瀏覽3313|回應5|推薦8

剛剛開春,就聽到了這樣的荒謬事。還以為,女人偷情,被丟石頭,是野蠻的回教社會才有的事,原來,台灣也有類似的事,只不過不是被丟石頭,而是要賠錢。

有一個美少婦,和一個男研究生"援交",被他丈夫發現了,告上法院。法院判決該美少婦與男學生是金錢交易關係,所以該男生無罪。

但是,但是,但是,該美少婦違反夫妻忠誠義務,因此必須賠丈夫二十萬元。

哇,法官大人,

不知道吳育昇該賠他老婆多少錢?還有,前行政院長張某某,已經幾十年了,又該賠多少?

還有,到酒家去找找,有夫之婦,不知道有多少,你辦得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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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很有錢 憂鬱少婦卻接客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 游振昇 洪敬浤 /連線報導】

2011.02.09 03:00 am

 

台中市一名有情緒困擾問題的少婦雖嫁給富有丈夫,卻在外應召,丈夫發現買春的毛姓學生傳來「好想再找妳做喔!」簡訊,憤而對兩人提告、求償;法官查出毛曾付八千元夜渡資,判決他不須負侵權責任,但少婦應賠償丈夫廿萬元。 

本案被告是廿六歲的美少婦,原本和丈夫同住台中一棟大樓,鄰居說,這對夫婦已搬離半年,妻子長得漂亮又會打扮,不知道這對夫妻後來是否離婚。 

本案原告從事不動產租賃業,收入頗豐,名下有不少房產,生活無虞;妻子卻在結婚一年後援交。 

案發時仍是大學生的毛姓學生,家境不錯,目前念研究所;去年他透過網路與應召站連絡,以八千元代價談妥與少婦性交易。 

少婦丈夫事後發現妻子手機裡竟有毛姓學生傳送「好想再找妳做喔!改天我再找妳」等簡訊,憤而控告妻子及毛妨害家庭;少婦應訊供稱「我患憂鬱症,不知自己在做什麼」。 

毛供稱,他不知道少婦已婚,他想進一步交往才會傳簡訊。檢察官認定是買春,僅起訴少婦,一審時,少婦丈夫撤告。 

民事方面,法官認為,一般性交易雙方各取所需,毛因而免負侵權責任,但少婦違反婚姻誠實互信責任,應賠丈夫廿萬。 

2011/02/09 聯合報】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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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ubhuang&aid=4867245
 引用者清單(1)  
2011/02/11 03:37 【思考者的網誌】 又來了:婦有婚外性行為,法官判賠其夫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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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
2011/02/11 09:44

你老婆帶著男人在你面前---幹---那黨事情---

你的立場是否一致


說好的高空彈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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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說八道
2011/02/11 09:01
既然婚姻關係受到法律保障, 法律自然可以介入婚姻關係, 如果有一方去告的話. 離婚官司說的是錢啦! 連這都不懂還思個屁啊!

像你在扯的吳育昇跟張俊雄, 人家元配就是沒去告啊, 所以我叫你去慫甬她們去告嘛, 偏偏你又龜起來不敢去, 好好一個可以砸男人石頭的事不去做, 在那邊抱啥子不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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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太便宜了
2011/02/09 17:23
罰款真是太便宜了,扔石頭可能較合理,不然又要造成多少家破人亡。如果送到文明的中國去用欺騙罪處無期徒刑應該是最文明了。

阿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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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家庭是告訴乃論...
2011/02/09 12:48

        常常有人告也常常有人賠,這個奇怪的法律已經很久了,只是沒有人告法官就不會受理而已。

        我覺的比較奇怪的是,為什麼妨害家庭是刑法不是民法?結婚的規範是民法,但是違背了卻是刑法,現在婚姻、外遇那麼嚴重,不外乎就是人性,何必如此嚴格?維護一個沒有愛情的婚姻這麼重要?


說好的高空彈跳呢?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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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以後要評論一件東西的時候多找幾個說法
2011/02/09 09:56
判賠的原因是婦人老公在民事庭同時控告學生跟他老婆, 總共要賠 180 萬. 告學生當然沒用, 因為台灣不罰嫖, 也不是妨害家庭(因為毛姓學生只是找個援交女, 不是勾引人妻). 但婦人確有妨害家庭的事實, 審著其無業及有精神疾病, 故判賠 20 萬.

這在國外也一樣, 只是打的多半是離婚官司, 此時通常都會是女方輸, 結果是一樣的, 你要不要去批評這是在砸石頭?

至於吳育昇賠了多少? 當然一毛也沒有, 因為老婆沒告他啊, 你可以去慫甬他老婆去告, 這樣也能砸男人石頭了, 不是很好?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1-02-10 00:59 回覆:

你沒有看懂文章就批評,這樣令人覺得很不舒服。你看不懂我的文章的意思。不知道是你的錯,還是我的錯。

我認為荒謬的是這個觀念,和這個法律:甲君的配偶乙君和兩君發生性關係,則乙君必須賠錢給甲君。

夫妻間在性方面有忠誠的義務,這個我同意。但是,這個義務是私領域的事情,政府不應該有權干涉。

台灣的政府和法律,如此野蠻的干涉,是枉顧人權,侵犯個人人身的自由。

你的老婆去和別人睡覺,那是你的老婆和你的私人問題,政府憑什麼干涉!真的是笑死人。

不知道你講的國外,是那一個國外。還有離婚官司,誰會輸又是什麼意思。是不准離婚嗎?

發生了婚外情的人,就不准和沒有發生婚外情的人離婚,這應該是台灣法律的特色。

台灣的這個法律很特別,這個法律精神是:結了婚以後,在離婚之前是不准後悔的。也就是說,結婚以後可以後悔,但是要等到離婚以後才行。

這個法律是不是有點荒謬呢?是不是有點違反人性呢?是先後悔,所以才要離婚,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