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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立委不受控制的跛腳法律
2013/05/01 20:36:37瀏覽4945|回應17|推薦82

林益世貪污罪一審宣判,令人跌破眼鏡的發現,原來貪污治罪條例對負責立法的立委豬公們竟然不能有所任何拘束,因為立法委員的「職務」是不包括管理政府機關及非公家機關的權限,所以就算全國百姓都知道那些狐假虎威、仗著民意的立法委員掐著預算審核權,到處頤指氣使綁標公營事業或是泛公營事業的下游子孫公司的工程,國家對他們連懲治的法條都沒有,當東窗事發後,只能眼巴巴看著貪污治罪條例像個廢棄物一樣丟在一旁,無法制裁這些貪污民代,讓他們得到應得的報應。

台灣的司法對這些訂立法條的猛虎惡狼,竟然是束手無策,只能看著這些自己立法、自肥、曠職繼續領高薪及沒法源依據的一堆津貼到處囂張耍官威搞特權斂財的立委藉勢藉端橫行霸道。總統貪污,起碼還可以說他掌控首長任命權,有指揮公務員聽命辦事的能力及事證,具有實質影響力,所以貪污治罪條例還可以對抗,但是立委....竟然可以大過總統,拿權勢去威嚇別人,卻無貪污法條可管,果然這些立委豬公們,真的是太會立法了,把自己屏除在被管的行列,任意妄為也不怕,難怪一個個都長的腦滿腸肥、尖酸刻薄的嘴臉,嚴以律人、寬以待己,真是國家最臭的民意黑機關。

觀看檢察官起訴的貪污治罪條例的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1條:

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第六-1條: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一、第四條至前條之罪。......十、其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所犯之罪。

法官認定關說喬事拿好處不在立委的「職務」範圍之內,所以沒有「違背」或「職務上」的問題,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林益世關說喬事僅「單純」藉由與其職務權限行為無關之諸如「身分」、「地位」、「聲望」、「勢力」或「人際關係」而發揮影響力,則與其「職務」無關,縱對他人之決定或執行過程造成實質影響,亦不屬「職務行為」。

而如果關說喬事的對象不是公營機構,那更沒有貪污的問題了,因為沒有公務員涉案圖利特定廠商。林益世案喬中鋼及中聯公司都算是「民營」機構,所以貪污治罪條例就沒有與「公務員」的職務連結到。

最後為了對付林益世的「貪污」行為,法官總算找到了刑法第134條及第346條第二項之罪論處

刑法第134條前段: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346條第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如果台灣的貪污治罪條例對這些立法的「立委高官」無任何約束力,台灣百姓養虎為患造就的這些立委猛虎,該如何對付他們愈來愈自我膨脹的權勢及擷取的利益?還要再選那些濫權特意幫自己留貪污後路的藍綠立委連任嗎?財產來源不明罪搞到非得要有其他犯罪嫌疑才能偵辦,貪污罪又排除立委「頭銜」的「實質影響力」,簡直是讓立委豬公的權勢愈來愈擴大,大到快無法可管的地步,這些貪污立委或鄉愿配合貪官立法的無能立委們,都該一起讓他們回家吃自己,換一批新的立委看看有沒有希望改變現狀,要現有的立委修改法條,建立台灣的法治社會,看來是緣木求魚、老太婆想生兒子-別指望了。

看到那些綠營政客假清高說一堆就覺得噁心,這個無能法案都沒一個政黨提出修法自我拘束,現在在那五四三批評司法根本就是惡人先告狀,無恥到了極點。

2013.05.03.補充:

涉賄 高志鵬二審判無罪  2011.01.20.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立委高志鵬和助理姚昇志兩人向國有財產局關說,協助民間企業承租並獲讓售公用市場用地從中索賄,遭檢方依貪污罪起訴,一審法院判處高志鵬有期徒刑五年六月,但台中高分院進行二審判決時翻盤,改判兩人無罪。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國有財產局出租或讓售土地,非立委職權範圍,高志鵬的關說無法發揮實質影響,就算高、姚兩人拿了業者的金錢而關說,只是在品德上足以非議,卻未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兩人無罪

從這新聞就知道,不管是國民黨或民進黨立委都清楚知道貪污治罪條例對立委沒有拘束力,兩黨政客沆瀣一氣坐任這些陽光法案、法條支離破碎無法發揮實質作用,讓台灣最會搞關說喬事圖利自肥的立委沒有被制裁的機會,立法院長王金平要負最重最無能的責任,而台灣百姓也該認清,台灣沒有藍綠問題,只有貪污跟不貪污的問題。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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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ying6100&aid=7567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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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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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堪憂的審判- 因為加深反國民黨人士的不滿,有得吵的.
2013/05/03 11:54

你提到以前高志鵬的案子以外,柯建銘是否也是同樣的問題?

