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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6 21:16:34瀏覽2124|回應3|推薦58 | |
現在還在寫Makiyo事件,大概很多人看到都想吐了,到現在還沒說完喔,可是這個事件當初引起整個社會的獵巫行動,所有媒體配合朱學恆及司機撒下漫天大謊,讓全社會失去理智瘋狂譴責一個女子,如今判決書出來,很清楚地將許多社會不了解的內容做說明,尤其是司機傷勢,這就有必要讓社會知道真相,不應該任由謊言散播出去後,卻不了了之沒做澄清,讓許多人帶著錯誤認知,以為司機被毆重傷,反回罵法官是恐龍法官對ma幫輕輕放過,亂罵司法不公。 看完判決內容,或許大家必須省思一下,在面對一個傷害事件時,是否容許媒體任由一方胡亂放話做假,誤導整個社會進行集體獵巫霸凌;在譴責別人之前,有沒有用點頭腦及知識去思考雙方說法的合理性跟邏輯性,避免被人誤導。有時候原告及受害人,並不一定是弱勢者,甚至也可能是先動手及做假的加害人。 將判決新聞稿的大致內容PO出來:(資料來源:http://tpd.judicial.gov.tw/?newsType=2&SEQNO=88337) 本院受理被告友寄隆輝(TOMOYORI TAKATERU)、川島茉樹代(KAWASHIMA MAKIYO,中文名林佳樹)等重傷害案件(案號:101年度矚訴字第1號),民國101年4月26日刑事判決理由略以: 一、主文: 二、本院認定之事實: 三、認定事實之理由(文長省略,請直接看新聞稿) 四、論罪之說明 1.按使人受重傷未遂與普通傷害之區別,應以加害時有無致人重傷之故意為斷。至於被害人受傷之部位以及加害人所用之兇器,有時雖可藉為認定有無重傷故意之心證,究不能據為絕對之標準,又加害人有無重傷害之犯意,乃其個人內在之心理狀態,是欲判斷其主觀上之犯意究係重傷害或普通傷害,應就外在之一切證據,詳查審認,舉凡其犯罪之動機、兇器類別、行兇之具體過程、傷痕之多寡輕重、傷勢程度、案發當時之情境、犯後態度等,綜合研析,作為認定之基礎。 2.查本件告訴人林余駿雖遭被告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之毆打,而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皮擦傷、蜘蛛網膜下腔出血、硬腦膜下腔出血與腦震盪、左胸腔部骨膜斷裂及胸部挫傷等傷害, 僅能認被告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於事實欄所示之時、地造成告訴人林余駿受有前開傷害,被告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究竟意欲為何以及實施之行為如何解釋,仍應斟酌客觀事實綜合判斷之。另依證人林恩源(PS.北醫神經外科主治醫師)於偵查中之證述,均未見告訴人林余駿於急診送醫及其後治療過程,曾出現或已出現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能、聽能、語能、味能或嗅能,亦無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機能,或存有何於身體、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且佐以案發當時之情形,告訴人林余駿係先遭被告友寄隆輝搥打後摔倒在地後,再遭被告友寄隆輝以立姿以腳踢、踹、踏數下,復遭被告川島茉樹代以立姿以腳踢,以此觀之,即難排除告訴人林余駿所受上開傷勢全係倒地碰撞造成之可能。又告訴人林余駿倒地時,亦有可能出於本能自我防衛而以蜷曲、翻滾等姿態閃躲被告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由上而下之攻擊,無法排除被告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因此傷及告訴人林余駿之頭部、胸部之可能性,故難認被告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有針對告訴人林余駿身體之特定部位攻擊之主觀意圖。況依現場錄影畫面,因拍攝角度及外物遮蔽等因素,僅有被告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朝告訴人林余駿倒地處踢、踹、踏動作,無法辨識其等二人攻擊告訴人林余駿之確切部位,尚無從據此認定被告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共同毆打告訴人林余駿時,係直接針對告訴人林余駿之頭部、胸部攻擊,而可認其等具有重傷害之犯意。 3.再者,衡以被告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係偶然於路邊攔招告訴人林余駿駕駛之系爭計程車,於案發前彼此間應不相識,亦無證據資料顯示彼此間有何恩怨仇隙,被告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因細故始引發動手傷人,此純屬偶發事件,實難認被告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有傷害告訴人林余駿致其身體或健康受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之動機。另觀諸被告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共同毆打告訴人林余駿不到1 分鐘即罷手離去,且始終未撿拾任何武器資為毆打工具,顯見被告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於行為當時,係基於個人之意而停止徒手毆打行為,並非遭外力制伏或警方到場而不得不罷手,準此,亦足徵被告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行為時,主觀上應無使告訴人林余駿受重傷害之犯意,而僅係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 4.綜上所述,本院認卷存證據尚不足以認定被告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係針對告訴人林余駿身體之特定部位攻擊而有重傷害之故意。公訴人認被告二人涉犯重傷害未遂罪名,容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仍屬同一,爰予變更其起訴法條。 五、量刑之理由(文長省略大部分,請看判決新聞稿) 被告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所為本件傷害犯行,為維護我國境內治安,爰併予宣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至被告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之保護管束宜否以驅逐出境代之,乃本案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所應斟酌之事項,非本院於判決時所得論究,特予說明。 林姓司機跟朱學恆的謊言: 1.http://www.youtube.com/watch?v=y8_IZFXzlno&feature=relmfu 2.http://www.youtube.com/watch?v=IfUWMB9Tcr4&feature=youtu.be 推薦閱讀:媒體審判不斷 司法記者說分明、改依普通傷害量刑 法界:合理 針對打架畫面請看:Makiyo的人言可畏 針對司機傷勢的醫學常識請看:看ma案學常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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