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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案逆轉的理想與現實
2018/05/19 06:07:19瀏覽1133|回應1|推薦30
心經上說「無掛礙故,無有恐怖。遠離顛倒夢想,究竟涅槃。」人們對於現象世界的認識常常會受到心理「無明」的制約,因此也就無法遠離顛倒夢想,其中殺傷力最大的乃是心中的恐怖。

日來詐騙集團橫行於台灣社會的各地,想必眾所周知,而詐騙手法琳瑯滿目,其中包括了利用人們害怕檢察官擁有極大權勢的恐懼心理,也就經常有詐騙集團假冒(利用)檢察官遂行詐騙財物之實。

對於詐騙集團假冒檢察官名義遂行詐騙行為的危害,曾經在網路看見有網友說「我的母親不識字,也不知道檢察官是什麼,因此不會被詐騙集團所害。」重重打臉了英國法蘭西斯.培根所說的「知識就是力量」,也為我們曾經深信不疑的這句名言打下了問號,理性啟蒙與浪漫情懷,到底誰是誰非?是誰的狂又是誰的癡?

檢察官到底是什麼?更精準的來說,應該是說探索檢察官制度產生的時代背景與歷史意義(請參閱附件一),馬前總統日前經高院逆轉一審無罪的判決而判刑4個月,據大法官釋字752號解釋及刑事訴訟法修正第376條增加但書的規定,馬前總統是可以上訴,惟對於檢察官可不可以上訴的問題即有人提出來討論(請參閱附件二),如果就前述大法官的解釋精神及刑事訴訟法的修法意旨,是在於避免被告受到意外的突襲而必須另外賦予武器平等的相對補償來說,檢察官當然不可以再上訴(為被告的不利益),然而如果按照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4項的明文規定,檢察官原來就可以為被告的「利益」而提出上訴,試想於現實的世界裏,有人會認為檢察官會為馬前總統的利益提起上訴嗎?

其實這個法條(檢察官【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在刑事訴訟實務的運作,通常是法官發現嚴重誤判後「私下」請檢察官提起上訴較多,這與普羅大眾心理認知的理想與現實,是很難沒有困惑,而馬案的爭議不也是徘徊在理想與現實的迷霧,即法律規範與實務操作是容有相當大的差距,而人民心理的認知與法院現實的判決不也常常是如此。


附件一:摘錄自維基百科(檢察官條目)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

檢察官,又名控方律師(英語:prosecutor)是一種法律工作者。無論在歐陸法系或英美法系,檢察官均是進行刑事追訴的主導者,在一些法制中,檢察官也是公眾利益、國家利益的代表人。

源起
檢察官制可追溯到法國中古時期封建貴族的家臣procureur,直到1789年法國大革命,徹底改造刑事訴訟制度後,具有現代雛型的檢察官制度才相應而生。1808年,拿破崙制定《拿破崙刑法典》(Code dInstruction Criminelle)將檢察官制度定型。

隨著拿破崙的東征西討,雖然最終兵敗滑鐵盧,檢察官制度卻在歐洲各國生根。德意志諸邦在19世紀初葉亦漸次採行法國之檢察官制度,在1848年革命風潮後幾已成各邦共行之法制,隨後普法戰爭法國大敗,本學習法國法制的日本轉而學習德意志帝國的檢察官制度,中國清朝透過日本學習歐陸法制,亦採德意志立法例,制定法院編製法,引入檢察官制的先聲。中華民國於1935年施行新製法院組織法及刑事訴訟法,正式採行檢察官制度。


附件二:引自蘋果日報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80517/1355837/applesearch/

【一起讀判決】 馬英九洩密改判有罪 檢方可上訴?
1839出版時間:2018/05/17 19:03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案,高院逆轉改判4個月徒刑。資料照片
作者:一起讀判決

檢察官可以就馬英九案提起上訴嗎?

前天,北檢起訴的馬英九案宣判,高院撤銷原本一審的無罪判決,認為102年8月31日晚上,當黃世銘拿著包含監聽、柯建銘個資的「專案報告一」文件進入總統官邸,交給馬英九報告「全民電通更一審司法關說案」後,馬英九找來江宜樺、羅智強轉述的行為,構成通保法的公務員無故洩漏、交付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罪、刑法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務機關目的外利用個資,判4個月有期徒刑,可以易科罰金。

地院無罪、高院有罪的理由

之前,北院認為雖然構成要件該當,但馬英九有阻卻違法事由,是為了行使憲法賦予總統的行使權限爭議處理權,屬於依法令的行為而不罰。高院認為「全民電通更一審司法關說案」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各有權責機關,和五院權限行使爭執無關,馬英九也沒有召集相關院調解的事實,因而改判有罪。

誰可以上訴?

高院新聞稿最後,記載了被告得上訴,檢察官不得上訴,引發一些爭執。

釋字752號解釋

並不是所有類型的刑事案件都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原本的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了七類不可以上訴第三審的類型,比如馬英九涉犯的都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都會在二審確定。

不過,大法官在106年7月28日做成的釋字752號解釋,認為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換言之,大法官認為在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情況下,為了保障訴訟權,至少要提供一次的上訴機會。

刑事訴訟法的修正

幾個月後,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修正,增加了一個但書:

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其中在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情況下,有兩種人可以提起上訴,包括身為被告的馬英九,以及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

檢察官可不可以?

下一個問題是,檢察官可不可以?那就要看檢察官是不是【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了。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幾種可以為被告利益上訴的人,包括:

1.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第344條第4項)。
2.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第345條)。
3.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第346條)。

所以,當檢察官是為了被告之利益時,是可以提起上訴的。但因為侷限在【為被告之利益】框架下,上訴的時候,就不可以再求更重的刑度,或對其中不構成犯罪的部分不服。

除此之外,馬英九的配偶或二審辯護人,也都可以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

※本文由 一起讀判決 授權轉載。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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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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