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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的「政治獻金」--完整版
2011/06/13 20:37:48瀏覽2402|回應7|推薦61

目前陳水扁的訴訟策略:國務機要費就咬緊馬英九的特別費,把國務機要費硬扯上就是特別費的性質,要跟馬英九同進退;而金改洗錢弊案,就比照宋楚瑜的興票案,一切都是「政治獻金」,都是企業財團心甘情願的「貢品」,所以是選舉款及選舉結餘款,這些錢都用在選舉及幫助所有民進黨候選人,以及贊助台聯黨及部分無黨籍候選人的選舉款項之上。

而且更狠的是,政治獻金法是在民國93(2004)年4月2日公佈施行,捐獻給陳水扁的政治獻金超過額度的,都在這個時間點之前,而「贊助」黨內及友黨候選人的,在93年12月21日立委選舉、94年12月3日縣市長選舉、95年12月9日北高市長及議員選舉、97年1月12日立委選舉,所有候選人全都拿到至少100萬元的選舉贊助款(縣市長300萬起跳),全都「現金款」交易(非支票或匯款),沒有報帳,候選人親自領取,而且都認為是「陳水扁總統」給的(至於來源何處不知,也不知道陳水扁是以個人名義、總統名義、還是黨主席名義給的)。看來政治獻金法是他們拿來唬弄老百姓,暗地裡為所欲為的障眼法,綠營政客(包括台聯、部分無黨籍民代)根本不把國家法律看在眼裡。

陳水扁為了讓他的政治獻金說詞成立,所以不惜把所有黨內同志全部拖下水,傳喚過來幫他背書,一個人犯罪全國譴責,當整個政黨(甚至是綠營政客)全都是犯罪者時,那就變成「政治」事件了,這是陳水扁打的如意算盤,而現在已經傳喚的市議員、立委、縣市長人數還不夠,所以審判長問陳水扁那些傳喚未到的人就算了嗎?陳水扁還是堅持要多傳喚一些人,才能取信於社會大眾,所以上星期四(6/2)傳喚前縣市長楊秋興、陳明文、蘇治芬,之前傳喚的謝長廷、李應元、羅文嘉還不夠,市議員只傳喚鄭新助太少了,還要再傳喚幾個,立委傳喚過柯建銘、蔡啟芳也不太夠,所以還要再找賴清德跟葉宜津。我看乾脆所有拿過陳幸妤她爸爸錢的民進黨民代候選人,全都出來自首好了,免得政治獻金法一開鍘,市議會跟立委開會全都要去看守所或監獄裡舉辦。

按照99年1月9日修正後的政治獻金法來看,首先陳水扁的「贊助」就超過法定最高限額,這些綠營的候選人非但沒有存入專戶、也無開立收據,每筆都超過10萬元不能現金給付也犯規,真是罄竹難書,慢慢來整理好了。

1.針對台聯黨部份:

法規第七條: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一、公營事業....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

93年底立委選舉陳水扁給台聯黨3000萬元就已經違反此條規定。用總統名義不知道算不算「公營事業」?用民進黨黨主席也是「其他政黨」,用陳水扁個人也超過個人最高60萬元的規定(第17條),依第29條處罰: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台聯黨還沒據實申報,放入專戶(第20條規定),所以觸犯第30條: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存入專戶、繳交或補正;屆期不申報、存入專戶、繳交或補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2.綠營候選人部份:

(1)若將陳水扁視為「總統」捐贈,則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公營事業」,從郭文彬身份為「總統府參議」,告訴候選人是說「這是陳水扁總統給的」,符合這一條,(除非總統府不算「公營事業」而是「政府機構」,那就無法可管,變成掏空國家、假公濟私),違反此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政治獻金沒收之(第25條)。

(2)若將陳水扁視為「個人」或「黨職」身份(金錢是募款來的),則繼續觸犯下列各法條:

   a.若未存入專戶內,違反第10條,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第30條)

   b.未開立收據,違反第11條,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第30條)

   c.超過10萬元要用支票或匯款,違反第14條,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第29條)

   d.若此筆「政治獻金」未記載至收支帳簿並做會計報告書(要保管5年,至少95(2006)年以後的還查得到),違反第20條,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存入專戶、繳交或補正(第30條,不過法條上有盲點,這是第20條的不實之申報)。

3.針對陳水扁部份:還觸犯以下各條:

  a.第5條: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陳水扁若以「總統」名義就觸法,按其收受金額處二倍之罰鍰。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沒入之(第27條)。

  b.第6條: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僱傭關係或其他生計上之利害,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之捐贈。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公務員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8條)

  c.第18條:個人捐款不得超過20萬,政黨捐款不得超過100萬,違反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第29條)

陳水扁任黨主席期間為:91(2002).07.21.~93(2004).12.11、96(2007)10.15.~97(2008).01.12.

