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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隱私權觀念的台灣檢察官
2010/09/23 15:41:14瀏覽2235|回應7|推薦5

引用文章「展現胴體美」 網PO前妻裸照不起訴

看看這則新聞,看看這樣毫無隱私權觀念的人,竟然也能夠當檢察官。按照這個檢察官的思想,只要是"不噁心"的照片,誰都可以任意將別人的裸照公布了。

沒有犯妨害風化,難道沒有侵犯隱私權嗎?這和之前,趁人睡著不知情形下,未經同意,剃前女友的陰毛無罪判決一樣的離譜。

台灣有這樣的檢察官,女性們最好自己檢點一些,如果不想讓人任意觀看,就不要任意把自己的裸照交給不可靠的男人,也別那麼愛脫衣服給人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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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現胴體美」 網PO前妻裸照不起訴

曾姓男子將前妻裸照PO上網供人欣賞,前妻認為照片將她的胸部、下體體毛曝光,控告曾妨害風化罪,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端詳裸照後,發現曾妻拍照時,神色自若,眉宇含笑,認為裸照純粹是展現女性的胴體美,與犯罪構成要件不符,上午將曾處分不起訴。

檢方指出,刑法上定義的猥褻物品,指的是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或引起一般人羞恥、厭惡感的物品,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也有相關解釋,因此,被曾某PO上網的裸照,如沒有令觀覽者產生上述感知,即不涉犯罪。

被告的曾姓男子今年39歲,已和妻子離婚,他的前妻黃姓女子指控,曾於今年5月30日將她的5張裸照張貼在供網友貼圖的「Flickr」網站上,供不特定人觀覽,涉及妨害風化,黃女列印下裸照當作呈堂證據,請檢察官主持公道。

檢察官觀看這5張裸照,確實裸露女性乳房、露女性下體體毛,但細看黃女臉部表情,卻發現她於攝影當時,神色自若,眉宇含笑,其中2張裸露體毛的照片,一張距離鏡頭很遠,一張占全幅照片的極小比例,可以推斷露體毛的照片,單純為呈現女性胴體之美感,並無特別強調女性的生殖器官。

檢方指出,至於其餘3張照片,既沒有表現口交、性交等性行為,且黃女在攝影過程中以棉被或手勢遮掩,照片只露出肩膀、大腿、身體側面、手部線條,都未讓人產生噁心、下流的感受,無法據以認定曾姓男子所散布的是猥褻物品,曾也不涉及妨害風化罪。

【2010/09/23 聯合晚報】

PO前妻裸照 檢:「閨房之樂」不起訴

曾姓攝影師在網路張貼黃姓前妻的裸照,被控妨害風化;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黃女拍照時眉宇含笑,內容是為呈現女性胴體之美,是一般的閨房生活照,不是猥褻物品,曾姓攝影師不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

檢察官特別援引大法官解釋指出,傳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不具藝術性的內容,或足以刺激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的物品,才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根據大法官的解釋標準,昨天將曾姓攝影師處分不起訴。

「如果你們看到那組照片,絕對認為是一般閨房生活照,不會認為惡心,也不會引起性慾。」承辦檢察官曾這麼對同事說;既然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被告的犯罪嫌疑顯然不足。

數月前,黃姓女子經友人告知,專供民眾張貼照片的「FLICKR」網站有她的裸照,上網查看發現被PO上網的十多張照片,是曾姓前夫(卅九歲)離婚前在飯店替她拍的,其中兩張全裸,還看得到下體體毛,她控告前夫散布猥褻物品罪。

檢方調查,黃女的裸照在今年五月卅日被PO上網,多張裸露乳房、兩張裸露下體;黃女拍照時神色自若,兩張裸露體毛的照片,其中一張距離甚遠,另一張僅拍攝下半身極小範圍,可見該照片是為呈現女性胴體美感,未刻意暴露。

況且,並沒有任何男女口交、性交等強調性行為狀況;且黃姓女子在照片中以棉被或手勢遮掩,僅裸露肩膀、大腿或身體側面及手部,未達足以引起惡心、下流的程度。

檢方認為,曾姓男子PO上網的照片,不是刑法規定的猥褻物品,當然也不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

黃女位在萬華區的住處,記者按電鈴無人應門,無法得知說法。

【2010/09/24 聯合報】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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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ubhuang&aid=4438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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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dowsh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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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格主,你說怎樣才是對的都行,反正你高興就好!
2010/09/26 08:05

如果你覺得必須要照你的看法來審判才是對的話,那也不必再多說了!

就此打住吧!


Shadowsh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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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誠心建議你冷靜下來看清楚來龍去脈!
2010/09/24 18:41

你可以去看看這篇報導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5867632.shtml

"承辦檢察官當庭告訴黃姓女子,「他有著作權,妳有肖像權」,建議黃女提出民事求償。"

"檢方認為,曾姓男子PO上網的照片,不是刑法規定的猥褻物品,當然也不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

所以這個案件檢方並不認為他有散布裸照的行為,是不是告訴乃論應該很清楚了!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0-09-25 22:49 回覆:

問題就出在這裡,把別人的裸照登在網上,怎麼會被認定沒有散布裸照呢?

另外所謂著作權云云,也是胡說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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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被誤導了.
2010/09/24 11:40
 該照片是經過黃女同意才PO上Flickr的,只是黃女事後不知為何後悔,也不告知原PO,就徑行提告.大家真的是被誤導了.也證明台灣的新聞可信度很差,根本沒向當事人求證就亂發新聞.

【無★言】時代悲劇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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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
2010/09/24 08:00
發現曾妻拍照時,神色自若,眉宇含笑,認為裸照純粹是展現女性的胴體美,與犯罪構成要件不符

看來只要笑咪咪,神色自若,就可以脫光光跑到大街上,不算妨礙風化.

Shadowsh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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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是不懂問題出在哪!
2010/09/24 00:21

問題不是檢察官瀆職不起訴

問題是原告提告的罪名有錯誤

不爽自己照片被公佈 你可以去告他妨害秘密或侵犯肖像權

你要是去告他猥褻或性騷擾的話 檢察官也只好不起訴處分

問題是出在原告自己 並不是檢察官的錯

告訴乃論的罪名 如果原告不提告 檢察官是不能代替原告自行舉發的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0-09-24 05:38 回覆:

我知道你在講什麼,不要把我看得那麼沒常識。

這裡二個問題:

一。是告訴乃論的罪,檢察官固然不能代替原告自行舉發,但卻可以建議原告適當的罪名,而不是故意讓原告告訴無門。

二。散佈他人裸照,是告訴乃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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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的觀念確讓人無法理解
2010/09/23 17:45

檢察官的觀念有夠怪異,說些奇奇怪怪的話,不過大概問題真不在檢察官身上,問題應該出在我自己吧?


Shadowsh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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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應該控告妨害秘密罪才對的!
2010/09/23 16:23

既然版主認為檢察官沒有隱私權概念

那麼問題不在於檢察官的認定有誤 應該是原告控告的罪名有誤

法條認定可以來討論 不需要這樣批判檢查官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0-09-23 23:46 回覆:

為什麼不需要這樣批判檢察官?

請將心比比,

那天有人未經你的同意,把你的"唯美"裸照貼上網時,你告上法庭,檢察官卻說你神情自若,身材漂亮,因此不起訴的時候,再請你來說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