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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謬的台灣司法:性侵半年後就不算了,猥褻二十年仍然有效?
2011/01/05 14:53:19瀏覽16783|回應10|推薦6

引用文章為姊隱忍20年 控姊夫性侵

沒有看到這條新聞,怎麼也不敢相信台灣的法律是這樣訂的。

假如報導屬實的話,

原來,性侵的追訴期只有六個月,換句話說,那個女人(男人?)被強姦了,如果六個月內不提出告訴,這個事就沒了,法院就不管了。

但是,猥褻的追訴期是二十年,所以,如果胸部被人摸了一下,十九年後再去告,法院還會受理。

所以,在台灣的法律裡,胸部被摸,是比被強姦更需要追究的事!

補記:

有網友在回應中提供了其它的法律訊息,和記者所寫的有相當出入,敬請讀者查照。

============================================

為姊隱忍20 控姊夫性侵

【聯合報記者尤聰光/台東報導】

2011.01.05 11:23 am

 

台東1名林姓女子遭姊夫性侵和猥褻長達20年,林女鼓起勇氣向警方報案並提出告訴;案經檢方審理偵查後,因性侵部份已超過20年,已過法律追訴期,不予起訴。猥褻部份,因持續發生,檢方則提起公訴。 

「為了姊姊,強忍了20年,現在我已經30歲了,想要過正常生活」,林女去年422日向警方報案指稱,其姊夫在民國79512日和民國80年多次性侵她。民國93年她到台東市就業,暫居姊夫家,姊夫又時常趁著姊姊不在家的時候,撫摸她胸部,並不斷持續對她猥褻,讓她無法忍受下去,終於鼓起勇氣報警處理。 

全案移送地檢署偵辦後,檢方調查女子姊夫對於20年前性侵一事雖並不否認,但因所犯行為是在修正前刑法第221條需告訴乃論,且女子知道犯案人是姊夫,卻遲至20年後才提出告訴,已經過了6個月的法律追訴期,因此,性侵部分不起訴處分。 

另外,針對強制猥褻部份,因仍持續發生,且法律追訴期是20年,因此提起公訴。 

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怡明表示,林女當時向承辦檢察官表示,「當時為了姊姊,所以沒有報案」,可是,姊夫這幾年持續猥褻她,為了脫離夢魘,於是對姊夫提出告訴。 

延伸閱讀》
抗議性侵輕判 白玫瑰上凱道
性侵一歲多女童 重判84
狼師性侵奧步 人本揪出來
以色列前總統性侵定罪 至少關8 

2011/01/05 聯合報】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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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ubhuang&aid=4766179

 回應文章

劉十九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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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權時效的規定在民國94年也修改過了
2011/01/06 12:12

綜合整理強制猥褻或強制性交罪相關的時效規定如下:

1.民國88年4月23日之前,不論強制猥褻或強制性交罪,均為告訴乃論之罪,故被害人必須要在6個月的告訴期間內提告。

2.民國88年4月24日以後,到95年7月1日之前,強制猥褻或強制性交罪均修改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所以被害人只要在追訴權時效的10年內提告即可。

3.民國95年7月1日以後,強制猥褻或強制性交罪的追訴權時效修改為20年,被害人只要在追訴權時效的20年內提告即可。

其實大部分的國人對這些法律上瑣碎的細節未必了解,產生誤會在所難免,報導本案的記者很明顯是用詞不夠精確,把「告訴期間」、「追訴權時效」混在一起了,可能也因此導致本Blog主閱後發生誤認,方有台灣司法荒謬之嘆。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1-01-07 14:17 回覆:

非常感謝!

原來沒有那麼荒謬。


說好的高空彈跳呢?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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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戴眼鏡了嗎?
2011/01/06 10:11
我第一篇不就這麼寫了? 是你自己拘泥於"我看得是對的, 別人都看錯"這個想法. 況且報紙記者沒查證(事實上也不是沒查證, 原始新聞裡都有寫, 只是被聯合報刪去一些字), 不代表你在寫之前有權利不做一些簡單的查證, 因為這些查證僅僅在網路上就能輕鬆獲得, 那需要什麼基金會?

如果你今天是在罵記者亂寫, 那當然 OK, 但你是直接批"荒謬的台灣司法", 你這美國人總該稍微再求證一下吧!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1-01-06 11:41 回覆:

。首先,你讀錯了新聞的文意。新聞裡確實寫了,性侵的追訴期是六個月,猥褻的追訴期則是二十年。這個你必須承認。

。台灣的司法荒不荒謬,本來就是主觀的事。古人認為皇帝是天子,絕對不可批評,天地君親師,皇帝的地位,高過於親人和師長。這個事情,我們現代人認為很荒謬。但如果古人有知,必然認為我們現代人很荒謬。

按網友所提供的資料(如下方),性侵的追訴期,在修法之前,確實是只有六個月,比強制猥褻的追訴期還短很多。我認為這是非常荒謬的事,如果你不認為那是荒謬,那我會覺得你也很荒謬。