附上陳水扁及證人承認,各年度贊助候選人的經費一覽表:

PS.陳菊的1000萬,是在她辦愛河牽手活動的贊助款,跟選舉是同一筆款子(分不清是選舉贊助或是活動贊助,反正就是那個時間點給錢的。)

去年(99)12月20日才爆發吳敦義收受政治獻金違規,繳回50萬還罰20萬元的前例,捐贈者也被罰200萬元,(民視新聞:http://youtu.be/RulO2lBc8vA)這可是先辦藍的,而非辦綠不辦藍。公平起見,這些綠營政客所有違反政治獻金法的,可得依「歷史共業」,一起接受政治獻金法的規範及懲處才行。

以上「政治獻金」所有內容都來自金改洗錢弊案陳水扁的證詞及相關證人證詞(包括台聯黨前主席黃主文),一切據實陳述,可受公評。

附錄:1.94年年初的個人政治獻金收入剪報(剪報圖片上按滑鼠左鍵可切換到大圖)

民進黨諸公們,聽聽柯建銘說的話:要誠實申報哪?

2.95年7月12日的政黨政治獻金剪報

 

從這舊報紙來看,個人對政黨最高只能捐贈30萬元,台聯收了3,000萬元,而且才申報共收政治獻金3,500萬元,難不成除了陳水扁,只募到500萬元捐款?

終於寫完了,有沒有人自告奮勇去監察院告發?不過政治獻金法缺少告發獎金,應該修法,讓告發者可以領取一成獎金,才能讓人有監督的意願。如果這樣算獎金,陳水扁這一爆料...獎金會算到手軟(好吧,設個最高額度控制,麻煩立委修法一下)。告發時,可提醒監察院調閱4/21金改洗錢弊案99年矚上重訴字第77號證人謝長廷、柯建銘、黃主文證詞;4/28同案號證人鄭新助、李應元、蔡啟芳、羅文嘉、馬永成筆錄;5/5同案號證人郭文彬筆錄;6/9同案號證人楊秋興、陳明文、蘇治芬筆錄,還有未來還要繼續傳喚的證人筆錄。這些證人在法庭上是要據實陳述的。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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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ying6100&aid=5320156
 引用者清單(1)  
2012/07/06 00:33 【paulao 的網誌】 從林益士涉貪談起

 回應文章

淡水老何~閉關中!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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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犯法 歷史共業?
2011/06/15 16:40

妳巨細無遺整理揭露

讓大家再度認清真相

貪扁就指望小英當選

特赦出獄享用贓款啦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6-15 22:09 回覆:

因為民進黨愛用「歷史共業」這四個字,所以我才挖苦他們,拿了違法的政治獻金要歷史共業,比照吳敦義一樣現金繳庫、還得罰款。

我是擔心小英當選,到時候不是用特赦,而是施壓司法人員,直接判無罪,讓貪污扁變成政治迫害的犧牲者,讓更多不明事理的年輕一代,產生對國民黨仇視對立的心態。

如果您去看過國中生的歷史課本,就會知道我的意思,利用學生非得背書應付考試,以潛意識教育做政治思想灌輸,所以現在年輕世代為何會特別強調二二八仇視國民黨。課本狗腿到連陳水扁、年輕時的呂秀蓮照片都放上去。


湘野莫佬*~我跟親愛的去台北了~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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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
2011/06/15 07:10

辛苦了~~喝口水吧~~多保重!!!


湘野莫佬~(U莫~莫代誌)~~歡迎光臨~~敬請賜教!!!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6-15 08:35 回覆:

莫佬大哥關心。

因為文章從週一晚上寫完,不斷增加內容資料,一直到週二下午才全部完成,所以才會寫個「完整版」,讓大家知道整篇文章不會再繼續愈寫愈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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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ght thing to do!
2011/06/15 01:24
I hope and hope and hope....

