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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官和法律笑死人
2011/03/06 09:13:12瀏覽1947|回應2|推薦6

引用文章談情時白紙黑字 分手後呈堂供證

可笑、荒唐的台灣法官和法律!

人家大陸的一般女子還比我們台灣的法官懂得法律,知道感情之事,不能以契約限制和規定。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1.03.06 03:09 am

 

一對男女立下協議書交往,女方選擇發展夫妻關係,男方承諾訂婚就送鑽戒金表。未料同居四年感情生變,男方想要回之前送的財物。法官認為兩人以結婚為前提交往,女方既然無意結婚,就應歸還兩百廿五萬元。 

林姓男子於二○○四年四月認識已婚的鄭姓大陸女子,展開追求,兩人共同立下書面選擇及協議書,表示雙方願意結婚;書面選擇有「朋友、兄妹、夫妻、情人」四種選項,鄭女勾了「夫妻」選項。為慎重起見,兩人還在選項處用印。 

協議書則載明,林和鄭女「相知相惜,愛到深處無怨尤,共同手牽手一起走過每一個春夏秋冬訂婚送鄭女一克拉鑽戒和鑲鑽項鍊、金表」。簽了協議書後兩天,鄭女就和前夫離婚,與林姓男子同居。 

但兩人感情至二○○八年生變,林向鄭女要回之前贈與的金錢、財物。鄭女不肯,刑事部分,林先控告鄭女詐欺,檢察官不起訴;林又告民事,要林女還錢。 

林說,他先後給了林女六百多萬元,但只要她還四百五十萬元。林女仍堅持,婚姻的關係是以情感、自由意志為基礎,不容許附有條件或負擔,否則會使自由意志屈服於金錢,踐踏人性尊嚴。 

但法院審理認為,從兩人交往時間、歷程、共同簽立的書面選擇及協議書,可見兩造是以結婚為前提交往。根據我國的實務見解,婚約的聘金,可以在撤銷婚約後請求返還,民法也有相關規定,因此林可以主張拿回財物。 

法院計算後,認為林雖贈與鄭女六百五十萬元,但有部分林曾表示不必返還,有的則是林對鄭女與前夫離婚的補償等等,最高法院判決鄭女應返還林二百二十五萬元定讞。 

2011/03/06 聯合報】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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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b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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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下的你是沒被法院整過吧
2011/03/17 06:48

如果覺得速審法不好,

歡迎筆者來告你

小小一個誨磅罪就可以讓你知道台灣檢察官專辦小案不辦大案的功力了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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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東方 何奇之有
2011/03/06 13:30
此事常見,
比這更荒唐事,多得很,
審判中,十年,二十年未結的案堆積如山
多道司法院都裝不下,
只有弄個速審法遮羞,
創ㄋ世界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