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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有何區別呢? ---- 台灣法律網
2019/06/01 15:52:00瀏覽505|回應0|推薦0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財政部近半年來相繼就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減免稅捐的問題作了相關解釋函令,報章雜誌、財經專刊也持續報導、討論。一時之間,公共設施保留地成了眾所矚目的焦點,民眾也會對自己名下的土地檢視一番,甚至會詢問其名下的公共設施用地,是否適用相關減免稅捐的規定。

然而,「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究竟有甚麼區別呢? 北區國稅局指出,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但值得一提的是,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並不相同。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公共設施用地」名稱僅係用地別之性質,尚非當然等同適用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該局補充說明,依據都市計畫法及內政部函釋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須兼具以下三要件;

一、 須為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之公共設施用地。

二、 尚未徵收取得。

三、 且非屬下列三種情形者:

() 經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規定所訂辦法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

() 依都市計畫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

() 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

因此,民眾名下土地需符合前述公共設施保留地認定標準,才有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免徵遺產稅之適用,及符合稅法、財政部解釋函令所稱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規定。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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