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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建契約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下 ) ---- 轉載
2019/05/30 08:25:00瀏覽4176|回應0|推薦0

2019.02.19

建商完工並完成接輸水電後,經建商通知驗交房屋日幾日辦理交屋手續。此時應在交屋手續,注意建商將來交給地主的建築物,應包含哪些設備,又其品牌如何,也應約定清楚。隔間所用的材料應當指明。地主可以要求建商不得偷工減料,不得使用「海砂」(氯離子含量過高)等。交屋後,建商對地主所負的保固範圍及保固期間。

建造執照的申請、起造人的名義、使用執照的申請、執照上設計的變更、登記規費、地政士的指定:建築行為必會涉及建造執照的申請和建築設計的委託,建造執照上有起造人的名義,究竟應用誰的名義,在契約書中應明白規定。在建築行為完成後,亦須申請使用執照。另外,對於變更執照設計、將來辦理保存登記之規費及地政士的指定,也都是契約中應約定的重要內容。

三、關於興建過程及對第三人責任問題

地上物的騰空:任何一個合建行為,都可能涉及地上物何時拆除的問題。地上物拆除以後,原來裡面可能會有住戶,住戶遷移時,需不需要由建商給予租賃補助,這點可於合建契約中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地主可以約定建屋過程中,如有工地工人傷亡,應由建商負責。在建屋過程中毀損鄰房,其責任之歸屬。因此,關於意外風險問題:如發生工地倒塌、人員傷亡……等諸多意外風險問題均應由建商負擔。

四、關於公寓大廈管理問題

關於公寓大廈管理問題,如屋頂平台的使用權及法定空地的使用權,屋頂平台和法定空地都屬於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對於這兩者的使用權,在合建契約中均應有所約定,即所謂「約定專用」。如建造執照起造人名義,起造人名義涉及「公共基金」的提撥義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參照)。

五、關於債務履行安全部分

合建行為中有許多申請手續須由地主用章,地主有些是使用印鑑章,有些則只用木刻章,而由建商代替地主刻章。有時地主會疏於注意印章的委刻、保管及使用,甚或其印章在何種範圍可由建商單獨片面使用也未明定,地主對此應特別注意,方可保障自己的權益。應約定地主不得刁難而必須配合,因為一般建商在訂約時會有個地方,其權益可能會遭地主拒絕配合而受影響。例如: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申請建造執照,甚至申請使用執照的行為,辦理建物保存登記行為,土地合併、分割行為,這些都需要地主辦理配合手續。

要求建商另覓保證人,或違約事項及違約金的處罰約定:哪些事項構成違約及違約金的處罰約定,皆應明訂在合約中。保證金的數額、交付及保證金在何種情況下可予退還。通常合建保證,有由建商提供合建保證金新予地主,並得約定各該其交付方式,時點如「本約成立」,「申請建造執照」、「取得建造執照並開工」並有約定地主同意分退還乙方,通常期別如在「合建房屋地下室結構體施工完成時」、「合建房屋某樓層完成」、「取得使用執照交屋」並銀行信託方式辦理保證金給付及返還。

原因在於要求建商建築提供一定合理數額的保證金,一方面是看建商是否確實有足夠的資力從事建築行為;另外,保證金數額涉及未來一旦建商無法建築完成,造成地主的損失,如:地主可能原來有建築物,而建築物已拆除,地主即可從這筆保證金中取償。有許多合建糾紛因對於違約事項沒有特別約定,導致許多不合理的結果產生,事後地主又無法依法追究。如果不約定違約事項,事先讓他方了解違約可能受到某種處罰,則他方可能會輕易違約。如約定建商違約無正當理由而致中途停工逾一個月或根本無力繼續施工時,地主得將保證金及其已完成之工程( 包括現場材料、機具設備等 )予以沒收處理,以便解約另覓其他建商合作。

六、稅捐負擔

通常合建開始土地其應繳之一切地價稅,在開工日以前均由地主負擔,開工日以後則由雙方以分屋比例各自負擔。辦理基地合併、分割、地目變更等手續及產權登記所需之各項費用,由各房屋應得人各自負擔,辦理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應納之土地增值稅,雙方約定於本約成立前已增值部份計算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全部由地主負擔繳納,於本約成立後再增值部份計算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由雙方各半分擔繳納。而於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土地按移轉當期之公告現值報繳土地增值稅,房屋按評定現值報繳契稅。倘若法令變更需按市價申報時,則按變更後法令規定申報之。而工程受益費於簽約前由地主負擔,簽約後依照分屋比率由雙方各自負擔繳納 其他應負擔之稅捐依有關法令規定由各該納稅義務人各自負擔繳納。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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