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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5 10:59:40瀏覽13857|回應5|推薦16 | ||||||
日前看到一民眾透過台北市議員陳情事件,表示他在路邊吃了一個便當後,將便當盒丟棄於路邊垃圾桶,馬上被環保局人員開單罰款,原因是『家用垃圾(廚餘)不應丟棄垃圾桶』。真的顛覆我對路邊垃圾桶不得丟棄家用垃圾的認定,很懷疑想問『那路邊的公有垃圾桶可以丟什麼垃圾』呢? 自從台北市得購買垃圾袋裝垃圾才能倒垃圾後,可蜜就知道台北市大街小巷的垃圾桶是不可以丟棄『家用垃圾』的。而為了防止民眾將家中垃圾拿到路邊垃圾桶丟棄,因此許多垃圾桶的大小僅有飲料罐或便當盒大小的直徑,避免有心人士將家裡整袋垃圾可以輕易丟入。因此可蜜一直以為所謂的『家用垃圾』就是民眾自己家裡面那些大包小包的垃圾,這樣的話自然不可以拿來丟在公共垃圾桶,也是合情合理、理所當然的。 但這次環保局開罰的對象若真的只是路邊吃完的一個便當盒,那可蜜想問:那萬一在路邊吃完漢堡的盒子、喝完的飲料罐、吃完的涼麵盒、貪吃後的豆花碗等等單一個體,都無法丟在路邊垃圾桶?那該丟哪裡?因為丟在垃圾桶若被認定是『家用垃圾』或『廚餘』被開罰處以的罰款比亂丟垃圾罰款還貴,那是否要民眾心存僥倖的認為還不如隨地亂丟垃圾比較好呢? 更想問的是:那路邊的垃圾桶到底可以裝些什麼才不會被當作『家用垃圾』?要不要寫在垃圾桶外面呢?以免環保局與市府的定義與民眾間的認知嚴重落差,造成民眾荷包失血,又無法對抗公權力的情況下,還得默默忍受這樣定義模糊的『家用垃圾』? 其實從得花錢買垃圾袋至今,除了現在出現的『家用垃圾』定義問題外,民眾自己的個人道德與守法精神問題也一直都存在。例如:有人就不辭辛勞地每天將家裡的垃圾帶著去上班,丟在自己上班大樓的茶水間或公共區域垃圾桶,只為了省下專用垃圾袋費。而位於台北縣市交界處,台北市的人圖省錢方便就跨界倒垃圾,造成『垃圾外移』的現象。而現在台北縣也慢慢跟進隨專用垃圾袋徵收垃圾處理費,這樣的問題會不會出現在與台北縣相鄰的縣市交界?不得而知。 無論好法、惡法都是法,但法條定義得清楚,讓被規範者有所適從,而不是只有執法者才知道『法』所規定的內容,自己愛怎樣解讀就如何解讀對自己有利的立場,拿著法條硬逼民眾就範,好像不是訂立法條的本意吧!最近可蜜因為公司的事情,常和公家機關打交道,真的是苦不堪言,因此對此事件特別有感而發,有機會再來和大家分享最近的『鬥法』心得。而這次的便當盒事件,可蜜還是認為太扯啦!希望相關單位能夠弄清楚『家用垃圾』的定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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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