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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訴 狀 (一)
2013/03/20 20:26:02瀏覽3576|回應6|推薦20

(一)

 

告訴人 吳碧玲 15420日生 身分證◎號 住台北市紫雲街

相對人 黃茂宏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法官

魏◎明 30815日生 身分證◎號 住台北市南京東路4

李◎和 411222日生 身分證◎號   住同上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函:本署101年度他字第948號被告黃茂宏、魏◎ 明、李◎和等人瀆職一案,如說明二所示,請查照。

 

(附證一)二、本案已簽結、如有新事實、新證據請另具狀告訴或告發。本案訴訟繼承人吳◎玲在訴狀內多次提告被告法官黃茂宏犯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魏◎明、李◎和犯刑法第344   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罪,魏◎明、李◎和並非公務員自無瀆職罪,特此更正。

 

何謂新事實、新證據?刑事訴訟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謂發見確實之新證據,係指該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存在而發現在後、或審判時未經注意之證據,而因未及發見,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見者,且能證明原審所確定之事實錯誤而言(最高法院35年特抗字第21號)即亦指該證據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者而言。合先敘明!

本案過程如下

 

壹、   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一、   未付清買賣價金、不得請求產權移轉登記:宏◎建設公司董事長魏◎明、總經理李◎ 和與周◎彪於801022日簽訂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書。第一條:不動產標示:嘉義市下路頭段如表所示六筆建地,面積共4861平方公尺(1470坪)。第二條:買賣總價金雙方議定:新台幣一億八千萬元正。周◎彪並收取定金一千萬元(見81年度重上字第112號判決828行記載)。民法第370條:「標的物交付定有期限者,其期限、推定為價金交付之期限」。任何買賣本應「銀貨兩訖」公平交易!那有像魏◎明、李◎和者想作無本生意付款一千萬元請求產權移轉登記、不勞而獲想入非非!

二、 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見83年度台上字第216號判決418行記有「查宏◎公司簽訂系爭契約後,已動工整地、委請他人設計,營造、銷售,廣告、且已預售大部分擬建築之房屋,自云得款三億二千八百七十三萬元。宏恩公司主張因周◎彪藉故拒絕履行契約,使宏◎公司受到鉅額損害,宏◎公司請求其賠償,自無不當」。其實有不當,依社會上不動產買賣慣例,買方付清價款後,20日內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宏◎公司付款一千萬元不得請求產權移轉登記。而該土地所有權原屬土地出售人周◎彪所有,魏◎明、李◎和犯刑法第306條第1:無故入侵他人住宅、建築物動土拆屋並把材料盜賣據為已有,周◎彪在台北就醫並不知情。其損失:

1)周◎彪係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應有2%之優惠稅率,因自用住宅被拆因而喪失優惠稅率,約二千萬元以上。

2)住宅部分:約60坪一排局五間檜木木造平房,樑、柱檜木部分,請木材商估價,500萬元回收;雞舍設施部分當資源回收也有200萬元以上,此外尚有全部傢俱,果樹百株以上損失無法估計。依民法第184條(一)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想作無本生意::李◎和於81年初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庭指控被 告周◎彪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五千九百零一萬五千九百八十四元及至清償日之法定利息。

(二)被告應自811116日起至將如附表所示土地移轉登記與原告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四萬五千零三元。

(三)請准原告提供擔保後宣告假執行。

該庭庭長 黃瑞華問:你兩樣都要嗎?(付款一千萬元又要賠償、又要土地移轉登記)?李◎和答:並無請求過戶土地。(附證二)其判決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判原告敗訴。

四、 判被害人賠償加害人:鉅第二審大逆轉、判被害人賠償加害違約金壹千多萬元、有81年度重上字第112號審判長法官蔡尊五。82年度台上字第719號審判長法官曾桂香。8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4號審判長法官蔡長溪。83年度台上字第216號審判長法官曾桂香。8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8號審判長法官張耀彩。84年度台上字第1963號審判長法官李錦豐。8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52號審判長法官劉叡輝。該等法官錯判因周◎彪違約,應負賠償責任。見71台上字第82號判例:因契約互負債務,一方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如未為給付,而他方以此拒絕履約,不能令其負違約之責任。這麼簡單的道理都不懂!如何適格判人生死之重任?

五、 判李◎和敗訴86年度台上字第147號審判長法官吳啟賓。86年度更   (四)字第90號審判長法官陳佑輔。86年度台上字第3215號審判長法官吳啟賓。均判李◎和敗訴。其86年度台上字第3215號為確定之終局判決(861017日判),判李◎和自不得依據系爭契約第十條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二千萬元之解約……,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李◎和)該敗訴部分之判決,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確定之終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即當事不得為反於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為反於確定判決意旨之裁判。但魏◎明、李◎和已於8385年間暗中強制過戶標的六筆建地(土地狀仍在我家)。86116日不法拍賣周◎彪名下同地段無買賣關係之另六筆建地。始得蓋連棟別墅出售,得款20多億。民法第100條: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無奈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至今尚未清償之事實!

