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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6 21:59:24瀏覽1316|回應6|推薦58 | |
今天來了五個被告:馬志玲、馬維建、杜麗萍、黃俊英、吳景茂。 記者來了四個,旁觀民眾也是四個,沒有挺扁迷,真是一個輕鬆愜意的準備程序庭。 法官還是只有承審法官黃斯偉一人,檢察官則只派林勤綱檢察官做代表,因為一審被周占春給糟蹋掉,所以二審幾乎沒啥新的事證要調查,這些被告也不像陳水扁跟他三個律師一樣(明明都是搞法律的,還把準備程序庭當演講場發表演說),今天所有被告完全按照程序進行,一項項流程按部就班來操作,合議庭是採每一個被告輪流進行,說完一個再換一個,所以內容大同小異。 先是檢察官陳述上訴要旨,因為今天是針對國泰世華銀行保管室內的7.4億元,搬運至馬家金庫的這一部分,所以內容都一樣,依據特偵組上訴書第39~42頁(若點選連結的網址則在38~41頁(四)部分)之上訴要旨內容(建議有空去看一下,寫得不錯,李家同要大家多看判決書(上訴書也行啦),學習邏輯思考)。 再換被告提出個人意見,馬志玲說:我是清白的。馬維建說:7.4億元是無預期被送到家中,當時紅衫軍還未發生,所以不知道扁家的情況;當初開戶都是以我及母親做為有權簽章人,並沒有洗錢的意圖。杜麗萍說:我是被冤枉的,不懂得洗錢,是受人之託幫忙,無端被捲入事件,只想快點回復正常生活。所以以上三位都是以無罪來答辯。 而黃俊英及吳景茂則是直接認罪,承認有參與洗錢的行為,但是並不知道金錢的來源,葉大慧律師也從程序及實體兩部份提出法律見解:程序部分,因為前一案(國務費及洗錢案)認定兩人幫吳淑珍洗錢是自91(2002)至97(2008)年期間,屬接續犯,業已判決確定,所以這次洗錢案於95年間,犯罪型態相同,應屬同一案件,本案應屬「免訴」;若從實體部分來說,被告已認罪,並配合偵辦,請依檢方請求,做「免刑」之判決。 再問有無證人要傳喚時,馬志玲要求傳喚:吳淑珍、馬永成;馬維建要求傳喚: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杜麗萍要求傳喚:陳登壽、吳景茂。而陳俊英及吳景茂沒有證人要傳喚。 這次黃斯偉法官也特別詢問被告一些問題來釐清疑問。他問杜麗萍:在95年6月20日搬運現金的前一日,是否有帶吳景茂先到馬家看保管室?有,但當時不知道是搬運現金。6月19日到馬家看到甚麼?當時吳淑珍要我帶吳景茂去看放東西的地方,我通知馬志玲,他幫我們開門,馬維建下來打開保管室給吳景茂看,馬維辰不在現場。 這個問題也有問吳景茂,吳景茂也承認6月19日有先從台南上來台北,陳經緯去機場接機,上了杜麗萍的車子,之前說沒有是因為羈押記不清楚,後來再仔細想一想是有這回事,到了馬家,印象中是有見到馬維建,但沒印象見馬志玲,有外勞來開門,對馬家不熟,所以不清楚有見到誰,細節記不太得了,有去看保管室,但是忘記保管室有沒有開門。 黃法官有對黃俊英及吳景茂問了一些問題,陳俊英總共到國泰世華銀行三次,第一次去開戶,有吳景茂及吳淑珍相陪,第二次是去搬運一包包已經包裝好的現金,也是跟吳景茂同去,第三次是自己一個人去銷戶。吳景茂也承認有陪同去開戶,但國泰世華在場人員不認識。陳俊英補充說吳淑珍有拿過文件給她簽名,但不知道內容是甚麼。 另外法官提示D1保管室契約給陳俊英及吳景茂看,詢問上面的簽名是否為他們親簽,筆跡跟其他文件不符(哇,法官看得好仔細,佩服),兩人看了都否認有簽名,陳俊英說簽名「謀加水啦(沒這麼美啦)」(看來有人偽造文書了)。 庭訊10點50分結束,今天還有某間高中職生去法院參觀,不能進來專用刑一庭,但是外面每間審理的法庭,後面旁聽席座位都坐滿了人。 把馬家洗錢的流程再順便PO上來給大家複習一下: 參考文章:金改洗錢弊案流程圖 ** 連發兩篇文,還有一篇:一萬元的誘惑--患不均的慈善娛樂 ,麻煩您思考一下「行善」的意義跟做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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