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0/12/21 09:17:32瀏覽2952|回應5|推薦27 | |
一位陳姓女護士因為心情不好,在男友家中自殺身亡,該男友以自己住宅變成凶宅,房價下跌為故,向女方家長索賠,台北地方法院不知道那個思想有問題的法官,竟然判決女方母親必須賠償男方四百四十三萬多元。 凶宅一說,是社會的陋俗、迷信。人是會死的,房子住久了,那一家不死人呢? 法官一言即成法律,以司法為後盾,是天下最專制獨裁的人物,雖然沒有天神的法律,卻擁有如天神一般的權力,要人生就生,要人死就死。 今天陳姓女護士的母親,已經死了女兒,法官竟然以死在別人家中,讓那房子成為凶宅為故,判決陳母必須賠錢。干陳母何事? 天下竟然還有這樣的道理! 陳母必須賠錢的根據有二:一是陳女自殺死亡,房屋成為凶宅,使得房屋"假設性"的跌價,所以陳女必須賠償。二是女債母還,因為母親繼承了女兒的財產和債務。 而第一個條件是先決條件,本身就不該成立。 那麼若有客人來訪,忽然中風或心臟病突發而死,使得房屋成為凶宅,是否也要賠償呢? 而第二個條件依然離譜,這是什麼時代,還在父債子還?這是什麼時代,女兒自殺,母親賠錢。那麼人民犯法,怎麼不是該由法官受鞭刑呢? 太荒謬了! 這個比政治迫害還要嚴重! 退一萬步說,房子都還沒賣,法官有什麼證據說房價會跌那麼多?又有什麼證據如果不變凶宅,房子能賣原來認為的那麼多錢? 就算都能估算出來,那要賠錢也要等房子買賣發生時,才能夠賠。 今天賠錢的理由是因為賣房子的時候會跌價,那麼,就法律精神論法,法官是否應該給予陳母有權利買下那房子呢? 或者,今天中華民國政府(法院是政府之一)既然認為該房子值那麼多錢,又損失了那麼多錢,慷陳母之慨,讓屋主得到賠償,那麼,如果將來該房屋賣掉較高的價錢,這之間的差距,按理該屋主是否應該予以退還(加計利息和通貨膨脹)? ================== 「害我家變凶宅」 女友自殺男友索賠 陳母認為,女兒自殺是受邱姓男友家暴所致,凶宅只是「想像中的損失」,她根本不知道會有這筆天外飛來的「凶宅」債務,才未辦理拋棄繼承,法院不應該讓繼承人負擔這筆債務。 去年陳姓女護士從高雄到台北,請求邱姓男友收留,邱將家人新店市一間房子借給她住,陳女後來獲得台大醫院麻醉部的工作,試用因適應不良、操作儀器不熟悉,而被醫師責罵,最後被護理長開除。她情緒受到刺激,躁鬱症發作,第二天就在屋內施打藥物自殺。 邱姓男子指出,陳姓女友九年前就患有躁鬱症,有購物失控現象,多次就醫,有時服藥後出現手抖嗜睡症狀,她明知房子不是自己的,卻在屋內自殺,房子成為凶宅,侵害他的房屋所有權,陳女的母親及哥哥為繼承人,應賠償他的損失。 陳母反駁,女兒會自殺是因被邱姓男友長期家暴所致,女兒留有遺書,邱請求賠償不合理。 法官審理認為,陳女經國家考試取得護士資格,有相當的智識程度,她選擇在屋內施打藥物自殺,事先早有認知房子會成為凶宅,陳女對於因自殺身亡造成屋價減損,應負過失責任。 法官調查,陳女遺書記載,「雖然xx(指男友)待我很好,但病一起來就換一個人一張臉,我和他似夫妻,願將名下財產全歸他所有,希望家人別為難他」,顯示陳女對男友多所關懷,並未提到家暴。 法院函請不動產估價師鑑價,認定凶宅價格約為市價一半,核算該屋損失約為四百卅三萬元,法官認定,陳女應就房子成為凶宅的損失負責,而陳母是陳女法定的唯一繼承人,陳母未拋棄繼承,應繼承陳女這筆凶宅債務。 【2010/12/21 聯合報】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