本文完 下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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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清道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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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7 17:11

悼!台灣司法已死

 

 司法不正義

中國時報【王己由╱特稿】

土豪炒地,獲取利益,動輒以億元計算,這是許多民眾終其一生,都賺不到的天文數字。但林鴻堯以假贈與方式,差點就取得士林官邸旁約千坪精華土地開發建案,相較數十億元的利潤,只獲判易科罰金12萬的4月徒刑就沒事,如此輕判不啻縱容財團犯罪炒地皮,達不到司法公平、正義的基本原則。

用「人頭軍團」獵地,牟取暴利的炒地惡行,是許多不肖建商常用的手段,連帶造成市井小民買不起房。以一個雙薪家庭來說,想要在台北士林區買房,得不吃不喝31年才行。但類似林鴻堯這種大鑽土地法漏洞,欲豪奪數十億的地上權設定,卻只是觸犯最重本刑3年以下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罪,所涉刑度和利益相較,刑責實在太輕。

司法是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

「罵重判輕」雖在司法屢見不鮮,但為什麼輕判?實在讓民眾不懂理由何在?林鴻堯既否認犯罪,顯然就是實務上犯罪後態度不佳,卻能獲輕判易科罰金12萬就沒事,破壞居住和土地正義的林鴻堯,行為比邵嚴重多了,卻只判可易科罰金的4月徒刑,這是什麼道理,司法公平、正義又在哪裡?

 


mate : 國會議員大戰奇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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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16:29

R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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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達人黃純清控訴大法官與檢察官
2013/04/18 23:32

黃純清對於法官的自由心證很不以為然,什麼叫自由心證?只有台灣才有,國外根本沒有這種法律名詞,而且 國內的訴訟很多案子判決,都是由法官一個人決定的,即使有兩個或三個法官共組合議庭,也是尊重學長的決定。

反觀歐美的陪審團制度,任何案子都由陪審團決定,不是由法官決定,這種制度錯判的機率幾乎等於是零。

因此黃純清呼籲,司法弱勢族群大家一定要站出來,進行司法改革,因為只有改革,才能有勝算的機會,否則司法弱勢者永遠就是輸家。

https://city.udn.com/53850/4950616?tpno=0&cate_no=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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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界吃相委實太難看了!
2013/04/02 23:54

司法改革已喊了數十年,而民間司改委員會多年來似乎未見發揮很大的作用。第一波正己專案後,馬總統決定設立廉政公署, 成效又會如何?

廉政公署的官員是否也可能同流合污?是的,法官也是凡人,並不如我們想像中般崇高,且越是資深臨退的法官,其行徑之囂張越是令人不齒。

當年教授所形容的那杯濁水,事實上,比我們所能想像的更濁啊!那麼,身為法律人且擔任過法務部長的馬總統,是不是該設法讓那杯混濁不堪的水變成一杯清澈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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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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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集/馬英九的清廉招牌 砸了
2013/03/30 04:44
「馬英九」與「清廉」,長久以來都是一而二、二而一的概念。可是,當他的黨主席辦公室主任賴素如也涉貪後,馬英九的清廉招牌,可謂已經全砸壞了。

馬英九其實應該思索,這一條路,怎麼走成這個德性?林益世就算不是他一路拉拔,也是他曾引以為是樣板人物般的青年才俊,讓他當大黨鞭,又當上了行政院秘書長,可是,這個人旋即就被抖出施壓關說收賄的貪汙案。

李朝卿雖然與馬英九沒有太深的關聯,但也堪稱是當時馬政府在地方的一介諸侯,兩岸開放南投以名勝、幽景眾多而受惠最深,李朝卿也常顯露一種奮發蹈勵的姿態,但他竟是在天災的復原工程上,涉及收受賄賂。

如今,直如馬英九親信的賴素如,竟也跟台北市歷來最大聯合開發案的雙子星牽扯不清,約談、搜索、聲押的行動都透露,她涉案程度已是不言可喻。

究竟是馬英九的昏聵,識人不明使然,還是他過於天真地以為,清廉可以靠他一張嘴天天的勸說、告誡,就可達成?或可說他成立了廉政署,也算在制度上設置了防弊機制,但眾所周知,廉政署不過是多了一個衙門,是沒有真實權柄的點綴。

親信接連出事,馬英九再怎麼不沾鍋,都難辭其咎,清廉招牌也不是僅靠一人即可支撐。馬英九用人並不四處周察遍知,用了之後,又過於寵信,授予他們權力,不曾從旁監察,只要成了馬家班或馬核心,誰不想叱風雲,而誰又不會被這種封閉的權力,薰得陶然欲「罪」。

【聯合晚報╱記者黃國樑/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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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阿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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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司法
馬英九辦公室主任賴素如遭聲押!
2013/03/28 04:42

繼馬英九愛將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涉貪一案爆發被押,在17小時內籌得5千萬交保後,馬英九另一愛將國民黨市議員,馬英九辦公室主任賴素如又因涉嫌利用質詢、提案、表決等方式,協助太極雙星取得優先議約權,並收受廠商一百萬元;觸犯「不違背職務收賄罪」,3月28日檢察官漏夜偵訊後聲押。

馬英九及其愛將們自己都身陷囹圄,自身難保;當然口口聲聲尊重司法,在台灣想要聲張司法正義難如登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