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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kiyo事件帶給社會的省思
2012/04/26 21:16:34瀏覽2124|回應3|推薦58

現在還在寫Makiyo事件,大概很多人看到都想吐了,到現在還沒說完喔,可是這個事件當初引起整個社會的獵巫行動,所有媒體配合朱學恆及司機撒下漫天大謊,讓全社會失去理智瘋狂譴責一個女子,如今判決書出來,很清楚地將許多社會不了解的內容做說明,尤其是司機傷勢,這就有必要讓社會知道真相,不應該任由謊言散播出去後,卻不了了之沒做澄清,讓許多人帶著錯誤認知,以為司機被毆重傷,反回罵法官是恐龍法官對ma幫輕輕放過,亂罵司法不公。

看完判決內容,或許大家必須省思一下,在面對一個傷害事件時,是否容許媒體任由一方胡亂放話做假,誤導整個社會進行集體獵巫霸凌;在譴責別人之前,有沒有用點頭腦及知識去思考雙方說法的合理性跟邏輯性,避免被人誤導。有時候原告及受害人,並不一定是弱勢者,甚至也可能是先動手及做假的加害人。

將判決新聞稿的大致內容PO出來:(資料來源:http://tpd.judicial.gov.tw/?newsType=2&SEQNO=88337)

本院受理被告友寄隆輝(TOMOYORI TAKATERU)、川島茉樹代(KAWASHIMA MAKIYO,中文名林佳樹)等重傷害案件(案號:101年度矚訴字第1號),民國101年4月26日刑事判決理由略以:

一、主文:
友寄隆輝共同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川島茉樹代共同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認定之事實:
友寄隆輝與川島茉樹代為朋友關係,曾瓊慧、王湘瑩(所涉另案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則為川島茉樹代之友人,於101年2月2日晚間11時許,在餐廳一同飲酒用餐後,友寄隆輝與川島茉樹代即在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某處路邊攔停林余駿所駕駛之車牌號碼943-A3號營業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計程車)搭乘前往址設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8號之「臺北寒舍艾美酒店」(下稱艾美酒店)休息,而曾瓊慧、王湘瑩則因返家順路,遂與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一同搭乘系爭計程車。途中,川島茉樹代要求林余駿加速行駛,然遭林余駿以行車安全為由回絕,川島茉樹代因此心生不滿,嗣於同日晚間11時10分許,在系爭計程車行駛過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與逸仙路口時,川島茉樹代乃要求林余駿路邊停車,並與友寄隆輝、曾瓊慧及王湘瑩等人欲換搭其他計程車前往艾美酒店,而於曾瓊慧、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陸續下車時,王湘瑩本欲按計程車錶價支付車資,川島茉樹代因認林余駿服務態度不佳且僅行駛短暫路程,乃出手阻止王湘瑩付款,林余駿見狀,誤以為心生不滿之川島茉樹代欲出手攻擊,隨即反手抵擋,因而不慎觸及川島茉樹代之右肩,川島茉樹代對此大為光火,隨即下車以腳踹、踢系爭計程車之右後車門,林余駿見狀,即下車要求川島茉樹代住手並察看車損狀況,之後,即走往人行道欲撥打電話報警處理。友寄隆輝因於車上已見川島茉樹代與林余駿發生爭執,且林余駿亦有出手碰及川島茉樹代右肩之舉動,復於川島茉樹代下車踢踹系爭計程車車門時,林余駿亦下車與川島茉樹代理論,因而心生不悅,竟與川島茉樹代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聯絡,由友寄隆輝向前拉扯林余駿之衣物,並徒手抓起林余駿衣領欲將林余駿側摔,林余駿雖抵擋後逃脫,然友寄隆輝亦追向前再以左手拉住林余駿並以右手搥打林余駿致其倒地復以腳飛踢林余駿,卻因林余駿已倒地而未踢著,友寄隆輝仍接續以腳踢、踹、踏已倒地之林余駿之頭部、胸部等處數下川島茉樹代亦趨前以腳踢已倒地之林余駿,造成林余駿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皮擦傷、蜘蛛網膜下腔出血、硬腦膜下腔出血與腦震盪、左胸腔部骨膜斷裂及胸部挫傷等傷害。俟王湘瑩招得洪明宏所駕駛之車牌號碼486-E7 號營業用小客車後,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即罷手,並與王湘瑩、曾瓊慧一同搭乘前開車牌號碼486-E7 號營業用小客車前往艾美酒店。嗣經案發現場之另名計程車司機楊明憲報警處理並告知友寄隆輝等人所搭乘之上開車牌號碼486-E7 號營業用小客車之車牌號碼,另由救護車將林余駿送醫急救,而查悉上情。

三、認定事實之理由(文長省略,請直接看新聞稿)

四、論罪之說明
核被告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 項之傷害罪,且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公訴人雖認被告二人涉犯重傷害罪嫌,然:

1.按使人受重傷未遂與普通傷害之區別,應以加害時有無致人重傷之故意為斷。至於被害人受傷之部位以及加害人所用之兇器,有時雖可藉為認定有無重傷故意之心證,究不能據為絕對之標準,又加害人有無重傷害之犯意,乃其個人內在之心理狀態,是欲判斷其主觀上之犯意究係重傷害或普通傷害,應就外在之一切證據,詳查審認,舉凡其犯罪之動機、兇器類別、行兇之具體過程、傷痕之多寡輕重、傷勢程度、案發當時之情境、犯後態度等,綜合研析,作為認定之基礎。

2.查本件告訴人林余駿雖遭被告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之毆打,而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皮擦傷、蜘蛛網膜下腔出血、硬腦膜下腔出血與腦震盪、左胸腔部骨膜斷裂及胸部挫傷等傷害, 僅能認被告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於事實欄所示之時、地造成告訴人林余駿受有前開傷害,被告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究竟意欲為何以及實施之行為如何解釋,仍應斟酌客觀事實綜合判斷之。另依證人林恩源(PS.北醫神經外科主治醫師)於偵查中之證述均未見告訴人林余駿於急診送醫及其後治療過程,曾出現或已出現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能、聽能、語能、味能或嗅能,亦無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機能存有何於身體、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且佐以案發當時之情形,告訴人林余駿係先遭被告友寄隆輝搥打後摔倒在地後,再遭被告友寄隆輝以立姿以腳踢、踹、踏數下,復遭被告川島茉樹代以立姿以腳踢,以此觀之,即難排除告訴人林余駿所受上開傷勢全係倒地碰撞造成之可能。又告訴人林余駿倒地時,亦有可能出於本能自我防衛而以蜷曲、翻滾等姿態閃躲被告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由上而下之攻擊,無法排除被告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因此傷及告訴人林余駿之頭部、胸部之可能性,故難認被告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有針對告訴人林余駿身體之特定部位攻擊之主觀意圖。況依現場錄影畫面,因拍攝角度及外物遮蔽等因素,僅有被告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朝告訴人林余駿倒地處踢、踹、踏動作,無法辨識其等二人攻擊告訴人林余駿之確切部位,尚無從據此認定被告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共同毆打告訴人林余駿時,係直接針對告訴人林余駿之頭部、胸部攻擊,而可認其等具有重傷害之犯意。

3.再者,衡以被告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係偶然於路邊攔招告訴人林余駿駕駛之系爭計程車,於案發前彼此間應不相識,亦無證據資料顯示彼此間有何恩怨仇隙,被告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因細故始引發動手傷人,此純屬偶發事件,實難認被告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有傷害告訴人林余駿致其身體或健康受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之動機。另觀諸被告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共同毆打告訴人林余駿不到1 分鐘即罷手離去,且始終未撿拾任何武器資為毆打工具,顯見被告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於行為當時,係基於個人之意而停止徒手毆打行為,並非遭外力制伏或警方到場而不得不罷手,準此,亦足徵被告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行為時,主觀上應無使告訴人林余駿受重傷害之犯意,而僅係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

4.綜上所述,本院認卷存證據尚不足以認定被告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係針對告訴人林余駿身體之特定部位攻擊而有重傷害之故意。公訴人認被告二人涉犯重傷害未遂罪名,容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仍屬同一,爰予變更其起訴法條。

五、量刑之理由(文長省略大部分,請看判決新聞稿)
被告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業與告訴人林余駿、林美君達成和解,此有本院和解筆錄1 份在卷可稽。

被告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所為本件傷害犯行,為維護我國境內治安,爰併予宣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至被告友寄隆輝、川島茉樹代之保護管束宜否以驅逐出境代之,乃本案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所應斟酌之事項,非本院於判決時所得論究,特予說明。

林姓司機跟朱學恆的謊言:

1.http://www.youtube.com/watch?v=y8_IZFXzlno&feature=relmfu

2.http://www.youtube.com/watch?v=IfUWMB9Tcr4&feature=youtu.be



 推薦閱讀:媒體審判不斷 司法記者說分明改依普通傷害量刑 法界:合理

針對打架畫面請看:Makiyo的人言可畏

針對司機傷勢的醫學常識請看:看ma案學常識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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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ying6100&aid=6387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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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莎崎|旅遊作家、專題講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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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見真相!
2012/05/01 12:02

當事件一起.....哪邊是真相?好像不是重點。

而是社會與論的所謂"正義"比較重要,但是這真的是正義嗎?