台灣司法還有一個很荒謬的事是,可以用公權力強迫老百姓和某人維持婚姻關係。

請注意,這不表示別的地方的司法就不荒謬。美國司法的荒謬處,恐怕不會輸給台灣。不過,這只是一篇文章。沒有人有那麼大的學問和能力,把所有的知識一網打盡,即使有,也不可能全部濃縮在一篇短文裡。

修養一下自己的脾氣吧。做人做事,寫文章等等,都要理直氣和!大家共勉。


catling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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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台灣記者的品質是江河日下啦~
2011/01/06 07:38

其實不只你如是想,我也是讀後憤慨不平啊~

如果說,記者報導不詳盡,也不一定,台灣記者的水準如何,大家有目共睹,
可是為何一篇報導會寫得零零落落,讓讀者看不懂、理不清呢?

為什麼會有故意誤導讀者之嫌呢?

其實除了是記者本身問題外,我早已經找到另一個真正的答案:

那就是不論是記者或報社(編輯),都想爭取點閱率
而一篇四平八穩,平淡客觀的報導,會去點閱的讀者有多少?

所以就盡量以驚悚標題、嚇死人的荒謬題目來吸引目光,
然後再以離奇八卦的情節報導讓你繼續點閱同欄內的相關新聞,

這跟以前封建社會內的【訟棍刀筆功夫】(*註一),又有何不同呢?

*註一 好像是在儒林外史內讀到的,

一位先生賣牛後反悔乃訴諸公堂,訟棍幫寫狀子,為使讀狀師爺優先處理此案,訴狀就以:『離人骨肉、拆散天倫』破題起頭,其實講的卻是那隻被賣的牛。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1-01-06 11:43 回覆:
是的,聯合報也是這樣,有些標題下得實在很離譜。

劉十九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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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交罪在民國88年就已經修改為「非告訴乃論」了
2011/01/06 03:12

刑法在民國24年制定時,基於當時民情考慮,才將強姦罪規定為須告訴乃論,不料反而助長加害人逍遙法外,且強化被害人引以為恥之觀念。為破除此種不合時代潮流的父權社會思想,民國88年刑法修正時,已將強制性交罪改為非告訴乃論。

所以現在已經不會有「性侵半年後就不算了」(嚴格的講,其實不能說是「不算了」,只是不能再追究)這種情形發生,報載案例,是因為被害人是在民國88年刑法修正之前被侵害,依當時的規定,必須要在6個月告訴期間內提告,被害人遲至最近才提告,導致無法起訴加害人。強制猥褻的部分仍可以起訴究責,並非因為「猥褻20年仍然有效」,而是加害人在民國88年刑法修正之後,仍陸續對被害人為強制猥褻,當時已不必非在6個月內提告,只要是追訴權時效內(10年)去提告,都可以將加害人繩之以法。

此外,任何法律都有類似的時效規定,如民事法上有所謂的「消滅時效」、「除斥期間」,刑事法上則有「告訴期間」、「追訴權時效」,此亦非台灣法律所獨創之制度。之所以如此規定,基本的想法是:法律不保障「權利的睡眠者」;而且時隔過久,相關證據往往早已逸失,導致真相難以釐清,追究一個時隔甚久的案件,將與司法必須「發現真實」的特質相牴觸。至於這樣的見解能否謂之「荒謬」,恐怕見仁見智。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1-01-06 05:06 回覆:

謝謝提供資訊!

所以說,無論性侵或是強制猥褻,追訴期都是十年嗎?

先生就好人做到底,回答一下這個問題,解解小弟以及網友們的困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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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媒體是出了名的不嚴謹。時先生應先求證文章的內容,然後再下結論。
2011/01/06 02:01
不嚴謹的媒體讓很多人有了混飯吃的藉口。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1-01-06 05:13 回覆:

我是按照新聞的內容,所做的評論。我自信沒有曲解新聞原意。

至於新聞內容的準確性,那是報社的責任!

我願意去查證,但你得幫我成立一個基金會才行。

新聞內容有時候是錯誤,記者執筆經常很不嚴謹,所以以後我會說:"假如報導屬實的話,"再來下結論。


說好的高空彈跳呢?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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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自己搞不清楚狀況
2011/01/05 18:18
舊法是告訴乃論, 現在不是了, 是非告訴乃論, 以前是告訴乃論的時候有六個月追訴期, 現在是非告訴乃論所以沒有追訴期. 由於此犯行是在修法以前, 當然無法溯及往.

至於強制猥褻則是現行法律規定有 20 年追訴期, 又是持續進行狀態, 所以該男子能被起訴, 在以前甚至沒有這條法律, 所以只是在 20 年前猥褻的話, 很抱歉還是無法可起訴 (如果證據齊全的話).

你搞不清楚狀況, 只憑著"我覺得"就可以得出那標題, 還好意思稱得上"思考者"嗎?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1-01-06 05:02 回覆:

原來如此,那麼你怎麼不早講呢?

