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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女子的正當防衞
2009/06/09 20:59:37瀏覽715|回應0|推薦20

        六月五日湖北省巴東縣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將二十一歲的鄧玉嬌提起公訴,但檢察機關認為鄧玉嬌具有防衛過當、自首等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對此,湖北民眾再次發生抗議,強烈要求當局無罪釋放鄧玉嬌,並逮捕涉嫌強姦罪的黃德智歸案,及追究涉嫌包庇他的人。

         鄧女案起因於今年五月十日,中國大陸湖北巴東縣野三關鎮政府招商經辦的三名工作人員在夢幻城賓館消費時,要求女服務員鄧玉嬌提供不當服務,鄧女以修腳刀將兩人刺傷,其中一人即招商辦主任鄧貴大被刺傷喉部,經救護無效死亡。

        鄧女案引發大陸群眾熱烈關注,網路上塞滿了有關鄧玉嬌事件的大小文章,中國互聯網論壇和博客(部落格)上的評論如潮水一般,都對鄧玉嬌表示同情,將鄧玉嬌譽為「女英雄」、「巴東烈女」。就社會事件演變觀察,鄧女案的本身發展似有逾越法律審判的範圍,是否犯罪的真假已經淹沒在普羅大眾對於官場現象的討伐聲中。

        這在民主法治國家中,純粹是司法審判事件;回歸法律層面的辯論,才是最好的救濟途徑。若就大陸檢方的起訴內容,是認為鄧女觸犯刑法第二三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罪,及其二項傷害致死,並以鄧女防衛過當[1]、自首等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檢方起訴內容,與報載鄧女犯罪事實,相差不大。但重要的就出現,大陸的法院如何審判,如何公正審理,以及被告羈押期間的人權保障等問題。

        大陸法院應在這次鄧女審判中,展現其公平公正適法的決心,包括如何適用刑法(如期待可能性),如何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保障鄧女的辯護權、辯論權、防禦權[2]。雖然鄧女為維護其性自主權,而傷害他人致死,所侵犯的法益與所保護的法益,似並不相當(因為生命法益比自由法益重大),但以一個女子,獨力對抗三名男子的侵害,也很難期待鄧女的防衛行為已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鄧女案,除了希望看到審判公平透明,也期待在社會黑暗角落的受害人能得到黎明的照耀。



[1]關於正當防衞,中國大陸刑法第二十條規定:「1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2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减輕或者免除處罰。3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强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關於正當防衛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有較大的適用空間。

[2]刑事訴訟程序還要避免的是「口供原則」,漢代的法官溫舒認為造成冤獄的原因在於口供原則,他說:「人的常情,安樂時願意生存下去,痛苦時則求早日死去。苦刑拷打時,要怎樣口供就會有怎樣口供。罪犯不能忍受酷刑的痛苦,只好照著問案人員的暗示,捏造自己的罪狀。問案人員利用這種心理,故意把罪犯的口供引導到犯罪的陷阱。罪狀既定,唯恐怕還有挑剔之處,就用種種方法,把口供修改增刪,使它天衣無縫,每字每句都恰恰嵌入法律條文之中。鍛煉完成之後,寫成公文書,即令上位看到,也會覺得這個罪犯死有餘辜。因為陷害他的都是法律專家,顯示出的罪狀是太明顯了。」

( 時事評論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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