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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5 00:43:18瀏覽4027|回應4|推薦26 | |
在Makiyo毆打司機事件二審判決後,Makiyo及友寄的官司告一段落。司機林余駿夫妻以詐欺手段利用媒體釋放不實訊息構陷Ma幫,整個社會阻撓Makiyo及友寄接受司法公平審判的權利。而司機以此獲取社會同情心,詐取高達293萬餘元之捐款及Ma幫300萬元賠償後,4月2日仍釋放不實訊息,繼續暗示要求70萬元手術費用。一審判決友寄緩刑後,5月16日繼續提告友寄妨害名譽,藉此精神威脅友寄不付錢和解就是讓緩刑失效,必須坐牢,種種惡質手段,決定告發司機觸犯詐欺背信罪及妨害名譽罪,以端正社會視聽。 在社會高喊「司法正義」之時,社會大眾在有行車紀錄器等明確證據下,是否做得到「伸張正義」的智慧,若自己都無法秉公面對這件傷害罪行,做出正確的判斷,又如何譴責司法不公?司法人員不過就跟你我一樣都是普通的人類而已。 以下是對司機的告發狀內容,如果真有正義感,請幫忙寄到自己所屬戶籍之地檢署。既然Ma幫已經接受最嚴厲之制裁,Makiyo踹一腳被判10個月、賠償300萬元,還被剝奪工作權,即便緩刑仍被保護管束,剝奪行動自由,那麼司機先動手肢體攻擊、還以不正當手段詐騙社會、扭曲司法審判、詐取高額捐款及賠償,也請大家發揮仗義行俠的精神,給與司法應有的嚴厲制裁,不容許以詐術來進行全民公審,構陷另一方,浪費社會資源也造成整個社會的錯誤認知,將集體言語及精神霸凌,當作是仗義行俠的表現。 刑 事 告 發 狀 案 號: 年度 字第 號 承辦股別: 告訴人:(Ps.請填寫自己姓名、身份字號) 性別: 生日: 職業: 被 告:林余駿、林美君夫妻二人(101矚訴字第1號之受害者夫妻) 告 發:詐欺背信罪、妨礙信用罪 1.刑法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2.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為被告涉犯詐欺背信罪、妨礙信用罪一案,依法提出告發,請迅予 偵查提起公訴,以懲不法事: 一、今(101)年2月2日夜間近23時,藝人川島茉樹代(簡稱:Makiyo)與友人友寄隆輝(簡稱:友寄)、王湘瑩、曾瓊慧共四人於飲酒(2400cc清酒)用餐後搭乘林余駿所駕駛的計程車,因在車上發生言語衝突,乃在中途取消繼續搭乘,於忠孝東路、逸仙路口下車,時間過夜間23時,林余駿口氣不佳要求夜間加成收費,Makiyo不爽,為阻止坐於前座之王湘瑩付車資,由後座將手臂伸至前方,導致林余駿不悅,出手越過Makiyo的手臂及前座座椅,主動推擊Makiyo身體右肩部,造成Makiyo倒向後座。而車資105元王湘瑩支付110元,林余駿未再找零。Makiyo被推倒感到憤怒,下車踹車門一腳,林余駿立即下車理論,並要打電話報警。友寄於車外看到林余駿推了Makiyo,又看到Makiyo踹車門一腳,林余駿即下車與Makiyo理論,走向林余駿,但因語言不通,林余駿先踢友寄一腳,引起友寄不滿,憤而出手毆打林余駿胸腹部及踹踢林余駿40秒時間後,一行四人換搭其他計程車離去。 二、林余駿在其他司機報警後,由救護車送至台北醫學院附設醫院急診室,在明明已清醒(到院時昏迷指數14),並可具體陳述身體疼痛部位,且無重大傷害必須進行開刀手術之情況下,卻故意用欺詐手段,繼續裝昏迷、命危、重傷住院達30日,由妻子林美君及親友等人散播不實病情及事發情節,誤導社會大眾認知,博取社會同情心,進行全社會輿論的「獵巫行動」,大加撻伐Makiyo等人。且利用輿論民粹力量,施壓司法超越正常偵辦速度,未及詳查內容即加重起訴Makiyo及友寄隆輝重傷害未遂罪,求刑高達四年及六年。林余駿夫妻倆更開立專戶,以此吸收社會大眾捐款達290餘萬元。 三、Makiyo等人在被司法加重起訴後,惟恐受到不公平之審判,民不與官鬥,為息事寧人,付出超過一般打架傷害求償範圍百倍以上的300萬元理賠金額。林余駿並不以此為滿足,還不斷放話要繼續進行脊椎手術(後又改稱腦部手術),需要70萬元為由,意圖繼續詐財,貪婪之心明顯易見。