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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1 21:09:08瀏覽1207|回應4|推薦8 | |
西元前524年,時當春秋時代,七月,鄭國都城大火。
火災發生的時候,鄭國執政子產第一件做的事,便是發動人民登上城牆,並派發武器。子太叔游吉憂慮地說:「我們這樣的舉動 (意指提防盟主大國晉國趁火打劫),晉國恐怕不爽,要找藉口來討伐吧?」 子產說:「我聽說,小國忘記防禦就會危險,何況有火災呢?國家之所以不會被輕視,就是因為有防備。」不久,晉國的邊防官吏果然責備鄭國說:「鄭國有了火災,晉國的國君、大夫不敢安居,占卜占筮、奔走四處,遍祭名山大川,不敢愛惜犧牲玉帛 (意為替鄭國求神,祈求保佑)。鄭國有火災,是我晉國國君的憂慮。現在你老先生竟然武裝人民登城守禦,是要防著誰啊?我身為邊境上的官員,不敢不向你表達我們的不爽。」 子產吐槽說:「像您所說的那樣,我國臣服晉國;我國的火災,當然是盟主晉君的憂慮。我國不幸,政事不順,上天降下火災,又害怕邪惡的人乘機打我國的歪主意,以引誘貪婪的人,使我國衰上加衰,以加重貴國君主的憂慮 (所以才加派人手登城防備)。幸虧我們狗運好,沒有滅亡,還可以花這閒工夫跟你解釋。如果不幸,在失火時被奸人偷襲而滅亡,貴國君主雖然為我國憂慮,恐怕也是來不及的了。」 (譯文參考維基百科) 國家安危不容輕忽,就算是看來慈藹祥和的宗主國,我們也得用最高標準,做最壞的打算,防著它點。 防災這件事,本來就是黑天鵝,本來就該預防最壞的狀況。因此標準應該要最高─根據莫非法則,災難發生時,等級往往都是「出乎預料」或「史無前例」的。但是,標準也必須事先跟建築者說清楚,免得落成之後眾議紛紜,無法使用。可是民間建築改革社社長呂欽文的說法就有點怪,他說「大巨蛋二、三樓的欄杆,依建築法規100至110公分高就合格」;這個標準,用在人數一千的小學可以,但同樣的標準用在六萬人的大型建物裡就有點瞎。 這就是我的困惑:遠雄說一切按照合約走;市府的評鑑又說不夠安全。所以,當初所謂安檢的標準並未詳敘在合約之中?如果遵循了合約的要求,但又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問題不是又回到合約本身來了?恕我魯鈍,但「簽約之後又得議約」的做法,是不是始作俑者的惡靈? 望開釋。 (左傳原文: 「火之作也,子產授兵登陴,子大叔曰,晉無乃討乎,子產曰,吾聞之,小國忘守則危,況有災乎,國之不可小,有備故也,既晉之邊吏讓鄭曰,鄭國有災,晉君大夫不敢寧居,卜筮走望,不愛牲玉,鄭之有災,寡君之憂也,今執事撊然授兵登陴,將以誰罪,邊人恐懼,不敢不告,子產對曰,若吾子之言,敝邑之災,君之憂也,敝邑失政,天降之災,又懼讒慝之間謀之,以啟貪人,荐為敝邑不利,以重君之憂,幸而不亡,猶可說也,不幸而亡,君雖憂之,亦無及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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