法律還是有許多漏洞可走..早就該[補破網]了!但牽涉的正好是[立委]啊?看誰會來替這個法律裝義肢?

總之我想大家一定不能政治化這件事!是不是可以先查清楚這位法官過去的判例來評斷他是否是個公正的法官?

而從他提出的判決書來琢磨,你應該判斷得出它是否讓人心服口服吧?我們一般民眾真是搞不清楚的.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3-05-03 15:41 回覆:

柯建銘的花蓮三棧溪土石盜賣案因為葉盛茂洩密,最後證據不足不起訴,我也不清楚當時柯建銘的關說是屬於哪方面的。

這個立委可以大鑽漏洞的貪污治罪條例,要靠立委自斷後路很難了,看馬總統強力督促要通過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最後被藍綠立委共同惡搞到落落長的蜈蚣腳,卻連最單純的「財產超過收入顯著不合理增加」的基本原則都不能處理,看看瑞士可以凍結陳致中、黃睿靚資產要求解釋,台灣連找蘇嘉全、陳幸妤詢問全家資產來源都不行就知道台灣的財產來源不明根本就畫蛇添足加脫褲子放屁,對有犯罪之人多一條小罪再合併判刑又被減掉,對有「犯罪可能」之人卻完全無用,不能調查。

問題在老百姓選出的立委太腐敗,光靠一個馬總統也不能阻擋立法院內的牛鬼蛇龜惡搞。問題在立法院,法官只是按照法條辦案,漏洞這麼明顯,公正的法官也難讓人心服口服。只有陪這些貪官玩文字遊戲去擴大解釋法條內的文字意思,例如「違背職務」就是「超過職務規定範圍的其他濫權使用立委頭銜影響力(違背職務範圍的)關說喬事收款」才能將這些貪官綁住,否則就得把法條修正,得靠創制公投由百姓幫立委帶上金箍才有更大機會成功。

另外,判決書要一週後才會放上網路,所以現在只能看到法院的新聞稿。


患得患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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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題:
2013/05/02 18:37
這群不受控制的立委未來所提出的軍公教勞年金改革整合版也不用期待,把證所稅搞得面目全非還敢上非凡財經台推諉卸責,把過錯都丟給政府,臉皮之厚實在無言以對ROES三條線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3-05-03 10:23 回覆:

這五年來,看到馬政府的改革,扯後腿的都在立法院,政院花心思研究討論的內容,到立法院就被一堆作秀耍蠢的立委自以為是隨便修改,變成四不像,光看那8500點的壓力線,還號稱是專業財經立委提出的,就看出台灣立委的沒水準跟愚蠢無知了。

這堆不論藍綠都貪婪無恥的立委,拿利益討好百姓,用小利吸引選票,自己好繼續霸占立委職位大貪特貪,但是留下的後患卻是全國百姓得承受的,看到現在社會上無論軍公教或是勞工、農民百姓自己貪婪的訴求--好處全不能少、付出全不能多、結果一定要變好,否則就是政府得負責,根本跟這些政客一樣貪婪,所有的人都只想貪取獲得最大的好處,國家怎會變好?每人都只想掏空國家而已。

有甚麼百姓就有甚麼政客,台灣現在的處境是自作自受,好不容易出個馬政府願意解決,真改革結果又一片撻伐聲,唉,不懂得惜福就等著遭殃。


thy:乙巳 蛇年大吉大喜大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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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院 下院 參院 眾院
2013/05/02 18:27

TW  一院獨大  行使間接民意

(直接民意------公投)

 如此而已    沒得制衡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3-05-03 10:10 回覆:

制衡的辦法是有,把那些占著茅坑不拉屎的藍綠立委全都撤換掉,不管是不是貪污立委,放任貪污立委惡搞法條的無能立委也不用繼續做了,雖然不容易,但是可以慢慢進行,拒投現任立委連任、拒投官二代(立委子女)當立委,讓那些立委的勢力逐步瓦解,朝向國外的真民主方式,立委就是訂立法案,離開法院跟平民百姓一律平等。這個方式唯一問題就是台灣太多百姓被傳統的階級媚上欺下的勢利感束縛太重,還被藍綠綁架,自我設限要調整很困難。

可惜公投門檻過高,平民百姓要創制一條法條對抗這些貪污立委很難,要靠政黨去推動,目前四政黨都很無恥坐視不管,自砍好處的事情沒人要做,所以很難期望,唉...無力呀...