而在Makiyo等人沒有意願支付下,於一審判決後,再提告友寄誹謗罪,似有「若友寄不付錢和解就讓友寄的緩刑資格喪失」之意圖,故告發林余駿夫妻二人觸犯刑法313條妨害信用罪及刑法339條詐欺背信罪嫌。以下為林余駿夫妻涉及詐欺及妨害信用之詳細說明: 四、依據101矚訴字第1號之判決書內容描述:「王湘瑩本欲按計程車錶價支付車資,川島茉樹代因認林余駿服務態度不佳且僅行駛短暫路程,乃出手阻止王湘瑩付款,林余駿見狀,誤以為心生不滿之川島茉樹代欲出手攻擊,隨即反手抵擋,因而不慎觸及川島茉樹代之右肩,川島茉樹代對此大為光火,隨即下車以腳踹、踢系爭計程車之右後車門」。以計程車座位狹窄,且有車頂之屏障,林余駿坐於前座司機之位,Makiyo從後方座位將手伸出來阻擋王湘瑩付款,倘若林余駿因受驚嚇下意識出手抵擋,也只可能將Makiyo的手臂揮開打到車頂,林余駿之手不可能會穿過Makiyo的手臂、車頂及前座座椅,反手打得到後座者的身體部位,除非是主動攻擊,才有可能碰觸得到Makiyo的右肩處。由雙方證詞來看,林余駿亦不否認有碰觸到Makiyo的右肩部,而從Makiyo事後氣憤踹車門來看,也可確定林余駿先行肢體人身攻擊,才引起其他人的憤怒,在酒後無法控制情緒下,產生後續的一連串毆打事件(此部份說詞可於車上模擬得證)。林余駿明知自己先出手攻擊,卻為了模糊焦點,不斷強調沒有「襲胸」、「摸奶」,將推人的焦點扭曲到沒有性騷擾上面,而淡化「出手推人」為「不慎觸及」,在沒有進行車內模擬下,誤導司法及社會大眾認知得逞。 五、Makiyo於4日記者會上很清楚說明是揮到,然後用手顯示被打到的肩部部位(如附件一),以身體構造來看,右肩前方部位屬胸部沒錯,律師新聞稿寫「揮到胸部」也沒錯,卻被名嘴朱學恆等人轉成「襲胸」,甚至再被人惡意改成「摸奶」,林美君、林余駿及其律師也於新聞採訪中,不斷強調「襲胸」說法,誤導社會大眾,變成Makiyo等人的說法是在逃避打人責任,惡意誹謗司機性騷擾。 六、依據其他計程車所拍得的錄影畫面可知,友寄毆打踹踢時間為40秒,即便因其他計程車擋住畫面,也可以看到友寄並未40秒皆抓緊司機不斷痛毆,而是司機倒在地上,友寄在踹踢司機時,不斷向左、向右移動,顯見司機也有行動能力,左右閃躲,未曾停過。判決書內容描述醫師證詞:「依證人林恩源於偵查中證述:被害人是於2 月3 日凌晨進入急診後入住加護病房,伊接手急診及之後的醫療照護,接手當時被害人嗜睡,昏迷指數14,主訴頭暈、頭痛、左胸壁疼痛及記憶喪失…如病況穩定,過一、二天病患就可以轉至一般病房」。正常人昏迷指數為15,林余駿到院昏迷指數14,已等同於正常人標準,也可以主動描述自己身體的狀況,完全無低於指數7以下的重度昏迷情形(如附件二)。醫學六小時內恢復意識屬於輕微腦震盪,醫生判定一兩天即可轉入普通病房,後因社會輿論沸騰,醫院為避免成為攻擊目標,給予林余駿超越一般傷病患之醫療待遇,於加護病房從3日待至8日後轉入普通病房,9日醫院召開記者會說明:「電腦斷層掃描,完全清醒,生命跡象穩定。」,以一般車禍受到撞擊導致骨折開刀病患,住院約2週即被通知出院,林余駿未有任何縫合、開刀手術,卻住院長達30日,直到健保設定之住院上限。顯見林余駿有故意住院,誤導社會大眾認知之主觀犯意。 七、判決書內容描述醫師證詞:「腦部電腦斷層顯示顱內出血,…,病患初至加護病房時,身體檢查發現後枕部、手部、臉部、左前手臂有瘀腫疼痛情況,左下胸壁有瘀腫疼痛,依病患顱內出血情形,暫不用開刀」,以林余駿的「顱內出血」位置在「蜘蛛網膜下腔、硬腦膜下腔」,為頭部的「避震區」--腦膜,防止頭部受傷的緩衝區域(如附件三說明),而非嚴重的腦部區出血,9日醫院記者會也說明:「電腦斷層掃描,腦部血塊有溶解、消散現象轉普通病房。」,顯見於蜘蛛網膜下腔的靜脈微血管破裂出血情形早已停止,沒有腦部之安全危害。3月15日法院開庭也提出3月7日將在北醫的相關病歷及電腦斷層等資料,給台大腦神經權威醫師杜永光教授協助判讀,獲得沒有致命危險的結論。但林余駿夫妻倆卻在4月2日繼續欺騙社會大眾,要進行腦部手術,需要70萬元手術費。 請至下篇文章繼續列印告發狀下半部:告發司機林余駿詐欺、妨害名譽告發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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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