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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3 20:37:48瀏覽2402|回應7|推薦61 | |
目前陳水扁的訴訟策略:國務機要費就咬緊馬英九的特別費,把國務機要費硬扯上就是特別費的性質,要跟馬英九同進退;而金改洗錢弊案,就比照宋楚瑜的興票案,一切都是「政治獻金」,都是企業財團心甘情願的「貢品」,所以是選舉款及選舉結餘款,這些錢都用在選舉及幫助所有民進黨候選人,以及贊助台聯黨及部分無黨籍候選人的選舉款項之上。 而且更狠的是,政治獻金法是在民國93(2004)年4月2日公佈施行,捐獻給陳水扁的政治獻金超過額度的,都在這個時間點之前,而「贊助」黨內及友黨候選人的,在93年12月21日立委選舉、94年12月3日縣市長選舉、95年12月9日北高市長及議員選舉、97年1月12日立委選舉,所有候選人全都拿到至少100萬元的選舉贊助款(縣市長300萬起跳),全都「現金款」交易(非支票或匯款),沒有報帳,候選人親自領取,而且都認為是「陳水扁總統」給的(至於來源何處不知,也不知道陳水扁是以個人名義、總統名義、還是黨主席名義給的)。看來政治獻金法是他們拿來唬弄老百姓,暗地裡為所欲為的障眼法,綠營政客(包括台聯、部分無黨籍民代)根本不把國家法律看在眼裡。 陳水扁為了讓他的政治獻金說詞成立,所以不惜把所有黨內同志全部拖下水,傳喚過來幫他背書,一個人犯罪全國譴責,當整個政黨(甚至是綠營政客)全都是犯罪者時,那就變成「政治」事件了,這是陳水扁打的如意算盤,而現在已經傳喚的市議員、立委、縣市長人數還不夠,所以審判長問陳水扁那些傳喚未到的人就算了嗎?陳水扁還是堅持要多傳喚一些人,才能取信於社會大眾,所以上星期四(6/2)傳喚前縣市長楊秋興、陳明文、蘇治芬,之前傳喚的謝長廷、李應元、羅文嘉還不夠,市議員只傳喚鄭新助太少了,還要再傳喚幾個,立委傳喚過柯建銘、蔡啟芳也不太夠,所以還要再找賴清德跟葉宜津。我看乾脆所有拿過陳幸妤她爸爸錢的民進黨民代候選人,全都出來自首好了,免得政治獻金法一開鍘,市議會跟立委開會全都要去看守所或監獄裡舉辦。 按照99年1月9日修正後的政治獻金法來看,首先陳水扁的「贊助」就超過法定最高限額,這些綠營的候選人非但沒有存入專戶、也無開立收據,每筆都超過10萬元不能現金給付也犯規,真是罄竹難書,慢慢來整理好了。 1.針對台聯黨部份: 法規第七條: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一、公營事業....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 93年底立委選舉陳水扁給台聯黨3000萬元就已經違反此條規定。用總統名義不知道算不算「公營事業」?用民進黨黨主席也是「其他政黨」,用陳水扁個人也超過個人最高60萬元的規定(第17條),依第29條處罰: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台聯黨還沒據實申報,放入專戶(第20條規定),所以觸犯第30條: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存入專戶、繳交或補正;屆期不申報、存入專戶、繳交或補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2.綠營候選人部份: (1)若將陳水扁視為「總統」捐贈,則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公營事業」,從郭文彬身份為「總統府參議」,告訴候選人是說「這是陳水扁總統給的」,符合這一條,(除非總統府不算「公營事業」而是「政府機構」,那就無法可管,變成掏空國家、假公濟私),違反此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政治獻金沒收之(第25條)。 (2)若將陳水扁視為「個人」或「黨職」身份(金錢是募款來的),則繼續觸犯下列各法條: a.若未存入專戶內,違反第10條,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第30條) b.未開立收據,違反第11條,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第30條) c.超過10萬元要用支票或匯款,違反第14條,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第29條)。 d.若此筆「政治獻金」未記載至收支帳簿並做會計報告書(要保管5年,至少95(2006)年以後的還查得到),違反第20條,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存入專戶、繳交或補正(第30條,不過法條上有盲點,這是第20條的不實之申報)。 3.針對陳水扁部份:還觸犯以下各條: a.第5條: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陳水扁若以「總統」名義就觸法,按其收受金額處二倍之罰鍰。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沒入之(第27條)。 b.第6條: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僱傭關係或其他生計上之利害,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之捐贈。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公務員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8條) c.第18條:個人捐款不得超過20萬,政黨捐款不得超過100萬,違反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第29條) 附上陳水扁及證人承認,各年度贊助候選人的經費一覽表: PS.陳菊的1000萬,是在她辦愛河牽手活動的贊助款,跟選舉是同一筆款子(分不清是選舉贊助或是活動贊助,反正就是那個時間點給錢的。) 去年(99)12月20日才爆發吳敦義收受政治獻金違規,繳回50萬還罰20萬元的前例,捐贈者也被罰200萬元,(民視新聞:http://youtu.be/RulO2lBc8vA)這可是先辦藍的,而非辦綠不辦藍。公平起見,這些綠營政客所有違反政治獻金法的,可得依「歷史共業」,一起接受政治獻金法的規範及懲處才行。 以上「政治獻金」所有內容都來自金改洗錢弊案陳水扁的證詞及相關證人證詞(包括台聯黨前主席黃主文),一切據實陳述,可受公評。 附錄:1.94年年初的個人政治獻金收入剪報(剪報圖片上按滑鼠左鍵可切換到大圖) 民進黨諸公們,聽聽柯建銘說的話:要誠實申報!哪? 2.95年7月12日的政黨政治獻金剪報 從這舊報紙來看,個人對政黨最高只能捐贈30萬元,台聯收了3,000萬元,而且才申報共收政治獻金3,500萬元,難不成除了陳水扁,只募到500萬元捐款? 終於寫完了,有沒有人自告奮勇去監察院告發?不過政治獻金法缺少告發獎金,應該修法,讓告發者可以領取一成獎金,才能讓人有監督的意願。如果這樣算獎金,陳水扁這一爆料...獎金會算到手軟(好吧,設個最高額度控制,麻煩立委修法一下)。告發時,可提醒監察院調閱4/21金改洗錢弊案99年矚上重訴字第77號證人謝長廷、柯建銘、黃主文證詞;4/28同案號證人鄭新助、李應元、蔡啟芳、羅文嘉、馬永成筆錄;5/5同案號證人郭文彬筆錄;6/9同案號證人楊秋興、陳明文、蘇治芬筆錄,還有未來還要繼續傳喚的證人筆錄。這些證人在法庭上是要據實陳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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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