你之前講的可不是這樣啊!


alexk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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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只反映事實之呈現方式
2011/01/05 17:34
板主:
性侵有相當定義,而且,光是有"性交"事實並不足以證明為性侵(講白點:染有精液的面紙或衣服僅代表有性交),而必須有身體檢查,例如:性侵時,交合部位常會因為劇烈抵抗而有非特定方向的擦傷(360度都有),而正常的性交則偏向3點到9點,不尋常的傷痕能與加害者身體特徵相符,相關物證也要經得起被告檢驗(20年前的驗傷報告能用嗎?),把犯案的過程、地點用物證支持"強制"性侵說法,才可能成案。

性侵必須在六個月內告訴乃論,我想有它的客觀的必要性,並不代表司法對猥褻的重視程度更甚於性侵。正如:為什麼是"告訴乃論"而不是公訴?這也是不重視嗎?其實,這是要尊重被害人,有人無法忍受過庭時"重組案情"過程中的二次傷害,才把告訴的責任(權利)交到被害人手中。

不過,我也承認,當我第一眼看到時,我也有跟板主一樣的感覺,而且,我也還在想:猥褻要怎麼證明?為什麼可以追訴二十年?

命案之所以有那麼長的追訴期,是因為人命關天,但一般都認定:假如頭一個月沒頭緒,那接下來也就差不多,除非死者報夢。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1-01-06 05:18 回覆:
聽說性侵罪現在已經在一九九九年改成公訴罪了。只是不知道,追訴期是否也改了。

三條魚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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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版主先生只是“小誤”,就有兩隻打手上來踢館,台灣司法是“大錯”,卻沒有半個人出來講話。君不見台灣滿街是野狗乎~~~!
2011/01/05 16:48

http://news.cts.com.tw/udn/society/201004/201004200454731.html
撞死人才求刑兩年半,只因為他姓林,台灣根本就是無法無天。

只是檢察官的“求刑”,請問法官的判刑能夠超過兩年半嗎?

http://tw.myblog.yahoo.com/yahoo-3fish/article?mid=3057&prev=-1&next=3055

三條魚沒要人家跟我一起唸歷史,那也不代表要學姓林的人,在電視節目的麻將桌上“賣豬肉”。看到一隻豬躺在麻將桌上,難道就會對麻將失去興趣、對美麗的女人感到厭惡嗎?台灣人,一個一個都和郝龍斌一樣....沒文化。0105/1615,就像非凡新聞現在播報的麵包製作,有人很高級、價格也還好,有人很低俗、只是很會行銷、就賺很多錢。甚至,有人做假貨,放進一些可能對身體有害的化學香料。同樣都可以賺錢,請問:你要學哪一個?台灣姓林的人,就是專門搞假貨、搞山寨版、搞下流。人家做好的東西,賺了錢,姓林的人不是把它偷去,就是告訴你:『我做一堆爛貨,同樣也可以賺錢!』請問:你要怎麼回答他?濫竽充數』?人家就是喜歡搞下流、搞詐欺,你能怎麼樣?『新店中指蕭』那個妖教的垃圾,如果三條魚做同樣的事,早就被控告“過失殺人”了!他們家還可以快活的每天放話,然後,沒有警察去抓他,台灣真是尾大。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1-01-05 16:50 回覆:
我沒有"小誤",是這二位網友自己把新聞原文讀錯意思了。他們把二十年持續進行,和追訴期是二十年,二件不同的事情,搞在一起了。

說好的高空彈跳呢?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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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罵之前先花點時間找出正確的訊息
2011/01/05 16:32
1. 6 個月追訴期是舊法規定, 而且是告訴乃論, 性侵發生在 20 年前, 當然只能適用舊法, 況且就算依現行法條告了也不可能成案, 除非該女子把證物在"妥適的情況下"保存了 20 年.

2. 至於猥褻是在 20 年間持續發生, 所以現在當然可以起訴.

3. 不顧已經修正的法條, 然後事情被你思考成胸部被摸是比強姦更需追究的事, 我還真不知道這是哪門子的思考~ XD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1-01-05 16:47 回覆:

新聞原文:
>>>>另外,針對強制猥褻部份,因仍持續發生,且法律追訴期是20年,因此提起公訴。<<<

請把新聞原文看對了,再來回應吧。

二十年持續發生是一回事,法律追訴期是二十年又是另外一回事。


Wacha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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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鏡戴了嗎?
2011/01/05 16:30

此案中猥褻是自二十年前開始便「持續發生」,不是發生在二十年前。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1-01-05 16:48 回覆:

新聞原文:
>>>>另外,針對強制猥褻部份,因仍持續發生,且法律追訴期是20年,因此提起公訴。<<<

請把新聞原文看對了,再來回應吧。二十年持續發生是一回事,法律追訴期是二十年又是另外一回事。

你這樣讀書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