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天地有政氣」的大錯特錯 銀正雄的司法報復
2014/02/10 11:43:43瀏覽2095|回應14|推薦9

UDN「一」言堂之所以不為「異言堂」,因為前有妨害言論自由、強制下架我文章的不良行為(參照《敬告台中市張宏年議長 您還要控告小民嗎?》),後有形式上多元、實質上一元的偽善現象,且因2012年11月起,UDN因為我提民事、刑事訴訟追究相關行為責任之故,即不再推薦我的文章於新聞首頁,報復之心明顯灼然。其法務職員,甚且在我面前指稱,UDN絕大部分職員、主管皆認為訴訟是敵對行為,沒把我的部落格給封了,已經是仁至義盡。

世間上,最怕弱遇強、無權對有權、沒錢碰上有錢的極端狀況。我之於UDN,是弱對強;我之於中市副議長張宏年、北院姚念慈法官,是無權對上有權。在司法訴訟上,弱者控告強者,資源本來就有限,更何況所需證據掌握在對方手上,法院適法判決,縱然敗訴也服氣,法院若偏頗、司法不公,只能無奈以對。張前議長透過其女,控告我違反選罷法、妨害名譽,姚念慈法官自行上網巡邏,看過我的上訴文章就告發我妨害公務,他們都是我的貴人,沒有他們的「教訓」,我對法律的興趣根本不會油然升起。而UDN這位大貴人,給了我進異言堂的機會,現在還繼續保住我的部落格,沒有徹底剝奪我的言論自由,也算是一種小確幸。

異言堂有位格主,部落格名稱為「天地有政氣」,言論向來批馬、反馬,行文喜好拐彎蛇行、比附援引,比喻和影射,是他的書寫專長與為文模式。據其發文談及聯網名人銀正雄告他妨害名譽之事,頗有怨怒和不平,直指沒有言論自由之嚴重。無論就法論法或是事實判斷,這位格主反應太過激,沒有嚴重到言論自由的程度,畢竟聯網又沒強制下架或刪除他的文章,銀正雄也沒下令檢警要封上這位格主的嘴巴、砸毀鍵盤與電腦,甚至強制處分而不准再次發文與寫作。不到言論自由這個層次,只是名人與名家的銀正雄,企圖司法報復,藉訴訟權利之行使,來個網路大反攻。

銀正雄只要不涉及偽造、變造證據,沒有誣告犯罪,他想告誰,自是他的權利行使。「天地有政氣」這位格主辯稱他發文「豬趕銀正雄」是在向銀正雄致敬,這種辯稱,是不是反諷,再次負面影射?到底誰是豬、誰是老烏龜,我看過文章後,只知道銀正雄和劉蒨英等人都在罵立法院,而且把立委當成豬來趕。至於老烏龜有沒有特別影射某個特定人,只要銀正雄有證據證明,依一般社會通念可以佐證此種影射或指摘,檢察官到時要問案或結案,就比較輕鬆自在。

從王金平院長的案例來看,要關說台高檢檢察長,請不動國會議長,就別打此主意;從張德正傻傻衝撞總統府的犯罪事件來看,如果不是馬總統或賴院長的至親,就別奢想司法不公由他們手下親自操辦處理,因為他們不干涉司法個案,只會政治化司法個案。法官、檢察官若真有違法行使職務、濫用職權,陳情或陳訴,找上監察院或是司法院或法院、檢察機關,保證有效的唯一管道,就是依賴媒體報導,報導愈多,愈有關注效果。因此,張德正開車去撞總統府,原住民到最高院開槍鳴炮,還有人潑灑紅漆等等。當所有正式管道的救濟都無效,只好憑藉第四權的力量,看看社會大眾對司法不公有沒有感覺。

「以告止謗」或「以告止告」,都不是正確的觀念,實務上,只會增加彼此怨恨,無解於理性溝通與對話。銀正雄與網友的過去對話,證明他有「以告止告」的司法報復心態,幫助他進行訴訟的劉蒨英,陷於誤判對造「以告止謗」,致使後續留言與文章內容,發生更多的訴訟案件。刑事告訴,以刑罰為目的,民事訴訟則以填補損害為原則,前者為公法關係,後者為私法關係。發動刑事訴訟,就是想要被告遭受刑事處罰,沒有以告止謗或以告止告的功用。

當有人以刑事手段提告自己,那當然是件大事。畢竟要面對刑事處罰的可能性,不能不謹慎。面對常以刑事訴究為手段者,被告當然可以另起訴訟反制,但若真有起訴、判決有罪時,應該深思檢討者,是不是被告自己?被判有罪,還不知悔改向善,這種網友即便自稱支持國民黨與馬總統,也是很枉然。銀正雄要告天地有政氣,歡迎行使權利,只是老銀要自己想想,當初板檢那份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經記載他公然侮辱三個人的證據與事實認定,除了我提告和受有賠償外,「天地有政氣」這位版主,不想計較、不願訴究求償,對老銀來說,不是省下金錢賠償與刑事訴究的處罰?老銀告我,我很歡迎,畢竟我們之間除了政治立場歧異,也有過訴訟紛爭,他想報復我,我可以理解。但若針對「天地有政氣」來提告,而且事實與證據又這麼不直接,這不是司法報復,什麼才是司法報復?

