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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2 11:20:40瀏覽1219|回應2|推薦25 | |
對於一個以送貨謀求生計的市井小民來說,吊扣駕照一個月是如何的一個晴天霹靂,他的工作沒了,他全家大小的經濟要如何來維繫,他要如何的開車接送小孩,甚至還有年邁父母的就醫,這些都是執法的警察及審理的法官所未曾考慮(請參閱附件一)。
或許他本能於求得生存的意志,必須要暫時忽略國家法規範的束縛,即如邊緣人般鋌而走險的無照駕駛,這時他必須要時時分心於警察人員隨時會有取締的恐懼,而這顆不定時炸彈對於交通的危害與撞死一條狗的財產損失(暫且先不論他對於未經管束土狗突竄的緊急情狀是否有廻避的可能)那個值得優先保護,大家想一想。 俗稱的肇事逃逸有二重的規範體系(請參閱附件二),國家基於對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的周延保障固然值得讚許,惟如拉丁法諺所提示,法的極端即成為不法的極端,這一點是我們首先要注意。 其次,整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立法規範在於「路權」觀念的建立,捨棄路權的觀念即容易流於沒有是非對錯的感情用事,人民也就會因為沒有守法的誘因及可能,而將命運信託給全能上帝或有限的法官,那麼整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也就必須要全部的破毀。 再者,本案是否即是「道路交通事故」於先天上就會有很大的爭議(人與車的衝突),我個人是採否定的看法,如果採否定的看法,那麼既然不是道路交通事故,又如何來的「肇事」,如果不是肇事,那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的構成要件即無法滿足。 暫先後退一百步來說,如果是符合交通事故的肇事,那麼對於突然遭遇的動物竄出,如何不能有緊急避難阻卻違法的適用。再退一萬步來說,如果一定要以「眾生平等」的宗教思維或如法官所說「杜絕肇事逃逸歪風」,於立法論上是否不會有太過偏激的嫌疑,綜合該等「以井窺天」、「瞎子摸象」的侷限,適足以造成「貧者愈貧」的社會不公平,甚至會有類似如公路電影「末路狂花」的悲劇,也說不定。 附件一:引自蘋果即時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80521/1358067/applesearch/ 開車撞到土狗沒救牠 司機判肇逃遭吊照 46479出版時間:2018/05/21 22:30 (更新:動新聞) 一名張姓貨車司機去年11月到新北市新莊區送貨,不慎撞死一隻穿越馬路的白色土狗,結果被警方認定肇逃,開罰3000元並吊扣駕照1個月。事後張男提告抗罰,辯稱被害土狗沒植入晶片或狗鍊,主人也不在場,且事發後他有下車將小狗抬到路邊,否認肇逃。但新北地院認定張男肇事後沒救治小狗,也沒報案等警員到場就離開,確屬肇逃,今判他抗罰敗訴。 去年11月23日上午近8時許,警方接獲狗主人報案說愛犬在新莊區中港三街9巷附近被車撞死,駕駛未處理就離開,警員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出張男駕駛小貨車肇事,依肇事逃逸裁罰3000元並吊扣駕照1個月,且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張男不服,向新北地院提告表示自己識字不多,當天撞到小狗後,有將牠抬到路旁,不知撞到狗要報案,且現場沒看到狗主人,小狗身上也沒晶片或狗牌、狗鍊,無法辨識小狗是不是有主人,何況狗主人讓小狗獨自在巷弄穿梭走動,也太不負責了。 張男辯稱,當天他有要事須處理,才開車離開,且接獲警方通知,得知狗主人是誰後,就在警局當場和對方達成和解並賠償6000元火化費用,何況他靠打零工為生,屬低收人戶,又有8旬老父要扶養,希望法官「高抬貴手」,撤銷裁罰。 不過,法官勘驗附近監視畫面,發現受害的白色土狗原走在張男貨車前,貨車撞到小狗後繼續往前開到鄰近巷道才停車,接著有人下車察看車底,但搬完貨便開車離開,未對狗進行救治,也沒有報案或請附近店家通知飼主等,已構成《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的駕車肇事逃逸事由,因此判警方裁罰有理。 法官強調,該法條主要立法目的,是為杜絕肇事逃逸歪風,以利保存肇事現場相關證據,釐清責任歸屬,所以就算沒有人傷亡,肇事者也須留在現場,不可自認沒責任,或未經對方同意、未留聯絡資料,甚至因對方沒留在現場而離去。(孫友廉/新北報導) ====== 網友意見 ===== 網友留言質疑「那如果騎士撞到狗,而摔死,飼主敢出來負責賠償嗎」、「小狗身上也沒晶片或狗牌、狗鍊.且現場沒看到狗主人...要留在現場做甚麼?」「原來撞到狗還要主動報案,否則算是"肇逃"??長知識了....」,但也有人力挺法官,表示「狗在法律上是物,撞到別人的狗跟撞到別人停在路邊的汽機車是一樣的概念。」 【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出版時間 17:19 更新時間 22:30 「小白」在這處巷口遭貨車撞死。翻攝google 附件二:引自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https://polic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8D43510FCC9EE11C&sms=87415A8B9CE81B16&s=1D430DB05B3F0EB2 常見問答 何謂「肇事逃逸」?若自認非肇事者而逕離開現場是否會誤犯法規? (一)有關「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肇事逃逸」之認定,是否與「肇事責任」有關? 1、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2、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三)近來在實務上常見有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然未有受傷或在事後自行就醫才發現傷勢,而利用前述「肇事逃逸」的相關處罰規定迫使事故對造出面協調賠償事宜等情,造成雙方各執一詞或百口莫辯的狀況。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程序處置,並立即報警及協助傷者就醫,讓警察詳載雙方之證詞、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這麼一來,不論是對於駕駛人或被害人都有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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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