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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09 13:28:26瀏覽936|回應0|推薦0 | |
§ 撰寫於1999年,為新潮流未發表之論述小組作品,參與者除我外有劉進興及周威佑 戰後台灣主權的發展與變遷 戰後台灣的歷史,依台灣主權的發展變遷可約略分為四個階段: 主權變遷的四階段論 第一個階段是在1945年至1949年之間。 1945年前台灣原本為屬於日本的領地,台灣主權清楚屬於日本。但戰敗日本放棄對台灣的主權,卻並未於任何具國際法意義的條約中確定台灣的主權之歸屬,所以戰後台灣的地位是屬於一種未定的狀態。中國﹝中華民國﹞政府於1945年對台灣的佔領,係受到戰時聯軍統帥的授權,代表聯軍代管台灣,並不意謂著台灣的主權已經回歸中國。 第二個階段是在1950年至1970年之間。 1950年後這樣的託管狀態發生了重大的改變,由於中華民國的國民黨政權於中國內戰中節節失利,最後遂逃亡到這塊代管領土─台灣上,並透過軍隊特務等力量在台灣有效地建構起其統治權力。這樣的一個流亡政權雖號稱代表中國,但其所統治的區域原屬於中國的部份,僅存金門、馬祖等沿海諸小島,反而是台灣這塊代管領土成為其主要有效統治區域,但因為冷戰東西對抗的背景,使得一方面流亡政府對台灣的佔領並未受到挑戰,這樣的佔領反而隨著冷戰的持續而固定化下來,另一方面則因冷戰的情勢,流亡政府在聯合國內不適當的據有著中國代表權,直到1971年為止。 但此時的台灣地位雖然被流亡政府所佔領,但主權未定的狀態卻未改變。第一個例證是當1950年韓戰爆發後,美國迅速派遣第七艦隊中立化台灣海峽,當時的美國總統也以聲明表示了台灣地位仍屬未定狀態的立場。第二個例證是1952年日本與流亡政府簽署的《華日和約》,和約中明訂日本放棄台灣,但也有意識地避免處理台灣的歸屬問題。第三個例證則為1954年美國與流亡政府簽署的《華美共同防禦條約》中,雖然明訂中華民國領土即指台灣,但美國國會在批准時,仍特別聲明台灣的法律地位不因條約之締結而獲得解決。 第三個階段則為1970年至1990年前後。 這段時期的的流亡政府仍然持續「有效佔領」著台灣。此時的台灣,雖然擁有獨立國家的要素:土地、人民、政府、主權,因此已具備成為一個獨立國家的條件,但因為統治者仍自認為代表中國的政府,而且統治集團之權力正當性皆源自於1949年以前之中國政府時期,故未能脫卻外來流亡政權的特質,故台灣仍未完全成為一個獨立的國家。這樣的狀態無以名之,姑且稱為「中華民國(已不是中國政府)在台灣」。但這段時期的台灣與前一時期不同的是,由於國際上美中合作對抗蘇聯,國民黨統治集團漸漸失去國際的支持,亟需建立統治政權的合法性,開始以台灣為範圍逐步地進行民主化及本土化,寧靜的「主權革命」於焉開始。 從這個時期開始,台灣的主權究竟是否仍為未定已開始有爭議,雖然台灣的主權原本屬於未定狀態,但與其他未定狀態區域不一樣的是,台灣自1949年以來一直有一個穩定的政府在此進行統治,在長期的統治中也並未受到有力的挑戰。這個政府在台灣進行了超過20年的有效佔領統治,雖不一定能完全滿足國際法上關於以有效佔領獲有主權的年限條件,但這樣一個長期有效統治當局卻很困難被否認它的存在,台灣主權倒底仍是未定狀態、還是屬於統治台灣的國民黨政權,這個時期的國際社會往往對這個問題無法得到完全的共識,所以多半只表明不承認台灣主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場。 最明顯的例證是自1970年後,當中國與他國建交時要求將「承認台灣是中國一部份」放在建交公報上時,絕大多數被要求的國家不是在建交公報上完全不提起,就是以「留意」、「認知到」或「充分理解、尊重」中國立場這樣的文字來應付中國的要求,明顯的迴避了對台灣主權立場作明確的表態。