People in Taiwan do stand up for their rights and speak up the right from wrong. There is right things to do and get everything straight for people to follow.

Thanks for sharing! Keep your great work!

By the way, when should I send you the money order for the book?

Rose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6-15 08:32 回覆:

謝謝Rose姐的鼓勵。

我也希望台灣老百姓能看清楚事實,不要再被這些政客用著不切實際的「政治」語言矇蔽,進行貪贓枉法的行徑,任何政治都沒有比老百姓的生活安定與公平發展來得重要。

我會繼續完成我的旁聽行動,書籍現在還在努力查看這六年多來的新聞,蒐集有用的資訊,像上面的新聞資料,都是剛好翻報紙看到的。

因為許多朋友都建議不要急著出書,把資訊蒐集完整才可以陳述清楚,所以我現在先從94年1月的新聞開始看起,了解當時環境的變動,把紅衫軍為何會凝聚爆發出紅潮力量的時空背景,有個清楚的描述。

所以不用急著把錢匯給我,按照進度來看,應該是八月中旬以後才會需要用到錢,目前就先留在您那裡,等確定要花錢買照片版權或排版印刷時,再通知您了。


pearlz (民進黨抹黑霸凌WHO )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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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段
2011/06/14 16:22
你說,有沒有人要去告發?難道這是沒有被公開的資料?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6-14 22:15 回覆:

應該說,媒體記者去過個醬油,然後寫個斷章取義的片段,完全沒有深入探討,社會上一點漣漪也沒產生。就這樣靜悄悄地,在法庭內上演公然承認違法還義正辭嚴的強辯說詞;法庭外,綠營政客繼續招搖撞騙選票,高喊台灣獨立。

至於檢察官或司法體系會不會函轉監察院去調查,這種「溝通管道」是否存在我不知道,所以最保險的做法,就是老百姓自力救濟,發現不法,先去告發,也別等這些政府機構的交叉查辦了。

如果您們有關心政治的人,都沒聽過上面寫的內容,那就很確定這個「公開資料」還不是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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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你100各大拇趾
2011/06/14 10:29

我很想給你按推薦文章10次啦

可是.....

udn部落格說只能按一次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6-14 13:40 回覆:
,您願意按讚我就很高興了。政治獻金這筆帳還真是不好算,這幾天去圖書館翻舊報紙也蠻有用的,要再出門去翻報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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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w up again!
2011/06/14 03:07
Disgusting A-bian really makes me sick. Ummmmm, I am going to throw up again!!!!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6-14 10:20 回覆:

查了政治獻金法,我才知道為什麼林勤綱檢察官,每個證人承認收了陳水扁的錢之後,都要加問一句:您知道陳前總統閣下,是用甚麼名義把錢給您的?是自己個人?還是以總統身份?還是黨職身分?

按政治獻金法第18條: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

公務機關還不能捐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陳水扁每年給的「政治獻金」可都是非「億」也是「千萬」起跳。

當初「政治獻金法」可是民進黨的競選政見,通過還大聲說台灣政治進入新的紀元。現在回頭看來,只想大罵一聲「X的」,這種土匪政黨,拿錢還敢在法庭內理直氣壯,一副全世界都對不起他的樣子,一個國家元首,就可以目無法紀,囂張成這樣嗎?


笑笑-綠洲 明湖 故鄉情!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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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
2011/06/13 23:19

看樣子,妳今生的志業是專對陳貪扁。

總統大選老馬已開始動起來了,他要聘妳做顧問喲!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6-14 01:42 回覆:

他是不沾鍋,找我當顧問,就會被綠營的扣上「政治迫害」的帽子,認為他的手伸入司法,意圖影響司法審判。

不過馬市長時也到過紅衫軍會場靜坐過,就是紅衫軍的一份子,紅衫軍反貪腐信念是一定要遵守的,這點我可是很信任夥伴的作為。

總感覺老天爺要我寫這本書,就是要把紅衫軍的志業做總結。真希望國務機要費更一審可以符合天意,直接三審定讞,我也就可以「告老還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