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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驚世法律和法官:說不的聲音不夠大聲,所以性侵不算
2011/03/11 07:52:59瀏覽1271|回應0|推薦6

引用文章「違反意願」才算性侵 條款刪除

「違反意願」才算性侵 條款刪除

 

【聯合報記者陳洛薇、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1.03.11 02:55 am

 

 

去年連續發生數起法官輕判女童被性侵的案件,引發輿論撻伐。行政院昨天修正刑法,加重性侵刑責,並刪除「違反意願」條款,受害人不必再證明是否違反自己意願。 

修法加重強制兒少性交刑責,放寬兒少被害人年齡門檻,將現行二二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的被害年齡,由未滿十四歲提高為未滿十八歲,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二七條的合意性侵幼女罪年齡,由十四歲至未滿十六歲,降為十二歲至十六歲未滿,最高可處七年徒刑,猥褻可處三年以下徒刑。 

並加重與兒童發生性行為刑責,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未成年人性侵兒童(未滿十二歲),不得免刑。 

且增訂「兩小無猜條款」,未滿十八歲者與十二歲至十六歲發生性行為或猥褻,可減輕刑責或免刑。 

法務部因應外界的訴求,在修法中主張,性侵害應釐清的是加害者的犯意,而不是被害人的意願,因此刪除「違反意願」等要件。 

圖/聯合報提供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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