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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著作權談判專輯(33):中美著作權談判後的感想㈡-海盜與警察
2014/05/23 15:08:32瀏覽172|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八年四月三日自立晚報十六版)

全國錄影帶出租店一共有三千多家,今年一月十八日,有一千多個錄影帶業者走上街頭,從中正紀念堂走向美國在台協會抗議。沿途路人駐足好奇圍觀,最前頭指揮車傳來播音小姐甜美、感人的聲音:

「我們是一群來自台灣各地區的錄影帶出租業者,平日誠摯、謙卑地生活在社會上不受人注意的角落,為提供人類的教育與娛樂,默默地努力工作。我們雖然沒有做過高深的學術研究,但,貴國一七七六年為爭取人類平等、自由、尊嚴,為了反抗專制、壓迫與剝削,不惜起草獨立宣言,不惜發動獨立戰爭,為全人類的自由、平等與尊嚴,帶來了信心與希望,我們迄今仍心儀不已。惟自一九八七年以來中美著作權談判,貴國以世界霸權的姿態,違反貴國立國的精神與理念,以貿易法三○一條款為武器,對我們所作不合理、不正義的剝削與壓迫,我們表示不滿與抗議。」

錄影帶業者到底在抗議什麼?

-當一八八六年九月九日歐洲國家在瑞士首都伯恩簽定「關於文學及美術的著作物保護之伯恩公約」的時候,美國正是一個海盜國家,正在大量剽竊歐洲各國的文學、藝術作品,結果經過一○二年,在一九八八年,美國國會才想要加入伯恩公約,美國就要將世界標準最高的伯恩公約的條款,甚至比伯恩公約更苛刻的條款,透過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草案的規定,加諸在從來沒有參加任何著作權公約的台灣身上。當美國的經濟與文化水準與台灣相等的時候,可曾想過要加入伯恩公約,為國際著作權的推動,盡一份心力?

-一九五二年聯合國國際文教處為了促使美國加入國際著作權組織,特別成立了世界著作權公約(U.C.C.)。中美著作權談判,美國却不以美國參加已久標準較低的世界著作權公約為基礎,反而却以美國甫參加標準較高的伯恩公約為基礎。一九五五年世界著作權公約在美國生效之時,美國可曾願意其他國家以類似貿易法三○一條款規定,逼使美國加入伯恩公約?

-自一七九○年,美國制定第一部著作權法典以來,迄於一七七六年美國修正著作權法以前,美國的著作權法法典在全世界著作權法學者的眼中,都還是一部十分落後的著作權法(例如不採創作主義,全部保護期間比我國一九一○年的著作權律還短)。然而事隔十二年,美國却強將屬於英美法系的新著作權法的若干規定與制度,透過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推銷給與英美法系格格不入而屬於大陸法系的台灣。

現今世界三大強權-美國、蘇俄及日本,在過去都曾經是超級海盜國。曾經是世界最大的海盜國的美國,如今已「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搖身一變,成為全世界智慧財產權最嚴厲的警察,連一些過去有前科的良民,都會被列入黑名單,「管訓」一番。

一個曾經是海盜,現在却負債累累的警察,行為總是有一些苛酷和矯枉過正,對於這樣的警察,我們除了忍受之外,還能說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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