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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說 – 徐有功〈三+三〉李思順案
2018/02/11 04:40:45瀏覽672|回應0|推薦44

李唐宗室、臨川郡公李德懋的兒子、汾州司馬李思順,遭到屬下韋秀誣告意圖謀反。韋秀宣稱:


李思順私下對我說,汾州人口有五萬戶,管轄十一個府,李思順則『多尚宿宵』,喜歡舉行供養僧尼的齋戒大會,因為他說《大雲經》當中有:『理復思順好,李三五年少』,而李思順排行第三,他家中正好就有兄弟五人。」


為什麼一部佛經中的文句會與謀反有關,這問題還是出在武則天。為了稱帝,武則天在稱帝前後下了不少的工夫將自己的行為合理化並為自己造勢。


武則天稱帝前夕的戴初元年七月,僧人法明等人就特地編撰了《大雲經》四卷及《大雲經疏》獻給太后武則天。這部《大雲經》中就有一個關於女人成王的典故,於是法明等人武則天彌勒菩薩的化身,理應成為天下之主。武則天藉此造勢,再安排官民上表推崇擁戴自己稱帝,這才風風光光的以,成為一代女皇。


因此,當聽說『理復思順好,李三五年少』這二句應驗在李唐宗室李思順身上時,此事若是傳了開來,無疑將會讓迷信盲從的百信們有了恢復李唐天下的念頭。於是「武則天們」對於《大雲經》的內容見解便針對性的來了一個超大號的髮夾彎,負責調查審理的監察御史李恆等人在審訊李思順後,向武則天報告,說:


李思順暗中策劃謀反叛逆之事,苞藏禍心,刻意將佛經曲解為恢復興李唐天下的預言,藉此妖言惑眾、蠱惑人心。因此建請將李思順處以極刑。」


武則天批示依照李恆等人的調查結果定罪,於是刑部司直裴談判決:


李思順處以斬刑,家除籍抄家。」


但主簿程仁正有不同的意見,他認為:


「妖言惑眾者理當處以絞刑。但此案只根據韋秀一人的證詞就如此判決,必然會讓百姓們不滿,因此建議改判為流放三千里。」


裴談則是堅持原判決,另一位(可能也是司直或是他們的主管)焦元亶就建議:


「將此案退回,由刑部大理寺的官員們一起合議出個結論。」


在開合議庭時,徐有功依法論法,說:


「陰謀危害國家,則此罪行符合謀逆的條款。親口談論禍福預言,依法要以妖言惑眾處理。謀逆造反依法要處以斬刑,妖言惑眾依法要處以絞刑。法律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就應該跟據被告所呈現出的犯行來定罪。


狀在事難越狀,文存理無棄文。如果未依照實際犯行定罪,捨棄明定的條文而予以判刑,那麼騎乘馬匹何需安裝轡鞍,阻擋洪水還需要用到堤防嗎?現就此案,判官以謀反論罪,勾司(覆核文件的單位)則以妖言惑眾處分,誰都不願先去深切探討真相,卻都當仁不讓的堅持自己的判決。


李思順提到《大雲經》的內容這件事,根據韋秀所說是李思順私下對他說的,而不是在公開場合對著許多人說。既然是私下交談,那麼對話內容的真假都只能根據韋秀的供詞,沒有其佐証加以補強證明。


就算李思順真如韋秀所說的那般解釋『三五年少』,那也只是李思順個人在講述看到經文的內容與現實的巧合,既與勾結、陰謀不同,也本來就與反叛無關。如此認定為謀反叛逆,就處以抄家籍没的刑罰,這樣的作法便是未依照犯罪行為以及違反現有法條內容的判刑作為,怎麼能說這樣的判決是依法據實呢!


因此,請依照程仁正的批示建議,以『妖不滿眾』的條例處以流放三千里者才是。」


大理寺部份已經做出了改判為流放的建議,焦元亶接著要秋官刑部提報合議的結論。右御史臺右台)中丞李嗣等二十人合議後的結論是:


「請依王行感例,流二千里,庶存畫一者。」


守司府于思言等六十三人合議後的結論是:


「依徐有功議者。」


大家的結論都是傾向以流放的方式處分,但此時李思順或許因為懼怕、難忍酷吏集團的手段,又或許擔憂因此牽連家人,便已經在大獄中自行了斷了。


焦元亶將眾同僚們討論後的結論整理後向武則天奏報,武則天下令:


思順志懷姦慝,妄說圖讖。唯其犯狀,合寘嚴刑;為其已死,特免籍沒者。」


至此,由於徐有功堅持要依法依律的重審,凝聚了其他原本畏懼酷吏但仍存有司法公正之心的同僚們的意志,以經身故的李思順與其遺族終能免於被抄家籍没的悲慘命運。


----- 待續 -----


改編自 《通典》


原文:

《通典》.卷第一百六十九.刑法七(節錄)

武太后時,徐弘敏,字有功,延載初為司刑寺丞。

時魏州人馮敬同,告貴鄉縣尉顏餘慶與博州刺史虺沖同反。

……

故左相蘇良嗣亡後被告反,男踐言、踐忠、踐義,推事使、金吾將軍丘神勣奏稱請准法絞刑者,奉敕依。

……

逆人丘神勣弟神鼎并男晙,被奴羊羔告反。

……

汾州司馬李思順,臨川公德懋之子也,被韋秀告稱:

「思順共秀竊語云,汾州五萬戶,管十一府,多尚宿宵,好設齋戒。

《大雲經》上道:『理復思順好,李三五年少。』

思順恰第三,兄弟五箇者。」

監察御史李恆等奏稱:

「據思順潛謀逆節,苞藏禍心,研覈始引唐興辯占,復承應讖。請從極法。」

奉敕依奏者。司直裴談斷:

「處斬刑,家口籍沒者。」

主簿程仁正批:

「合從妖處絞。只向韋秀一人道狀,當不滿眾,合斷三千里者。」

裴談又判:

「請依前斷錄奏者。」

焦元亶判:

「退司寺官卻議者。」

有功議曰:

「謀危社稷,罪合反條。自述休徵,坐當妖例。反依斬法,妖從絞論。律著成文,犯標定狀。狀在事難越狀,文存理無棄文。若違狀以結刑,舍文而斷獄,則乘馬何俟銜勒,遏流豈用隄防?

今判官處以反謀,勾司批從妖說;不恥下問,竊欲當仁。李思順解《大雲經》,韋秀稱其竊語私解,明非眾說。竊語不合人知,虛實唯出秀辭,是非更無他證。縱解『三五年少』,只是自述休徵。既異結謀之蹤,元非背叛之事。即從叛逆,籍沒其家,便是狀外棄文,豈曰文中據狀。

請依程仁正批,妖不滿眾,處流三千里者正。」

焦元亶判:

「具申秋官請議者。」

右臺中丞李嗣等二十人議稱:

「請依王行感例,流二千里,庶存畫一者。」

守司府卿于思言等六十三人議稱:

「依徐有功議者。」

錄奏,敕:

「思順志懷姦慝,妄說圖讖。唯其犯狀,合寘嚴刑;為其已死,特免籍沒者。」

緣有功議,遂免破家。
( 休閒生活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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