中美建交後美國國會為處理美台關係所通過的「台灣關係法」,更清楚的反映了當時國際社會在面對台灣國際法地位上的尷尬,在該法立法過程中,美國國會清楚地表達不願意就台灣國際法地位明確表態的立場,但卻同時透過在法中明定「台灣」一詞包括了「在1979年之前被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之統治當局及任何繼承之統治當局」,承認了在台灣有效統治政府的存在事實。 自1990年代起,台灣進入全新的第四階段。 首先是,國民黨統治集團逐步修改以中國主權為前提之體制設計,對外也不再宣稱擁有中國主權。其次,國會全面改選與總統直選,使中華民國政府擁有人民授權之正當性與合法性,且此授權完全來自台灣地區二千餘萬人民,使得中華民國政府漸漸脫卻外來流亡政權的性質。最後,1997年的修憲,不只修憲的代表完全由台灣地區選出,更重要的是這次的修憲已將原本憲法的基本原則及精神做了根本的變革,這樣子的修憲事實上已相當於一種制憲行為,所謂的中華民國憲法,實質上已被顛覆,成為台灣的憲法。在這最後一個階段的台灣,透過了政權本土化及民主化的完成,加上憲政秩序的重建,完成了第三階段開始的「主權革命」。台灣的主權革命,並未演成血流成河的反殖民戰爭,反而是一個長期分期付款的過程,當累積了足夠「量」的改變,「質」的改變就自然產生了,台灣的主權革命就是這樣一個從量變到質變的例子。 從國際法的角度上看來時,台灣的國際法地位在此時也獲得了確定。1990年後,這個政府在台灣已有效佔領統治了40年以上,依照國際法的理論,這個政府在台灣有效佔領的時效已足夠握有台灣的事實主權。但雖然長期有效佔領是可以獲得主權,但其主權仍有正當性的危機存在,即當地的人民有合理地權利否決這樣的主權建構,但由於台灣所進行的民主化工程甚為成功,自1990年代開始,統治的政府均來自人民的選擇,台灣幾乎年年進行類似公投的全民選舉,統治當局原本潛在的「正當性危機」遂隨著民主化的成功腳步而逐步消散,自此台灣的主權已不再像過去一樣是屬於未定的狀態,而是已經屬於統治台灣的這個政府。而這個政府經過了主權革命的洗禮,已經成功地締造了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這個新的國家雖然名稱仍暫時延用著過去「中華民國」的名號,但它與在1949年前統治中國的中華民國卻截然不同,而台灣的主權就屬於這個新的台灣國。 有人不願意去面對這樣的現實,不願意承認台灣事實上已經是一個新而獨立的主權國家,他們強力主張「中華民國」尚未被推翻,所以台灣尚未獨立,他們認為代表「中華民國」的國民黨政權仍是一個百分之百的外來政權,絕對不能代表台灣,更絕不是一個本土的政權。他們舉出許多例子,諸如國民黨政權至今仍不肯放棄中華民國國號,不肯放棄與中國統一的目標,不肯放棄「大中國思想」等等,所以在這些人的眼中,縱算國民黨政權有做任何看似本土化的調整,仍然只是一個披著本土化外衣的外來政權,根本不是一個本土政權,更不能代表台灣。針對這樣的說法,我們認為可能是對「本土化」是什麼有誤解,所以我們必需先來釐清「什麼是本土化」的意涵。 本土化的意涵 我們必需先聲稱,在我們的眼中,「本土化」本身並沒有什麼好壞價值之分,一個本土政權並不保證一定就是一個好的政權,譬如過去的菲律賓馬可仕政權及韓國李承晚政權,都是徹頭徹尾的本土政權,但也都不是什麼好的政權。相反的,外來政權也不一定都是壞的政權,例如美國所託管的關島,對關島而言,美國的託管政府是一個典型的外來政權,但卻不一定比其他本土政權更要惡質。「國民黨政權已經本土化」這個命題,在我們的看法中,與國民黨政權是不是一個好政權完全無關,這個命題的意含,其實是要承認,國民黨政權已經成功的脫卻外來性質,而轉變成一個充分代表台灣的政權,而這樣一個代表台灣的統治政權的存在,更是台灣主權獨立確切實在的證據。 