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1/01/05 14:53:19瀏覽16783|回應10|推薦6 | |||||||
引用文章為姊隱忍20年 控姊夫性侵 沒有看到這條新聞,怎麼也不敢相信台灣的法律是這樣訂的。 假如報導屬實的話, 原來,性侵的追訴期只有六個月,換句話說,那個女人(男人?)被強姦了,如果六個月內不提出告訴,這個事就沒了,法院就不管了。 但是,猥褻的追訴期是二十年,所以,如果胸部被人摸了一下,十九年後再去告,法院還會受理。 所以,在台灣的法律裡,胸部被摸,是比被強姦更需要追究的事! 補記: 有網友在回應中提供了其它的法律訊息,和記者所寫的有相當出入,敬請讀者查照。 ============================================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