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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律給留下的受賄空洞
2010/08/13 10:34:40瀏覽1095|回應1|推薦8

  又報導有法官受賄的犯罪醜聞,讓台灣司法界再次蒙羞,引起社會的一陣韃伐。這個問題也不能單純歸罪於司法界,立法本身也有瑕疵,給不肖法官留下了受賄的空洞。

  就像人的精神與身體,本是合二為一的整體。有人健康,有人體弱,當寒流襲來時,體健者無事,體弱者會感冒。若加些衣服,即使體弱者也不至感冒。同理,如果法律本身沒有漏洞可贊,即使不肖的法官也不容易受賄。

  法律中常有這種條文:「……犯XX罪者,處X年以下X年以上有期徒刑。」還有的條文規定:「……處X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規定:「……處X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期差別很大,有的三年,有的五年,象X年以上或以下者則浮動的幅度為無限。

  浮動的權力就掌握在法官的手中。比如規定是「七年以下」,那就意味著最高可判七年,最低可判一年甚至更低。還有的條文規定,「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這種無邊際的浮動,讓法官的權力比總統都要大!

  公然違背法律,強行硬判的不肖法官極少,一般多走邊沿地帶。法律條文中的浮動空間,就是這種邊沿通道。有了這麼大的浮動空間,被告人才有可能向法官行賄。如果沒有大的浮動空間,被告人也不會向法官行賄。

  法官是否受賄主要還是取決於法官本身的品格,但是法律的漏洞也不應該忽視。就如人的身體,鍛練固然重要,但是隨著天氣變化而增減衣服也不能忽視。雖然貪贓枉法的不肖法官是極少數,但是這極少數人的危害比罪犯的危害還要大,讓百姓對國家失去信心。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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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N 的㊣綠鋼管又出來屠殺鴨湯了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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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其實是有量刑表的,只是台灣效果不彰
2010/08/14 09:37
台灣有兩種法官:當好人的法官、收錢的法官。前者比後者危害更大。

所謂當好人的法官就是對所有罪犯一律主張好生之德。反正死的不是牠家的人,就免費找個最輕的刑罰交差了事。為了更有效消除自己的業障,大概還會參加宗教團體。

這就像是你都當清潔隊員了,還不敢用手抓垃圾。結果呢?你的愛乾淨讓整個都市骯髒。把該殺的人放走,跟 7-11 的工讀生任由不認識的人偷東西帶出去,兩者有什麼差別?完全沒有差別。就算你沒得到好處,你也一樣是監守自盜。

就是因為有這種基於私德、陰德的理由縱放罪犯的法官,收錢的法官才能為所欲為。就算是烏鴉都可以隱身於一窩白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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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前妻汙辱屍體 重判十八年
2010-08-14 中國時報 【甘嘉雯/桃園報導】

李姓失業木工因長年家暴、酗酒,與前妻離婚後仍同居,去年底兩人口角後前妻離家,李找到她的住處並躲進車內,不知情的前妻坐進車內,竟遭李持生魚片刀威脅復合,前妻拒絕竟將她刺死,並將遺體帶往租屋處玷辱,檢察官當庭請求死刑。法院審理後,認為李男眼看對方求救而臨時起意殺人,判十八年兩個月、禠奪公權六年。

判決書中指出,李姓木工(四十七歲)與周姓妻子九十六年底離婚,但兩人仍同居。周女不堪長期受虐,躲到大園娘家與胞弟同住,李男找到前妻行蹤,躲進她的車子後座。前妻進入車中,他拿出預藏生魚片刀威脅復合,周女因驚恐猛按喇叭求救,反激起李男的殺機。

李男朝周女胸部猛刺一刀,造成她左邊第一根肋骨切斷後刺入左頸總動脈再刺入氣管,傷口深達五、六公分引起大出血,前妻胞弟出門查看,拍打車窗欲救姊姊,卻僅能看見李男駕車揚長而去。

家屬急忙報警,李男不僅未將前妻送醫,還讓她流血致死,帶回中壢租屋處汙辱屍體,並載屍躲藏在竹北某汽車旅館準備喝農藥自殺,最後遭到警方逮捕。

法院調查時,李男否認殺人,辯稱當天因精神官能症發作,一時誤傷前妻,也沒有與死者屍體發生性行為,推翻在警局做的筆錄內容,表示那時他服大量藥及飲酒,神智不清。不過根據員警、律師作證,此為他推託之詞。

檢察官當庭請求判處被告死刑,但法官認為被告因欲與死者談判,制止死者按鳴喇叭求救不成臨時起意,並無至非與社會隔絕無法矯正之程度,殺人加上汙辱屍體,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兩個月,禠奪公權六年。

昏君重申不干涉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