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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6 呂雪彗 政府財政困難,缺乏財源徵收公共設施用地,民國91年立法院增訂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鼓勵建商購買公設保留地捐贈給政府,以換取容積獎勵。 容積移轉是在同一都市計畫區域內,在公設保留地未使用的容積,可透過一定程式,移轉到另一處基地使用。為保障原地主權益,政府也允許地主買賣容積,以加速取得公共設施土地。 目前執行面,有二個管道可取得容積移轉,一是折繳代金向政府購買移轉容積;另一是建商自行向私人購買公設留地捐地給政府。因獲利空間頗大,後來衍生土地開發業者,專門居間收購、整合公設地,出售給建商捐地給政府換容積的「二手地主」。 . @名詞解釋 (一)容積 : 土地可建築之總樓地板面積。 (二)基準容積 : 都市計畫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 (三)送出基地 : 得將可移出容積全部或部分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之土地。 (四)接受基地 : 接受送出基地可移出容積之土地。
容積率管制係以限制建築物實體建築總量與建築基地面積之比例,藉以達到控制土地使用強度,確保整體居住生活品質的制度。而允許原屬一宗土地之可建築容積一部或全部移轉至另一宗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即為容積移轉。 B.容積移轉實施目的 透過容積移轉的實施,可達成下列目的: (一)使具紀念性或藝術價值建築之保存維護得以順利推展。 (二)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以順利取得興闢,提昇都市環境品質,並紓解政府財政負擔。 (三)面臨寬廣地域之基地得適度增加容積,促進基地有效利用﹔同時都市增加公共空間,改善環境品質。 (四)受限發展土地地主權益獲得保障與補償。 C.容積移轉實施法令依據 容積移轉的實施應依據下列法令來辦理: (一)文化資產法系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六條之一 2.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二)都市計畫法系 1.都市計畫法第22條、第39條 2.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6條 3.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三)都市更新法系 1.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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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