= =現在來看新聞播出的片段並對照判決書的文字.......怎麼這就是我們這個社會要的司法正義嗎?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2-05-01 15:09 回覆:

現在台灣社會最愛大喊「司法改革」,要求「正義」。我卻感覺makiyo案件是老天爺要整個社會去檢討,如果自己都做不到親自實驗與證據研究,只能看膚淺表面就在那自以為「一目了然」誰對誰錯時,就跟那種恐龍法官沒有兩樣,自己都做不到的事情,甚至還施壓扭曲誤導真相,要如何要求司法人員,可以明鏡高懸、公正超然、鐵面無私、力抗壓力的做到司法正義?

makiyo案是一個非常簡單分辨是非的超小案件,連打架畫面都能看到,醫院都說明清楚傷勢,起訴、判決書也直接公開,還是一堆人眼盲心瞎,打出社會理盲濫情的原形,原來許多人連學到的知識、常識都無法用在這麼簡單的案子上面,司機的謊話都無法分辨,卻在那「伸張正義」,顯見人類的無知跟自大,愚蠢跟膚淺,還有人云亦云、譁眾取寵、不願認錯的狹窄心胸。


六條御息所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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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4/28 03:11

除了嘆息還是嘆息,現在流行拿道德來檢視別人,

不符道德的就要拿名為輿論的石塊砸死被檢視者,

卻完全忘了自己也有可能是石塊要砸的對象之一,

大家說的義憤填膺,再加上刻意炒作的國籍問題,

真相與常識就被立刻束之高閣,然後任『某神』隨意解釋,

一堆人在隨之起舞,並高呼這就是正義。

每個人都急著跳出來下指導棋,但真的要去旁聽的:趨近0

難怪會說引導走向毀滅的門是大的,救贖的門是窄小的,

嘆息吧,若人不願被救贖,哪怕逃出罪衍之城了,那人還會眷戀回首的


彼岸花,開一千年,落一千年,花葉永不相見。情不為因果,緣注定生死。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2-04-28 23:31 回覆:

正義如果這麼容易分辨,又怎會有司法不公。社會一面倒聽信司機的話,但是自始至終只看到這對夫妻不斷說謊,到醫院司機明明清醒,連老婆都知道友寄坐後座中間,卻故意說是友寄勒住司機脖子拖下車,心裡有數先動手攻擊makiyo,卻故意轉移成沒有襲胸、摸乳,更別說工作時受傷算公傷,勞健保醫療費全額給付,卻欺騙沒知識的人說要自費20萬住院,還要自費70萬動腦手術。

蜘蛛膜下腔接到硬腦膜下腔是靜脈微血管,這微血管破裂導致的出血早在2月8日已經消散,醫生也在9日記者會上說明清楚,判決書也說沒有存任何於身體、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微血管破裂,也真的難切開頭蓋骨去「縫合」,誰聽過微血管破裂造成的皮膚瘀青挫傷,還要求醫生開刀縫合的?

隔了3個月司機竟然要動刀切開頭蓋骨去縫合靜脈微血管,果真如此,這出血狀況就跟醫生說的情形完全不同了。要相信醫生跟健保規定,還是相信一個說謊不斷的司機?

現在最嚴重的,就是那些力挺司機的人缺乏足夠的知識去交叉印證司機的說謊,沒有基本常識還用髒話羞辱誹謗別人,這就是朱學恆們的伸張正義?


多硯坊 (休)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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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社會......
2012/04/27 09:21

在反對黨,媒體,名嘴們的操弄下,

已過度地理盲濫情,腥羶噬血而不自知,

我們需要多一點的公允與理性,

而非盲目地隨之起舞並一路追殺.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2-04-27 10:21 回覆:

這個案件從一開始就資訊透明,連被打的狀況都能看到,事發一週後醫院就說明清楚司機傷勢,用點理性跟知識去評估,就算媒體渲染,2月9日醫院記者會之後也不該有「理盲濫情」的狀況發生。

我反覆看被打片段超過15次扣掉媒體故意重覆播放部分(網路發達,Youtube的好處),司機被打只有40秒,沒有過肩摔也沒同一部位猛力攻擊;還在車上模擬司機如何才能打到後座乘客右肩、超過三組不同人馬測試來確定,整起事件要釐清真相非常容易。

但是卻看到整個社會把學到的知識、常識都丟到一邊,只看電視被人洗腦誤導就一堆人大罵ma幫,好像殺了人一樣天地不容,替一個說謊造假的司機抱不平,誰幫ma幫說話就是幫壞人說話,也活該要被人身攻擊輕蔑嘲笑,連分辨誰說謊的能力都沒有,真的是很讓人吃驚社會民智程度如此低落,可以看電影成龍打壞人10幾分鐘、可以看拳擊賽流血暴力一小時,但是不能接受一個司機才被打40秒,還不是密集重拳攻擊,不可能造成嚴重傷害的事實。

makiyo用平底鞋只踹了兩腳,一腳車門,一腳司機,被判10個月,付出300萬元代價,而且還是司機先動手攻擊makiyo的身體。這個事件就在民粹獵巫下,司法也變成霸凌的工具,讓人喟嘆世風日下,全社會變成說謊司機的詐欺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