「天地有政氣」這位版主的大錯特錯,就是誤判人心,誤以為不告別人,別人也不會來興訟訴究。銀正雄的司法報復,到底有多少人被告?除了他明白,北檢也應當清楚瞭然。刑事訴訟是要證明犯罪,倘若「天地有政氣」這位版主涉及犯罪,當然歡迎銀正雄提告。但若網友看不到明顯的證據與事實,老銀應該問問自己,是不是濫用了告訴權利?是不是因為想報復而心急理亂?老銀的司法訴訟戰,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 時事評論雜論 )
回應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inghunglin&aid=11058681

 回應文章 頁/共 2 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

cjs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4/02/13 17:36
當然!,版主啊;本人論法不論人,論理不論情.

羅伯特亞當斯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4/02/13 16:18

肉球姊姊要與cjs對談,本人至感歡迎!

不要人身攻擊,不涉及空言謾罵,都尊重。


cjs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4/02/13 11:08
小肉球女仕;

1:"當"家,並不是"真的"家.
2:我們在udn沒有留下財產,那是假象,難道UDN倒了,您可以參加清算求償嗎? 有
  形與無形的財產,只留在您擁有的電腦裏.
3:就算在美國,"道德責任也不能當法律責任".您說的[傳媒企業都有里程碑判例
  ],一定是法律責任,不會是道德責任.

小肉球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回 CJS
2014/02/13 09:24
(先向主人致歉, 回 CJS 兄)

CJS 兄, 咱們是老朋友, 俺從未列您黑名單或移除好友.  俺事冗, 有時沒顧及回來羅兄處看回覆, 煩來俺處訪客簿提個醒, 俺會來原處 (即羅兄處) 答覆.  今天, 碰巧踅回此地, 看到了.




* 列黑名單: 咱們講的是udn這個環境.  在 udn, 格主有權列任何人黑名單, 不需要理由.  在 udn 或任何其他類似平台, 部落格是部落客的家, 主人有權不歡迎客人進入他或她的家.  因此, 倘若咱們倆在羅伯特亞當斯這裡, 被格主同列黑名單, 我們只有摸摸鼻子滾蛋, 並且不能提告.  

      沒錯, 倘若羅兄毫無理由亂列咱們黑名單, 他確實做出侵犯言論自由或妨害言論自由的行為, 但是咱們無法提告, 只因為這裡是他的 "家".  道理很簡單: 我的家喜歡綠色, 有人穿紅衣來我家做客, 我就請他出去; 有人來我家, 他有個動作觸動我最不愉快的記憶, 反正我就討厭他, 我請他出去.

      這人跑到我家門外, 大叫我違憲+侵犯他的言論自由.  但, 這裡是我的家哩, 我有權決定誰能進我家做我的客人.


      請注意, 主人若小氣, 若討人厭, 就沒客人願意上門, 門可羅雀非格主之所欲.  我們客人本著善意來做客, 倘若受到虧待, 我們可以到街上敲鑼打鼓, 告訴大家這家子的主人有多麼荒謬, 這樣, 也壞了這家主人的生意, 因為部落客都在開店, 都希望有人上門.

* 您說 "同樣的情節,羅伯特亞當斯先生換成UDN,結果也是一樣--不能告!..因為我們可以自由的到別的地方自由的聊天", 小肉球沒研究過這方面的台灣法律, 所以不能同意或不同意. 

      因為, 兩者 (部落格格主列人黑名單 vs. udn列會員黑名單) 是不同的環境.  在美國是可以提告的, 俺不知道台灣.  

      然而, 在法理上, 兩者不同, 理由很簡單:

(1) 你我來羅伯特亞當斯這裡, 沒把這裡當家, 你我不是這裡的成員, 但你我在udn做部落客, 把這裡當家, 是這裡的一份子;

(2) 我們被羅兄掃地出門, 沒關係, 在他這裡沒留下屬於我們的財產, 但 udn 把我們掃地出門, 我們在udn留下有形與無形的財產, 我們有損失 (damages).

(3) 羅兄的部落格不是法人組織業者, 它只是一個單純的個人的家.  udn 不是, 它是一個有頭有臉的傳媒, 它有做廣告, 它營業及牟利.  俺真的不知道台灣法律, 但美國法律對此等傳媒企業都有里程碑判例, 傳媒企業在美國輿論的眼中, 對美國大眾必須擔負 a higher responsibility, 也就是說, 傳媒所必須承擔的道德責任遠遠高於一名市井小民.

cjs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4/02/12 13:35
小肉球女仕;

也先向羅伯特亞當斯先生道擾,借您場子回小肉球女仕;

我再舉個例;

我們在羅伯特亞當斯先生的格裏聊天,不論有沒有理由,假設,羅伯特亞當

斯先生突然說;[妳們兩個不准再來了!],然後設我們倆黑名單,小肉球女

仕,您能告羅伯特亞當斯先生;侵犯言論自由或妨害言論自由嗎?