我們認為,要判斷一個政權是否本土化,不在於這個政權聲稱它是什麼,而在於從統治權力結構的角度下,觀察權力的正當性倒底來自那裏,若權力正當性不來自於本土的就是外來政權,權力正當性來自於本土的才是本土政權。權力結構的本土化也不是看「省籍」,而是看其代表性。以前的國民黨政權,堅持不放棄代表中國的法統,在台灣維持著由中國選出的萬年國會及依此產生的政府,同時更維持著中國制定的憲法,這樣的政權當然不是本土政權,因為它並沒有本土的正當性。但一旦權力的代表性來自本土,由台灣的納稅人選出,即使選出的都是「外省人」,也仍然是本土化。若是以這個指標來觀察國民黨政權,從1970年代開始國民黨政權透過國會增補選的方式逐步開放政權,到了 1990年國民大會改選,1992年立法委員全面改選,1996年總統直接民選,我們不得不承認當前國民黨政權的權力正當性已完全來自本土,這個政權的權力結構顯然已經充分地本土化了。 除了權力的正當性外,國家資源的分配是否以本土為主也是本土化與否的一個判準。國民黨政權從過去口口聲聲喊著要「反攻大陸」,將台灣資源的大部份都投資在「反攻大陸」的神話上,國家的形象也投射在台灣海峽的另一端,這樣的政權的的確確是一個外來政權。但現在的台灣,幾乎全部的資源都是以台灣為主的規劃分配,而這樣的政權又怎麼是外來政權呢?其實,國家資源分配以本土為主這個命題已經隱含在權力結構的本土化這個命題中了,當權力結構本土化後,國家資源分配自然會以本土為主,因為由台灣選出的代表,怎麼可能不支持台灣優先的國家資源分配呢?一切資源當然要用來保衛台灣,發展台灣,這個政權自然就是本土政權。 至於國民黨政權仍然維持著「中華民國」這個名稱,或是國民黨政權仍然口口聲聲堅持著統一的意識形態教條等等,我們認為並不影響我們對國民黨政權已經本土化的判斷。我們必需認知,歷史上的變革很少是完完全全與過去割裂清楚的,歷史的常軌反而總是經常留著一點尾巴,像英國日本雖然經歷民主化的過程,但到現在仍然維持著皇室與貴族院等封建時代的機構,但很少人會因此而說它不是民主或是假民主,只要實際運作的層面符合民主的原則,那麼縱算留有一些尾巴,也仍然是民主政權。對於國民黨政權是否已經本土化的判斷也應如是,只要在實際運作的層面上,國民黨政權的正當性來自台灣人民,國家資源的分配也以台灣為主,那麼縱算留下那麼一點尾巴,也仍然不能否認它是一個本土政權。 我們認為,承認國民黨政權已經是一個本土政權,認定台灣已經成為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並不會讓台灣獨立建國運動者手足無措,失去奮鬥的目標與意義,相反的,正是因為能夠現實地接受台灣作為一個新而獨立國家的事實,台獨運動者才不會在一個錯誤的戰場上打一場錯誤的戰爭,那樣地戰爭將徒然虛擲浪費了獨立建國運動的資源與精神。 支持「族群和解」、化解台獨阻力 台灣分期付款式的「主權革命」,雖然進行的異常寧靜與平和,但仍然產生了一些歷史的殘留。由於在不過一二十年內,台灣就從原本信誓旦旦自稱代表中國的狀態,一變而為新而獨立的台灣國,在台灣社會中一些無法適應這樣變遷的民眾,或訴求危機意識,或批判台獨路線,在台灣內部遂產生了國家認同的危機:認同舊的代表中國的民眾與認同新的台灣國的民眾間的對立與衝突。而這些對立衝突,又往往因為台灣獨特的歷史背景,隱隱糾纏著複雜的省籍/族群情結,使得問題更混沌難解。 1949年後才移民台灣的這群「外省人」,過去為流亡政府所特別照顧,再加上在台灣沒有家族網絡,所以對台灣的本土化深為畏懼害怕,普遍採取著對抗台灣獨立﹝本土化的最高階段﹞的立場,而台灣﹝福佬﹞人則多半認為台灣獨立代表著台灣﹝福佬﹞人的當家做主,多少有著平反過去被流亡政府在政策上或任用上歧視的意義,所以對於過去比較被流亡政府照顧的「外省人」起而反對台灣獨立﹝台灣人的當家做主﹞更無法忍受,遂引起激烈的省籍/族群對立衝突。