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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謬的不准離婚(二)
2010/12/29 19:03:53瀏覽3327|回應3|推薦12

引用文章荒謬的不准離婚!

這又是一個荒謬的司法判決!

夫妻兩人已經分居了四年,丈夫請求離婚,法官認為二人分居的原因是因為丈夫另有新歡,因此判決不准離婚。判決文中還指出,此對夫妻都得過癌症,走過生死關頭,更應相知相惜,不應找理由想離婚。

看到這樣的司法判決以及所植基的荒謬思想,真的是令人搖頭無奈。婚姻是男女雙方共同的決定,法院憑什麼決定別人能不能離婚呢?這種國家權力,實在是太過分了,嚴重干涉到個人的人身自由和婚姻自由。

夫妻之間,本有守貞的義務。當一方另有新歡,另一請求離婚,是天經地義。但是有新歡的一方,請求離婚,也一樣是天經地義。

有外遇的丈夫,就是因為不希望和原來的妻子繼續在一起,因此才另找對象。像這樣的情況,法官卻強迫丈夫必須要和已經沒有感情妻子繼續保持婚姻關係,這是非常奇怪而不懂尊重人身自由的思想。

台灣的司法竟然認為人的感情是可以強迫的。

判決文中所說的話,更是不專業。夫妻兩人都得過癌症而存活下來,就沒有權力離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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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6061919.shtml

外遇編進音樂劇 妻氣死花心老公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修瑞瑩、趙容萱/連線報導】 2010.12.29 02:51 am
 
 
成功大學航太系教授溫志湧指控妻子參與舞台音樂劇演出,在劇中將婚姻所有的錯都推給他,以不堪同居虐待的理由,訴請離婚;但最高法院認定,溫志湧有外遇才是婚姻破裂的主因,認為他無權請求,判決他敗訴確定。

溫志湧昨天似乎還不知道自己的離婚官司已判決,接到記者查詢時相當驚訝,但他拒絕對私事說明。成大系內人員表示,溫志湧擁有十多項航太專利,論文相當出色,教學認真,平日低調,傳出婚外情和離婚官司,讓人驚訝。

溫志湧和妻子都曾罹癌,溫太太參與的音樂劇,就是兼有服務罹癌病友及家屬的「新時代賽斯教育基金會」籌畫演出。判決指出,溫和妻子走過生死關頭,更應相知相惜,不應找理由想離婚。

溫志湧與妻子於一九九三年結婚,育有二名子女,溫於二○○五年八月與張姓女子有婚外情,隔年底分居至今。

溫對法官說,妻子還於前年五月卅一日參加舞台劇演出,控訴在婚姻裡的無辜、丈夫對她的無情,把婚姻裡所有的錯推給他,攤在眾人面前表演,婚姻已無復合希望。

溫妻表示,她參加慈善音樂劇演出,是為鼓勵、撫忍正逢人生低潮的癌友,由幫助別人來治療自己。

【2010/12/29 聯合報】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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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ubhuang&aid=474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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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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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想說
2010/12/31 12:45

>> 我不認為國家應該有權力,強迫別人維持婚姻。

既然都已經偷吃了,爽快一點,繳錢埋單吧!



Den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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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2010/12/31 11:28

對於離婚時的財產分配,美國只有10州是屬共同財產﹝Community Properiy﹞,另41州為合理分配﹝Equitable Distribution﹞。前者就是資產與負債一人一半那種。

但要注意的是,共同財產只在離婚時才發生功能。沒申請離婚時,個人處裡個人財產,也沒有告知對方的義務。所以才有夫妻分開報稅這種選擇。

有些州是No Fault Divorce,也就是不需任何理由就可單方申請離婚。另一方沒有說No的權利,只有分資產與負債的權利。

不管有錢沒錢,離婚官司一打是幾年是正常。身體,精神及財務上都要付出很大代價。


時和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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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吃是要付出代價的
2010/12/30 08:24

老虎伍茲偷吃就得付出代價:得付出7.5億美元(約台幣242億元)的贍養費

原文網址: 老虎伍茲離婚成定局 242億贍養費創歷史天價! | 頭條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0/07/02/11490-2621627.htm#ixzz19YA27ZaT

「星際大戰」男主角哈里遜福特想換口味,贍養費是28億台幣;「空中飛人」麥可喬丹得以超過1億5千萬美金(約台幣49億7千萬 )的「天價」,史蒂芬史匹柏得付33億台幣。

對婚姻付出的女人 值得尊敬,這也是社會的正義。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0-12-31 01:19 回覆:

這兩個例子和"偷吃"無關,他們只是離婚。

事實上,這四個男人都是受益者,便宜了他們了!他們的前妻,很可能並沒有拿走他們的一半財產。

夫妻離婚,如果事先沒有協議,財產理應平分。伍茲的財產和身價,應不止於7。5億美元的兩倍。其它三個男人也應是如此,他們的財產應該都不止於他們所付出的二倍。

從美國的法律上來說,那些財產從一結婚開始,就不是完全屬於他們的,而是夫妻兩人共有的。所以,在美國,尤其是有錢人,很多人是不願意結婚的,要不然就是在結婚之前,簽署婚前財產同意書 (Prenuptial agreement),決定好萬一離婚時,不得主張對對方名下的財產的所有權。

在美國,曾有一個例子,有一對夫妻,已經分手了二十多年,各有各的生活,但沒有辦離婚,後來其中一人中了幾億的大彩券,另外一人照樣有權要求平分。

x  x  x

外遇固然可以成為離婚的理由,但卻非必然,也不是充分旳理由。

有些男人或女人,外遇不斷,但是仍然保持者原來的婚姻。有些男人或女人,都沒有外遇,照樣離婚。

我不認為國家應該有權力,強迫別人維持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