同樣的情節,羅伯特亞當斯先生換成UDN,結果也是一樣--不能告!..因為

我們可以自由的到別的地方自由的聊天.

小肉球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回 CJS 兄
2014/02/11 16:24
先向羅伯特亞當斯兄道擾, 借您場子回 CJS 兄.

CJS 兄: 俺在樓下沒說可以或不可以提告呀.  

假如符合俺說的所有條件, 言論自由之侵害已然構成, 俺沒研究過台灣在這方面的法律, 不知道在台灣能否提告.

在美國有法律根據, 可以向企業提告.

在台灣是否有, 阿拉小肉球莫宰羊.

不過, 台灣大企業極重商譽, 台灣復為自由競爭市場, 假如侵犯言論自由行為獲得證實、且曝光於社會大眾, 其效應非企業之所欲, 故而企業均亟力避免做出侵犯言論自由的行為.

cjs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4/02/11 11:12
小肉球女仕;

[封口與下架之行為已完成--那就構成侵害您的言論自由.]

除非有人付錢給UDN部落格,或是跟UDN部落格打過免費使用契約,否則UDN
部落格是UDN的產權,借我們大家使用而已..若說網路上填一下資料(很多
假的),這樣UDN部落格就有義務一直讓我們自由使用..那我可不可以找一
個私有公共免費停車場,在其中一格寫上我的名字,我就可以獨占那個停車
格到天荒地老呢?...

若是私有公共免費停車場主不讓我停,我不聽,他如果擅自拖我車子我還告
他妨害停車自由嗎?

小肉球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封口
2014/02/11 08:21

* To 格主羅伯特亞當斯兄: 如果 udn 曾在任何時刻, 因您對對銀老提告或對方陣營告您, 而強制對您封口, 或在司法未裁決前強制將您文章下架, 封口與下架之行為已完成 -- 那就構成侵害您的言論自由.  

小肉球和 udn 網管的經驗倒很愉快, 有次突然接獲網管通知, 說 udn 收到某君電郵, 抱怨俺兩年前的時事評論, 網管 "建議" 將俺文章下架, 因為某名人與此君訴訟, 此君獲得不起訴處分, 他便搜尋網路, 企圖將當時不利於他的網友文章抹煞.  

小肉球與 udn 網管據理力爭, 網管很明理.  俺的論據當然就是言論自由, 並且俺證明俺沒有濫用言論自由.

至於網管推薦, 那種東西不要也罷, 小肉球不希望電小二推文, 那種恩惠是額外+不屬於俺的東西, 咱們寫文章, 有人看也好, 沒人看也好, 不要放在心上.

嘻嘻, 對那位衝撞總統府的張德正, 您怎麼能夠只採納他的一面之辭呢?  太偏袒一造了.  他當然在破壞後會有他自己的說辭, 他說他傻傻的, 但事先的預謀呢, 凡事有兩面呢!

還有, 說銀老 "司法報復", 俺不同意.

* To viento 兄: 小肉球認為您樓下的話亂七八糟.

俺在美國住很久很久, 您說 "在美國的法院,罵人案件第一步就會被法官丟出門外不受理", 沒的事!  "說銀正雄是豬狗和說銀正雄與他媽媽亂倫是兩回事", 您怎麼搞的呀, 打案子都要看 damages, 若是公然侮辱, 說豬狗和說亂倫同為公然侮辱, 但在審案過程中, 裁判官會按照 damages 來判決. 

您說 "銀正雄和劉蒨英挺馬之流呷好到休報, 喜以提告來威嚇異言人士.讓被告者疲于奔命,甚而噤聲", 對不起, 俺頗知這兩位格友, 沒到您說的那種地步.  

您這是抹煞人民的提告權, 如果有人認為自己受到公然侮辱和誹謗, 他或她不能提告嗎?  您忘了, 這是一個個人認定的問題, 所以才需要檢察官和法官來裁定.

* To CJS 兄: 俺好像去年年初去申請加入 udn 異言堂, 沒准.  但, 其實俺也沒認真想加入異言堂, 有些感謝沒准, 體力與精力不行了, 不像過去日發幾十帖大戰群雄了.  OK 啦, 已經厭倦政論了.


cjs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4/02/11 05:14
小肉球女士;

[去申請進入, 沒通過哩]...當然,[目前有113位部落客加入此陣容]剛好

是立委人數,異言堂以為它是媒體國會殿堂呢...沒人被撤銷黨籍或罷免就

不會補人..

cjs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4/02/11 05:05
viento先生;

[在民主自由的國家,人人有表達思想的言論自由,沒有捏造事件的自由.]

---說的太好了!果然[公理正義,沒那麼複雜,三言兩語就明!]

[在台灣變成言論自由要看對像]

---這叫;是非黑白,沒有拋開私心即所以很難...

真難得看到一位"真理性"的網友!...您應該多出現的,針砭時弊,大家一起
來,美夢才能成真.中華民國才會向上!
頁/共 2 頁  回應文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