這樣的省籍/族群衝突是以台灣﹝福佬﹞人與「外省人」間的衝突為主,至於客家人,雖然有著族群文化語言喪失的危機感,但因為並未涉及國家認同的衝突,所以並未捲入這批的對立危機中。 有人針對當前出現在台灣﹝福佬﹞人與「外省人」間的省籍/族群對立,認為只是長久對台灣人的不公道的狀況終於獲得了一丁點公道,所以不需做什麼特殊處理,甚至有人面對當前的衝突時,更進一步主張「外省人」不是台灣人,認為可以被台灣國接納的「外省人」,必需是「認同台灣」的「外省人」,不認同台灣的「外省人」,可以「選擇回到中國」,希望透過這樣的方式來解決國家認同與省籍/族群對立的危機。我們必需聲明,我們不贊成這樣的看法與主張。我們認為「外省人」也是台灣人,不管他們認不認同台灣,都是新而獨立的台灣國主人,也有權力與台灣其他的族群一同來決定台灣的未來。我們這樣的看法,是源自於我們對台灣做為一個移民社會的歷史以及對現代台灣意識形成背景的了解。 台灣在400年來一直是一個標準的移民社會,除了原本居住於此的各原住民族外,來自中國的漢人移民事實上是台灣社會人口的主要成分。某一種角度說來,除了原住民族之外的台灣住民,都可以說是「外省人」,而1949年前後來台的「外省人」不過是近400年來這麼多批中國移民中的最後一批。這批移民與前幾批間的差異,只不過這批人數比較多﹝1949年前後約120萬﹞,所來自的地區比較多,以及,這批移民的來臨同時伴隨著政治上的控制。 除了台灣是一個移民社會外,我們更認為,1945年前在台灣社會萌芽的台灣意識,其實還是一種地域意識,除了少數政治先覺外,此時的台灣意識往往充斥著對祖國的懷念而並不獨立自主。但1945年後發展出的台灣意識,卻已逐漸脫離了祖國意識的束縛,這當然是與近50年來冷戰的發展有關。由於冷戰中的東西對峙,台灣被納入以美國為首的西方政經秩序中,使得近50年以來台灣與中國的發展截然不同,在與中國隔絕的情況下,台灣以事實獨立的方式運作,而台灣內部新聞媒體的高度發展,鐵路省道及高速公路的開發使用等,都將台灣各地更緊密的綁在一起,加上自冷戰時期即有對被中國併吞的危機意識,從而凝聚出台灣人民高度的共同命運感,這些條件下所發展形成的台灣意識不只是沒有祖國意識的包袱,甚至已經更進一步的成為奠立台灣國家基礎的國民意識內容。在這50年中,「外省人」與其他台灣人一起形塑這個新的台灣人意識,做為形塑者之一的「外省人」理所當然地是台灣人的一環。 我們不能否認當前的台灣的確有些「外省人」不願意承認自己是台灣人,而其中大部份是移民的第一代。對於這些,我們必需以較寬容的心來看待。我們不要忘掉,這些移民其年輕歲月往往是在中國渡過,就像所有移民的第一代一樣,他們都會有對祖國的深刻記憶及情結,就彷彿一些台灣人雖然移民到美國,3、40年後仍認為自己是台灣人一樣,不會因而將自己認同為美國人,對第一代而言,認同的問題不應強求,這問題自然會因時間而解決。我們深信,從移民的第二代開始,認同的問題就比較不會那麼嚴重,而第三代以後就更困難不認同自己是台灣人了,所以,「認同台灣」不應該是判定誰是台灣人的指標,而時間自然會解決這些移民者台灣認同的問題。 「認同」與否是一個高度主觀的東西,很難加以量化成一種可以檢驗的標準或典範,尤其若「認同台灣」與否將與公民權利有關時,將會更進一步的促使「認同台灣」成為政治上鬥爭或追獵異己的工具。我們更進一步認為,認同是一個民主國家中人民應有的選擇權利,這種權利不容剝奪。我們相信,只要台灣能維持其生存發展,台灣社會中的族群互動關係良善,台灣社會的發展就會將這些移民自動地轉化成台灣人了。 我們認為省籍/族群間的對立無法透過否認對方的資格來解決,而是台灣國內必需面對的內部問題。我們認為這樣的內部對立,必將破壞台灣內部國民意識的凝聚,給予中國分化挑撥台灣內部的機會,對台灣獨立建國運動將會發生實質傷害。站在獨立建國的立場上,我們認為沒有任何其他的選擇,只能支持國內對立的省籍/族群間進行和解。 