林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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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
2013/05/02 17:01

筱蒨妹妹,佔用你的版面,本人正式為早上這句  "我看妳越來越像"小倩"囉,鬼話連篇。讓你造成不快與誤會,鄭重向你道歉,希望你能夠原諒本人的行為。

之前很少看到你的文章,大多是看rocgood兄和銀老的文章,如今銀老沒寫了,只剩rocgood兄孤軍奮鬥,看你的文章,以為又是綠營網軍來挑釁,所以產生了誤會,真的不好意思,rocgood多年來為藍營發聲,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希望筱蒨妹妹能高抬貴手,在國家局勢艱困之際,不要同室操戈,在此先謝了,再一次跟你說聲抱歉,謝謝。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3-05-03 09:50 回覆:

我在銀大哥文章有看過jad的發言,大家都是為了國家能更好,誤會解釋清楚就沒事了。

那些故意栽贓造謠的網龜,才是我們該對付的對象,我不挺藍也不挺綠,只挺是非,現在藍營貪官結合綠營在對付馬政府,我相信馬政府有心要做事,但是老百姓選一堆藍綠貪腐立委在那扯後腿,想做也難做,我們該做的就是支持馬政府肅貪行動,而一起對抗那些貪腐集團。而綠營花錢請網龜藏在網路上栽贓造謠,窩在台灣阿Q大哥的文章中不斷冷嘲熱諷格主及其他格友,這些網龜才是我在對付的對象,您看清楚,我都是在對付jun5238跟cjs,並不是對抗台灣阿Q大哥。


OldMan - 風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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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的笨蛋
2013/05/02 09:10
連“實質影響力”都不懂! 立委,沒有“名義影響力”,只有“實質影響力”。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3-05-02 09:38 回覆:

唉,立委訂法條時,沒訂「身份」上的實質影響力,只有「職務」上的實質影響力。不過法條當然也可以擴大解釋,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財物包括工程利益所獲得的財物在內,當然OK,所以林益世照樣可以用第二款求刑10年以上徒刑。

或是將第五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這「違背職務」不是只有「違反」職務範圍,更該是「超過」職務規範以外的其他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的貪污行為。


OldMan - 風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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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法離譜
2013/05/02 08:57
全民應該發起修法,杜絕這些法官的藉口。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3-05-02 09:26 回覆:

問題首在立委立法無恥無能、次為法官,從法律的「文字」上來看,法官的說法沒錯。但是本末倒置,犯罪該從「事實」認定,而不該是從「法條」認定。看來還是上帝比較聰明,就訂十條,扣掉自捧三條,另外七條就把人類的「貪婪、說謊、殺人、偷盜、姦淫」給規範出來,還要「孝順、休息」愛人如己。

看來除了要把現有占著茅坑不拉屎的立委罷選外,還得要老百姓「創制」法條才行,可惜要能做到全民公投太難了,修這法只要在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修改第二款: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改成: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或取得工程利益者。也該加上第六款:立法委員、學者或公務員以「頭銜、身份、勢力」,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這立法委員跟學者一定要特別標示清楚)。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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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網恢恢 豈能獨漏 愛生恨死 存乎一心
2013/05/02 08:27
貪污治罪條例,是針對公務員,不適用立委,

如軍刑法,僅適用軍人 .

此立法旨意, 正常合理.

但立委犯法, 與民同罪,

法網恢恢, 豈能獨漏?

即使聖人,三木之下,何求不得?

江國慶案,只是九牛一毛.

小法也能平大患.

昔日美國五大黑幫,橫行天下, 眾目睽睽, 無可奈何,

但祭起逃稅大旗, 全滅之, 並拍成多部電影.

立委是民主必要之惡 ,

但超過臨界點,也死得慘!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3-05-02 08:49 回覆:

立法委員是人民選出來的,用國家財產支付薪資,地位同等於部長級,所以算是「公務員」。但是立委的職務範圍是「訂立法案、法條;預算審核」,按照憲法寫的就是「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光從職務來看,就知道台灣立委把自己的權勢無限上綱到掌控各部會的生殺大權,成為地下首長,不爽就用預算刪除、拿法條去挾制所有產業、公務機關,變成「法律是我訂、法條是我開,要讓我通過、留下你錢財」的民主白道土匪,難怪一堆黑道都要參選漂白,錢照拿還可合法搞土匪勾當。現在還更拿頭銜去招搖撞騙、威嚇勒索、暴力施壓,成為民主小偷、強盜合法化,台灣的立委已經是民主史大笑話。

看藍營林益世的關說圖利,看綠營邱議瑩踹門幫貪污犯恐嚇司法人員,就知道台灣立委的囂張惡極,訂個政治獻金法去防堵一般百姓沒權沒錢別來搶位置,而民進黨卻拿國產勾結商人圖利換成「政治獻金」一個個大收黑錢搞選舉。民進黨還敢指責國民黨無恥,真他X的兩大爛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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