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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視台灣法官對人民的司法迫害:女死母賠錢
2010/12/21 09:17:32瀏覽2952|回應5|推薦27

引用文章「害我家變凶宅」 女友自殺男友索賠

一位陳姓女護士因為心情不好,在男友家中自殺身亡,該男友以自己住宅變成凶宅,房價下跌為故,向女方家長索賠,台北地方法院不知道那個思想有問題的法官,竟然判決女方母親必須賠償男方四百四十三萬多元。

凶宅一說,是社會的陋俗、迷信。人是會死的,房子住久了,那一家不死人呢?

法官一言即成法律,以司法為後盾,是天下最專制獨裁的人物,雖然沒有天神的法律,卻擁有如天神一般的權力,要人生就生,要人死就死。

今天陳姓女護士的母親,已經死了女兒,法官竟然以死在別人家中,讓那房子成為凶宅為故,判決陳母必須賠錢。干陳母何事?

天下竟然還有這樣的道理!

陳母必須賠錢的根據有二:一是陳女自殺死亡,房屋成為凶宅,使得房屋"假設性"的跌價,所以陳女必須賠償。二是女債母還,因為母親繼承了女兒的財產和債務。

而第一個條件是先決條件,本身就不該成立。

那麼若有客人來訪,忽然中風或心臟病突發而死,使得房屋成為凶宅,是否也要賠償呢?

而第二個條件依然離譜,這是什麼時代,還在父債子還?這是什麼時代,女兒自殺,母親賠錢。那麼人民犯法,怎麼不是該由法官受鞭刑呢?

太荒謬了!

這個比政治迫害還要嚴重!

退一萬步說,房子都還沒賣,法官有什麼證據說房價會跌那麼多?又有什麼證據如果不變凶宅,房子能賣原來認為的那麼多錢?

就算都能估算出來,那要賠錢也要等房子買賣發生時,才能夠賠。

今天賠錢的理由是因為賣房子的時候會跌價,那麼,就法律精神論法,法官是否應該給予陳母有權利買下那房子呢?

或者,今天中華民國政府(法院是政府之一)既然認為該房子值那麼多錢,又損失了那麼多錢,慷陳母之慨,讓屋主得到賠償,那麼,如果將來該房屋賣掉較高的價錢,這之間的差距,按理該屋主是否應該予以退還(加計利息和通貨膨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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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我家變凶宅」 女友自殺男友索賠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10.12.21 03:15 am
 
 
患有躁鬱症的陳姓女護士,去年被台大醫院解雇,心情不好,在邱姓男友的屋內自殺身亡,邱不滿房子成為凶宅,向陳女家屬求償;台北地院認定,陳母為繼承人,應為女兒自殺導致房子成為凶宅的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判決陳母賠償邱四百四十三萬多元。陳母仍可上訴。

陳母認為,女兒自殺是受邱姓男友家暴所致,凶宅只是「想像中的損失」,她根本不知道會有這筆天外飛來的「凶宅」債務,才未辦理拋棄繼承,法院不應該讓繼承人負擔這筆債務。

去年陳姓女護士從高雄到台北,請求邱姓男友收留,邱將家人新店市一間房子借給她住,陳女後來獲得台大醫院麻醉部的工作,試用因適應不良、操作儀器不熟悉,而被醫師責罵,最後被護理長開除。她情緒受到刺激,躁鬱症發作,第二天就在屋內施打藥物自殺。

邱姓男子指出,陳姓女友九年前就患有躁鬱症,有購物失控現象,多次就醫,有時服藥後出現手抖嗜睡症狀,她明知房子不是自己的,卻在屋內自殺,房子成為凶宅,侵害他的房屋所有權,陳女的母親及哥哥為繼承人,應賠償他的損失。

陳母反駁,女兒會自殺是因被邱姓男友長期家暴所致,女兒留有遺書,邱請求賠償不合理。

法官審理認為,陳女經國家考試取得護士資格,有相當的智識程度,她選擇在屋內施打藥物自殺,事先早有認知房子會成為凶宅,陳女對於因自殺身亡造成屋價減損,應負過失責任。

法官調查,陳女遺書記載,「雖然xx(指男友)待我很好,但病一起來就換一個人一張臉,我和他似夫妻,願將名下財產全歸他所有,希望家人別為難他」,顯示陳女對男友多所關懷,並未提到家暴。

法院函請不動產估價師鑑價,認定凶宅價格約為市價一半,核算該屋損失約為四百卅三萬元,法官認定,陳女應就房子成為凶宅的損失負責,而陳母是陳女法定的唯一繼承人,陳母未拋棄繼承,應繼承陳女這筆凶宅債務。

【2010/12/21 聯合報】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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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Heuristic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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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
2010/12/23 14:19
這樣的子債母還,太沒道理。而且,人都死了,還要負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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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有什麼奇怪?
2010/12/21 20:13
法官不過是拿錢辦事   連審判時都想著錢   沒時間理會是是非非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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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回一句
2010/12/21 17:46

漏寫一段。

底下那位話語既衝,不知介不介意讓人調侃一句。我是想,若我是季常兄,我大概會這麼覆他:

「好吧,你來死,我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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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個嘴
2010/12/21 17:43

我和季常兄的意見並不總是對盤,但季常兄這一篇我完全同意。

不知道樓下那則回應為什麼帶著人身攻擊的意味,但基本上論點的邏輯不通。

我想季常兄說得得清楚,自殺的並不是死者母親,死者母親何來責任 ? 這個案子應該負責之人已死,法律上如果遇到被告死亡的情形,案子就自動撤銷,無法成立,而這個案子就算真有應該被告的人,也是那位死者而不是她的母親。有責之人既死,這案件自始不該成立。不但成立了,還判有罪,那個法官也算恐龍一隻。

思想陳腐跟不上時代,還抱著「兇宅」這種落伍觀念的法官,才是季常兄這篇文章批判的重點。

臺灣的司法不只要追求公平正義,還要追求「文明」。用「兇宅」的觀念判決自殺死者的母親有罪應該賠償,就是「不文明」。



台灣歹完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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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成法官判決
2010/12/21 10:09
閣下如果做個民意調查,
相信大多數人都會贊成法官判決

要不然,公佈你家住址
讓要自殺的人都到你家去死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0-12-21 14:33 回覆:

你能保證法官這次也會這麼判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