我們之所以會支持省籍/族群和解,首先是因為我們認為在充滿敵意的中國隔海虎視耽耽之下,台灣社會內部沒有爆發省籍/族群衝突的條件,族群間既然無法衝突,就只能和解。這在下列背景下尤其為真:過去人口優勢但政治劣勢的福佬人逐漸取得政治上優勢時,將會讓人口劣勢而且政治也劣勢的族群絕望,而容易造成社會上的大幅動盪,族群間的和解是到目前為止避免社會動盪的最好方法。 其次,我們認為,族群和解可以有效的在台灣社會內部削弱統一勢力、加大台灣獨立縱深。這樣的判斷來自於我們對「外省人」危機意識形成的了解。「外省人」近幾年來的危機意識之所以形成,是源於在台灣本土化過程中「外省人」社會地位的下降以及國家認同遭受到巨大撕裂所導致,而這樣的危機意識,我們相信可以透過族群間的和解來化解,族群和解一方面可以消極的減低「外省人」對台灣變遷的排拒心理,另一方面則有助於積極的加速「外省人」自我認同為台灣人的過程。換句話說,我們認為,我們應該將「外省人」拉緊在台灣的陣營內,而不應將「外省人」推往中國的懷抱中。近二年來多數「外省人」對本土化及台灣獨立原有的不安已大幅降低,就是一個明證。 總結來說,我們對台灣長期的族群互動發展,其實還是很樂觀的。我們認為,基於國家認同衝突而引發的族群對立,將會隨著台灣這個新而獨立國家的維縏與發展而逐漸淡化。我們認為,台灣人的形成,不是基於血緣上的共同祖先,而是由來到這塊土地上的移民,歷經數百年的命運所逐漸形塑出來的,「外省人」不過是這批移民的晚到者,遲早將會溶入過去同為移民者的台灣人中。雖然「外省人」遲早都會溶入台灣人中,但因為中國對台灣充滿敵意的現狀,我們認為必需透過支持族群和解的策略,來加速這個溶入的過程,使得全體台灣人民能成為與中國長久對抗的不動基石。 【關於「四階段主權變遷論」的一些問題】 該論述迴避了國民黨政府「分裂國家」主張與國際認知相違背的問題,也閃開了因國際現實而無法透過人民自決來解決台灣地位未定的問題。但這樣的論述方式卻並非完全沒有難解的困難。由於這個新的台灣國仍承繼著舊的中華民國體制,新的政府又從不曾宣示現在台灣已是一個新的國家,所以要國際社會無條件地去接受台灣已與過去不同,是一個新的國家,並不容易。茲舉幾個例子,即可見這問題的複雜: a.台灣何時獨立的問題:若按上述的論述邏輯,新的台灣國於1990年因有效統治及民主化工程雙重因素方才成立,那麼1949年到1990年間的台灣顯然不能稱做獨立國家。若不是獨立國家,那當時的台灣是什麼?參與聯合國、與100多個國家有邦交的是什麼? .b. 憲政秩序的問題:雖然建立台灣國體制最好的方式是透過重新制憲來達成,但是這樣的作為目前卻不可能,因為只要台灣宣布制憲,將會被視為是一種宣布台灣獨立的挑釁行為,會因此受到國際社會約制。由於無法制定新憲,所以必需延用中華民國憲法,加以做修正調整。這樣的修憲工程,最多只能將原憲法中關於中國的部份加以凍結,卻無法加以清除,甚至有些部份根本就不能動,如憲法中所規範的「固有領土」等。這些狀況,使得修訂後的憲法,並不能體現一個新的台灣國家成立了。 c.加入聯合國的問題:申請加入聯合國,倒底台灣是以新國家的身份來申請,還是以舊中華民國的方式來要求「回到」聯合國,也是一件惹人爭議的事。台灣申請加入聯合國有幾種可能方式,一種是以新國家的方式申請加入,另一種方式則是以中華民國的方式要求重新「回到」聯合國。前一種方式不會受到1971年排除中華民國會籍的2758號決議文的限制,但台灣必需是一個新成立的國家。後一種方式則需要求聯合國重新檢討2758號決議文。由於並未有與過去割斷的狀態出現,使得台灣只得採取後一種策略,也使得2758號決議文成為台灣申請加入聯合國的主要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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