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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法官又一例:有無性侵,必須先查陰莖勃起程度與大小,才能決定
2011/03/10 05:35:05瀏覽2158|回應6|推薦8

引用文章狼警性侵女童 發回更審:查陰莖大小

恐龍法官一詞何來,小弟不知。但知恐龍腦容量極小,和其身軀完全不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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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警性侵女童 發回更審:查陰莖大小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11.02.18 03:00 am
 
 
花蓮縣吳姓員警被控性侵十三歲女童,一審到更一審都判有罪;但因為女童的處女膜未損,最高法院認為應查明員警的「陰莖大小、興奮程度」,若女童不是出於自願,則處女膜破裂機率較高,將案子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指出,雖然女童是在心生畏懼的情況下與員警性交,沒有抗拒,但「上訴人(員警)『陰莖之大小』、及行為時的『興奮程度』為何?原審法院應查明」,判決發回的理由,讓基層法官傻眼,有人甚至批評這真的是「恐龍法官」。

二○○五年七月,花蓮縣警局吳姓員警巡邏經過一所國小,發現一名十三歲女童與小男友逗留,盤問兩人關係後,認為有機可乘,威脅要將她交男朋友的事情告訴家人,用警車將女童強行載走。

吳姓員警在車上先用手撫摸女童,還要求發生性關係。女童因害怕不敢抵抗,但不斷喊痛,被性侵得逞。事後,吳姓員警將女童送回學校。女童的小男友得知後,告訴學校老師,校方趕緊報案,吳姓員警被移送法辦。

一、二審,吳姓員警都否認涉案,辯稱因為女童一直哭鬧,不肯到派出所,才將她載到海邊。女童指控,吳姓員警以交男友的事情脅迫,她擔心爸媽知道,會被嚴厲責打,才跟著對方走,被猥褻時,也因此不敢反抗。

驗傷報告指出,女童的處女膜沒有新傷。但法官認為,性侵過程只有約十秒,且女童與男友對於吳姓員警的指控內容一致,認定員警性侵,重判十一年。更一審時,改判九年。

吳姓員警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近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的法官認為,如果女童的陰道遭插入、抽動,處女膜是否破裂,應考量男性陰莖大小、興奮程度;若是出於非自願性,則處女膜破裂機率較高。

發回的理由、見解,讓許多基層法官直呼不可思議。

【2011/02/18 聯合報】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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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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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你這種心態,讓台灣民主嚴重變質
2011/03/16 16:04
就是你這種心態,讓台灣民主嚴重變質
抗議也有正當的管道,有一定的遊戲規則。不能像你這種心態,認為只有霸佔場地,要不然沒人理會。怪不得天下越來越亂。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1-03-18 00:35 回覆:

我可以了解你的想法,也可以支持你的想法,但是你不能太天真的把這個世界想得那麼得完美。

如果有正當的管道,那當然應該走正當的管道,效果好,速度快。

可惜的是,經常是沒有正當的管道。至於遊戲規則,也經常是不公不義的。

一個壞人拿刀要來砍你,你也趕快拿起刀來防衛。壞人看到了,也怕自己受傷。於是說:你把刀放下,我就不砍你。

請問,你該不該放下你的刀?


邱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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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才會怕怕的
2011/03/11 10:12

我明明是寫 霸佔場地抗議就是不對,被你四兩撥千斤說成抗議就是不對。

幸好白紙黑字,有識之士才不會被你誤導。還被你說成你很可怕,我倒是怕怕的。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1-03-12 05:05 回覆:

為什麼不可以霸佔場地抗議呢?

霸佔場地,才能夠妨礙比賽,不妨礙比賽,誰還理你呢?


邱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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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沒有叫你閉嘴,就被你渲染了。
2011/03/11 10:08
抗議或者申訴都是於法有據,我也會這麼做,但是哭鬧霸場根本就不應該。 
你認為法官不好,有正常的管道啊,為何說是恐龍法官呢?這樣亂打槍,連法院也中槍了。我也中槍了。我也沒有叫你閉嘴,就被你渲染了。

邱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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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是討論 不要人身攻擊
2011/03/10 14:25
你說我思想十分可怕,我倒想說,你才十分可怕呢,因為直接攻擊對手的思想與行為而不是討論性的質詢,才是最可怕的。必須說明,哭本身沒有錯但是霸佔場地就是不對啊。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1-03-11 08:02 回覆:

如果你不覺得你的那個思想很可怕,那就好了。

對我而言,我覺得很可怕。那天小弟受到了什麼冤屈不平,出來叫幾聲,如你的思想者流,叫我閉嘴,不可抗議。這還不可怕嗎?

太可怕了。


邱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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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那個女跆拳選手 霸佔場地 哭鬧不肯離開總是實情吧!!
2011/03/10 14:17

總有上訴或者申訴這件事情存在,因此你不滿可以上訴,但是絕不是在場地上吧!!那位女選手是老資格運動員,又不是新進,難道對這種事都不懂嗎?你不滿異,天下的事情就是這樣的,總有一大堆人滿意,一大堆人不滿意。凡事都要順心,除非你當獨裁暴君。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1-03-11 07:58 回覆:

這件事我沒有注意。不過,話說回來,若有冤屈,而得不到注意,能不能採取罷佔場地,讓比賽無法進行的方法,要看妳站在誰的角度說話。

我站在選手的角度說話,罷佔場地,阻撓比賽進行,有理!

你要站在比賽單位角度說話,那當然任何會影響比賽的抗議行動,都是難以接受的。


邱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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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執法週延公正,但是旁觀者不可以說三道四。
2011/03/10 09:33

你知道嗎?為何運動項目的裁判有無上權威,絕對不容許他人染指。因為就怕有人在旁邊說三道四,影響四周的人造成暴動,造成裁判很難作人,只好做鄉愿。

譬如棒球主審,對內角球的喜好與看法各有不同。跆拳道比賽女選手或許她是對的,但是霸佔場地抗議就是不對。即便是哭也不可以。因為欠缺一個尊重。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1-03-10 11:56 回覆:

妳是亂套比喻,牛頭不對馬嘴。為什麼?我說明給妳聽。

按妳的球類比賽,裁判和旁人說三道四的比喻,那應該是法官在法庭判案時,旁邊有人在說三道四,喧賓奪主。

誰敢啊!法庭上無比權威,誰敢叫幾聲,不是被趕出去,就是抓起來,罰錢,甚至判刑呢!

比賽完了,我們觀眾講幾句話不行嗎?

法官判案,影響人們權益甚大,包括生命,財產,自由,和尊嚴。如果對判決結果講幾話都不行,這個世界還有正義公理嗎?

你是活在什麼世界,什麼年代啊?

至於你說的不可抗議,連哭都不行一事,我覺得你的思想十分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