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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5 20:59:57瀏覽685|回應1|推薦14 | |
一九七三年,美國思想家羅爾斯(John Rawls)構築他理想中的《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是以洛克、盧梭和康德的社會契約理論為基礎,論證民主社會的道德價值,反對傳統的功利主義。他認為如同真理對思想體系一樣,正義是社會制度的最重要美德,不符合正義的法律和制度,必須加以排除和變更。當政府體系正投入搶救經濟時,必須同時考慮的是一個社會正義的問題。 《正義論》中提到制度和形式的正義原則有二,首先是每個人都必須擁有與他人的自由並存的同樣自由,包括公民所有的各種財產權利、政治權利。其次是「差別原則」,主要是處理經濟、社會地位上的不平等,需要對此原則來安排:這對處於最不利的地位的人是有利的;並且它們是隨附著職位與工作的,而這些職位與工作對所有人都是開放的。 對個別社會人民來說的正義原則,公平原則也是首先考量的,若制度是正義的,個人自願接受並能從中獲得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個人就應當遵守這種制度。羅爾斯將法治稱為「形式正義」。法治正是對理性的人所發出的公共規則的強制命令。調節人們的行為是法治的目的,在形成社會合作的組織結構。制度所規定的各種權利和義務的總和就是一個「自由體系」,因而法治和自由是相互關連的。法律或制度並不是爭奪權益而制定的產物,而為了實現正義原則而規定的最好的方針,並具有道德的效益。 現在政府提出的振興經濟方案,從上游層面著手,例如實施大幅減稅、金融降息、企業紓困、擴大公共工程、消費券等制度,目的振興房股市、解救銀行,降低企業生產成本,增進消費等。我們思索的「社會正義」是除了發放消費券、調減個人所得稅與促進就業方案等與所有公民有關外,其餘都是歸納利益於資本家與投資者。但必須注意的是採用差別原則時,應對處於最不利的地位者有利的方式;例如台灣的銀行經過二次金改之外,不少為財團經營者,金融公益性相對減少,已很難說銀行信用能完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若「政府挺銀行」,應注意是否合乎正義分配原則。 再者,為提振景氣政策、搶救經濟、使資金返台,政府減稅在二千億元以上,加上舉債推動公共建設的預算也高達五千億元,為擴大內需而推出的消費券,預算逾八百三十億元,總計稅收損失和舉債超過七千億元。政府為救經濟,似未考量財政赤字的嚴重性,且是否合於多數族群的經濟利益。政府為救經濟所犧牲的公義,也只能期待提振經濟、擴大就業目標來補償。 如何調節人們的經濟利益應是財經制度的目的,而良好的政策必須能形成社會合作的組織結構。一個政策的實施行應避免成為爭奪權益的產物,而如羅爾斯所說的,為了實現正義原則而規定的最好的方針,並且具有實質合理分配的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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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