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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20):中共對台灣作品著作權之保護
2014/03/24 18:05:47瀏覽226|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年九月二十三日自立晚報二十版)

中共對台灣著作權保護最主要的文件是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共「國家版權局」所公佈的「關於出版台灣同胞作品版權問題的暫行規定」。這項暫行規定,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四條關於「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的規定,為保護台灣作品的版權,促進大陸與台灣之間的文化交流,對大陸出版台灣作品的版權問題,特別規定如下:

一、台灣同胞對其創作的作品,依大陸現行有關法律、規章,享有與大陸作者同樣的版權。

二、凡大陸發表、轉載、重印、翻譯或改編出版台灣同胞的作品,均需取得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授權,並簽定版權轉載或許可使用合同,出版者應將此類合同報國家版權局登記審核。

三、經授權後的出版者出版台灣同胞作品,應按文化部一九八四年頒發的「書籍稿酬試行規定」,向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支付報酬和贈送樣書;報酬均予以人民幣支付。

四、台灣同胞向大陸轉讓版權或授權許可使用作品,可以自行辦理,亦可委託親友或代理人辦理。可以直接向出版者聯繫,亦可同版權代理機構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聯繫。

五、受台灣同胞委託,為其辦理向大陸轉讓版權或授權許可使用作品的代理人,必須持有經過公證的作品或其他版權所有者的委託書。

六、自本規定生效後,大陸出版者或其他人如侵犯台灣同胞的版權,版權所有者可請求侵權者所在地的版權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亦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該暫行規定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過去有關出版台灣作品版權問題的規定,凡與該暫行規定相抵觸的,均以該規定為準。

今年六月一日生效的中共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基本上,中共將台灣的作者、法人,視為中共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一項之「中國公民、法人」予以保護。因此,在理論上,台灣的作品在大陸是受保護的。

今年八月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開一個大陸出版品應否開放進口的會議,台北三民書局曾表示他們出版一、兩千種書,其中三、四百本在大陸被盜版,曾經寫信給國家版權局,結果沒有下文。八月底,作家席慕蓉告訴我,她的作品在大陸被盜版,未收到版稅,甚至有的出版社出版別的書還冒用「席慕蓉」的名字。大陸盜版台灣作者的書籍,情況還十分嚴重。

去年九月,台北出版人訪問團與大陸出版社在北京開一個海峽兩岸出版交流會議,會中我主講台灣著作權的保護概況,曾說大陸作品在台灣被盜印,依法可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但台灣作品在大陸被盜版,最多只是罰版稅,這是不公平的。事後他們私下說大陸出版社都是國家管的,國家版權局三令五申不能翻版台灣著作,出版社如果不遵行,負責的社長在仕途上是會有影響的。上個月,我去過一趟大陸,我笑著對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說,大陸盜版台灣作品,如不被發現就算賺的,如被發現頂多將偷的東西吐出來,這種小偷太好做了。他們保證,只要台灣作品委託他們,著作權一定可以得到保護。然而,在地方我所接觸的單位和人員,好像都不太理會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甚至地方的新聞出版局局長也說,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管不到他們。

在大陸,律師對人民法院都不太有信心,國家版權局對保護台灣著作,效率好像不高,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至少還是「士氣高昂」的。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二),頁77~79,著者自版,1993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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