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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視公司轉播美國職棒大聯盟比賽的著作權問題
2015/03/02 14:37:50瀏覽854|回應0|推薦0

有關民視公司轉播美國職棒大聯盟比賽的著作權問題

壹、  智慧局之問題

問題之說明:

本局前因接獲民視電視公司針對1.該公司所轉播之美國大聯盟棒球運動比賽是否為著作?2.民視取得大聯盟轉播權後,是否可將所轉播之精采片段於網路上播放?是否要另行取得授權?3.其他電視台(中天、三立)可否於新聞中播放取自民視轉播之精采片段?等著作權法疑義,向本局詢問相關著作權法規範。經本組研析並詢問相關顧問後,認恐仍有著作權法上疑義,茲臚列如下,提請討論:

一、民視轉播之美國職棒大聯盟本身是否為著作?

原則上,棒球比賽本身並非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惟就棒球比賽予以錄製或現場直播,是否屬於著作?有下列二說:

甲說:茲就美國規定而言,大聯盟比賽本身並無著作權,惟轉播之大聯盟比賽則屬視聽著作之類型。因其已符合最低之創意(拍攝、取景、決定順序等),故屬視聽著作之類型,至該視聽著作之著作權歸屬,美國法院則有認為屬主場球團所有,但目前實務上均依契約規定並由大聯盟統一處理授權問題。

乙說:就有關球賽轉播,就德國規定而言,應係屬著作權鄰接權保護之對象,而非以著作權法保護。

丙說:就單純取得大聯盟授權後,並將該比賽現場播送給國內觀眾並錄製之行為,雖屬公開播送及重製行為,然因大聯盟棒球比賽既然非屬著作,而轉播機構單純就非著作內容之比賽播送及錄製,如未有其他後製行為時,尚難認即因此變更為有創意而符合視聽著作之規範而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民視就其所轉播之大聯盟比賽片段是否可上網公開傳輸?

(一)    如採甲說:則如果大聯盟轉播屬視聽著作,則民視公司欲上網播放,應取得公開傳輸之授權,否則即不能播放。

(二)    如採乙說及丙說:則應其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故並不會違反著作權法規定,至於是否違反其他法令規定,則依其他法令認定之。

三、其他電視台轉播民視所轉播之比賽片段是否違反著作權法規定?

(一)    如採甲說:則其他電視台於新聞中轉播片段部分,如該片段屬「時事之報導」,則可依著作權法第49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如非屬著作權法第49條「時事之報導」,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大聯盟球團或民視(如已取得專屬授權時),否則即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虞。

(二)    如採乙說及丙說:則應其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故並不會違反著作權法規定,至於是否違反其他法令規定,則依其他法令認定之。

貳、  蕭雄淋律師之個人意見:

有關本問題,個人意見如下,謹供參考:

一、民視轉播之美國職棒大聯盟本身是否為著作?

(一)    此一問題,分二述之。其一為職棒球賽本身是否為「著作」?其二為就職棒所為之「轉播」本身是否為「著作」?

(二)    就前一問題,即職棒球賽本身是否為「著作」?查世界各國著作權法,大抵分「版權法法系」(copyright tradition)與「著作人法法系」(author’s right tradition)二種。前者表演以「著作權」加以保護,後者表演以「著作鄰接權」加以保護。我國採取前者。依外國著作權法通例,表演以具有藝能性質者,方受著作權法保護,職業運動競技,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表演,此已成為美國及日本著作權法通說,我國著作權法亦當作如斯解釋。美國職棒大聯盟之比賽本身,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    有疑義者,乃民視「轉播」美國職棒大聯盟比賽,其「轉播」本身是否為著作?查我國著作權法並未有如德、法、日之立法,規定「著作鄰接權」,即廣播事業不因其公開播送本身而使其播送受保護。播送之受保護,須以本身為「視聽著作」或「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而受保護。美國職棒大聯盟比賽之轉播,乃即播即錄,在播送本身即有影像之固定,可能形成「視聽著作」。尤其現場之錄影,並非單一錄影設備之單純錄影,其中仍包含燈光、專業錄影技術、講解、回顧等,具備我國著作權法「視聽著作」之要件,屬於一種「視聽著作」。民視之轉播,此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究係屬於民視,抑或屬於美國職棒大聯盟,依美國職棒大聯盟與民視雙方間之合約定之。

二、民視就其所轉播之大聯盟比賽片段是否可上網公開傳輸?

(一)    此應依民視與美國職棒大聯盟之合約約定著作權之究何歸屬而定。如依合約著作權歸美國職棒大聯盟所有,且轉播合約不包含「上網公開傳輸」,則民視之上網公開傳輸,僅能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之合理使用規定。

(二)    由於民視在網路公開傳輸之內容,並非係直接來自比賽本身,而係來自轉播之視聽著作,故民視之網路公開傳輸行為,不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時事報導合理使用規定,僅能適用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而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之引用,須以民視自己有著作為前提,故民視欲公開傳輸,僅能在網路新聞節目中,符合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片斷加以引用而為公開傳輸。

三、其他電視台轉播民視所轉播之比賽片段是否違反著作權法規定?

(一)    查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本條規定,限於「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例如欲報導某國際舞蹈團在台灣演出的消息,得就該舞蹈團之表演錄影片斷而播出。如A電視台已播出,而B電視台就A的播出加以轉播,乃係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之引用之問題。

(二)    本問題,其他電視台在播報新聞時,得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引用民視的轉播。然而限於片斷,而且須註明引自民視的轉播畫面(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

 

(原文發表於:蕭雄淋說法,http://blog.ylib.com/nsgrotius/Archives/2008/04/13/58722008/04/13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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