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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4 02:25:08瀏覽6859|回應64|推薦60 | |
早在法庭上旁聽黃世銘總長的洩密案,看到審判長彭慶文的態度,就知道這合議庭已經被民粹、權貴給嚇到屈服了,嚴以對黃總長,卻對貪污還搞關說的柯建銘態度討好,這樣子的法官,能判出甚麼公正的判決出來?果然一點也不奇怪,真的判黃總長有罪,判決詳細的內容如下:因職務持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交付,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公務員因職務持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對於法官寫的內容,有興趣的人,請自己去看:http://tpd.judicial.gov.tw/?newsType=2&SEQNO=153793 我已經懶得看那些硬坳強辯的說辭了,每個人都有自己的道德是非衡量標準,不是法官說了算,如果大家都有相同的證據資料可以了解判斷,那就知道是法官公正,還是法官諂媚權貴。這個案件有腦筋的都看得出來,總長是對國家負責,報告總統有關立法院長、民進黨黨鞭連同行政長官法務部長、高檢署檢察長的關說司法無恥行為。 國家法官如此明顯地諂媚權貴,對付勇於對抗貪腐權貴的司法人員,這種無恥無良的判決,要讓人說司法公正、獨立、有威信,實在是把自己當白癡一樣,連點是非判斷能力都沒有。黃總長被判有罪,三位法官也同時告訴全國百姓,司法人員是可以被權貴施壓收買、民粹干預影響的孬種公權力。這樣子的「民主、法治」真是全球笑話。難怪一堆愚蠢學生都可以暴力霸占立法院、行政院,維護公權力的警察也只能孬到不敢強制驅離。台灣維持社會秩序的公權力真要宣布腦死狀態了。 話題拉回黃世銘總長的洩密案。對於這種宣判,黃總長的律師群判決後提供新聞稿給媒體,我也拿了一份,全文刊登如下: 檢察總長黃世銘因向總統馬英九報告王金平司法關說事件,而遭台北地檢署起訴一案,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已於今日下午宣告有罪判決。對於此結果,律師團明確表示萬分不解,並深感不服。 (關於憲政秩序問題與洩密) 律師團表示:立法院院長與最大在野黨黨鞭關說司法個案,扭曲檢察機關職權之行使,而影響檢察官獨立辦案之空間,與保障司法獨立之憲政精神相悖,屬於違憲之行為。而依憲法第48條規定,總統應於就職時向全國人民宣示其必遵守憲法等語,可知總統本身即為憲法之守護者,身為總統任命之檢察總長,自有義務向總統報告上開違憲之行為。據此,黃總長之行為係基於我國憲政體制、相關行政或司法組織之要求、公務員之忠誠義務之當然舉措,而有助於國家政治安定。而法院判決竟無視黃總長盡忠職守之行為,率爾科處總長罪刑,判決論理自顯有瑕疵。 (關於洩密之主觀犯意) 律師團又表示:最高法院檢察署執行正己專案作業要點第9點、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8點規定,檢察官對於行政不法事件有初步認定之權限,且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有行政不法事項,有知會該管權責機關之義務。而總長向總統及院長報告時均一再表示只有行政不法,且鄭檢察官在訊問完林秀濤時即開始撰寫結案之書類,後續總長亦未曾在對涉及關說案的王金平院長、柯建銘委員、曾勇夫前部長與陳守煌前檢察長進行任何偵查作為,均可知總長當時主觀上早已認定本案屬於行政不法,沒有洩漏偵查秘密之主觀犯意存在。 (關於通保法應秘密之意義) 關於法院認定黃總長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部分,律師團指出:本案王金平院長等人涉及關說司法已經檢評會認定,而對司法個案為關說屬於不法行為,非不許他人接近、窺視、取得的「個人合理隱私期待」,顯非屬通保法第27條所保護「應秘密」之資料,且總長取得監聽資訊都是經過法院依通保法核發監聽票後,方掛線監聽取得關說之通話內容。因此,黃總長本於國家公義代表人之身份向總統報告並向民眾公開合法監聽所得資料,當然屬於合法之作為。 (關於「公益性」之解釋) 律師團更明確指出:本件判決顯然無視公布司法個案關說事實之「公益性」。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規定「為維護公共利益有必要」之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例外規定;通保法第18條但書規定「符合第5條之監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可以交付之例外規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但書「對公益有必要者」、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第2款「增進公共利益」可以作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情形,都已明白表示於具有公益性之情況下,可公布相關資訊而不構成犯罪。而依據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書所述,具「公益性」者包含「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之揭發」,本件立法院院長、最大在野黨黨鞭、前法務部部長、前臺高檢署檢察長等人聯手干預司法,嚴重影響憲政秩序並破壞司法獨立,屬於重大之不當行為,自然具有「重大公益性」而得以公布之。 律師團最後表示:王院長身為民主國家之國會議長,掌管議決法律、預算等國家重要事項之權限,竟然介入司法個案之關說,破壞司法之公正與獨立,絕對是嚴重之毀憲行為。黃總長本於守護憲法之意旨報告總統,並公諸於世,竟遭到司法如此無情之對待,律師團完全無法接受此判決結果。因此,律師團將在收到判決書後,為總長深入研究判決所持理由,並全力支持總長上訴爭取無罪之判決。 以上是律師團的新聞稿。而黃總長在得知一審判決有罪,也負責任履行承諾,宣布辭去檢察總長一職。兩任檢察總長,都因貪腐政客操弄社會民粹,導致未能享有四年「保障任期」的「保障」,民粹成為最大的恐龍,干預司法顛倒黑白。黃總長的辭職聲明全文如下: 很遺憾,今天臺北地院仍然做出對我不利的判決,令我悲憤莫名,我不是作奸犯科,也不是貪贓枉法,我是依法執行公務並本於我法律人的良知及法律確信而為所當為。無奈,這6個多月來讓我飽受擔任司法官38年來最大的折磨與羞辱。我之所以堅持至今,就是要告訴國人,揭弊是一條艱辛但卻是必走的路。今天,我宣布辭卸檢察總長職務,只是履行我的承諾,並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概括承受所有外界之指責與非難,絕非認同臺北地院的判決,我唯一深感愧疚的是對不起高齡父母、家人、跟我一起辛勞打拼的同仁及許多默默支持我,希望我堅持走下去的民眾。 這段日子,我常思索這件司法關說案之所以會演變成「關說者輕縱、揭弊者重懲」這個境地,關鍵在於整個社會對「司法關說」的姑息與縱容,這也間接印證了現今社會上「司法關說」的傳聞之所以會時有所聞的原因所在。事實上,司法如遇權貴就低頭,碰到關說就妥協,不但會使司法公信崩盤,連帶也會使社會變成不公不義。這也是為什麼我在民國99年3月8日立法院審查檢察總長資格時向立法院提出一份書面報告,誓言要全力抗拒任何政治力干預司法之原因。 如今,這項對人民的承諾我做到了。所以,假如時間可以倒轉,我依然不後悔所作的一切,因為揭發不法,伸張正義,捍衛司法獨立,提昇司法威信,不但是檢察總長份內之職責,也是我身為司法官畢生之使命。我始終堅信美國著名的民權運動領袖金恩博士所說:「前路漫漫,但終究歸於正義」,因為,歷史是見證最後的行為而非眼前的一切。 最後,衷心期盼臺灣的司法經過這次重大關說司法事件後,能永遠不再有關說,澈底做到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早日實現公平司法的理想。 黃世銘 10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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