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姓男子將前妻裸照PO上網供人欣賞,前妻認為照片將她的胸部、下體體毛曝光,控告曾妨害風化罪,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端詳裸照後,發現曾妻拍照時,神色自若,眉宇含笑,認為裸照純粹是展現女性的胴體美,與犯罪構成要件不符,上午將曾處分不起訴。
檢方指出,刑法上定義的猥褻物品,指的是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或引起一般人羞恥、厭惡感的物品,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也有相關解釋,因此,被曾某PO上網的裸照,如沒有令觀覽者產生上述感知,即不涉犯罪。
被告的曾姓男子今年39歲,已和妻子離婚,他的前妻黃姓女子指控,曾於今年5月30日將她的5張裸照張貼在供網友貼圖的「Flickr」網站上,供不特定人觀覽,涉及妨害風化,黃女列印下裸照當作呈堂證據,請檢察官主持公道。
檢察官觀看這5張裸照,確實裸露女性乳房、露女性下體體毛,但細看黃女臉部表情,卻發現她於攝影當時,神色自若,眉宇含笑,其中2張裸露體毛的照片,一張距離鏡頭很遠,一張占全幅照片的極小比例,可以推斷露體毛的照片,單純為呈現女性胴體之美感,並無特別強調女性的生殖器官。
檢方指出,至於其餘3張照片,既沒有表現口交、性交等性行為,且黃女在攝影過程中以棉被或手勢遮掩,照片只露出肩膀、大腿、身體側面、手部線條,都未讓人產生噁心、下流的感受,無法據以認定曾姓男子所散布的是猥褻物品,曾也不涉及妨害風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