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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困情傷 單親爸攜子女燒炭亡
2007/04/16 09:59:03瀏覽1621|回應0|推薦6


(2007-5-15修改第二次)

我自己的小兒子患有自閉症,語言發展障礙,六歲了還不會說任何語句或發出任何單字,更不會叫爸爸、媽媽。但我們還是一樣愛他,覺得他還是非常可愛,是上天送我們的禮物。

我可以瞭解一個單親父親還要教養遲緩兒的辛勞,我也可以勉強體會他兩段情傷的痛苦,但不管怎麼說,這些理由絕對不會成為他殺害自己親生兒女的藉口。

自己沒有勇氣活下去,放棄養兒育女的責任,跑去自殺就算了,幹嘛這麼狠心,要殺死自己小孩,不讓他們活下去?

延伸閱讀:這種沒人性、漠視兒童及婦女人權的傳統文化,不要也罷! 


受困情傷 單親爸攜子女燒炭亡

中國時報  2007.04.16

黃俊銘/桃園報導

「感謝爸媽三十多年來的養育之恩,遲緩兒小崴我帶走了,不想讓你們太辛苦。」正在打離婚官司的卅一歲男子徐清緯,疑因新感情也失利,十五日帶著七歲雙胞胎兒女,在平鎮市復旦路住處房內燒炭,造成三人死亡,電腦裡留下讓人心痛的字句,透露出心中的無奈。

徐清緯昨天上午是趁父母外出參加喜宴、家裡無人時,帶著兒女在四樓臥房內,燒起三台烤肉架上的炭火;家人下午一時許返家時,發現情況有異,打開房門時,三人在床上一動也不動,牆角的烤肉架上炭火還在冒火。

家人趕緊將烤肉架移置房外,先把兩名小孩抱到三樓等候救護車,警消抵達時,立即將三人送醫急救、撲滅火勢;不過送抵壢新醫院時,都已無生命跡象,搶救後仍然無效。

家有遲緩兒 不忘公益

死者年邁的父親得知惡耗,在急診室外痛哭失聲,後續趕到的親友及死者參加過的桃園縣警察之友促進會、桃園縣貨櫃公會成員,難過之餘,也忙著安慰老人家及協助善後。

據了解,正與妻子張女打離婚官司的徐清緯,三年多來,白天在父親貨運行工作,晚上照顧小孩,由於小崴為遲緩兒,相當辛苦,雖有父母親友幫手,兒女的主要照顧工作,還是自己負責。

警友會人員難過地表示,清緯雖然工作忙祿,還是熱心參與會務,只要有活動,一定參與,促進會昨天在石門山舉辦淨山活動,卻一直聯絡不上他來參加,沒想到竟永久缺席了。

死者叔叔及警友會友人表示,清緯很重感情,與前妻婚姻不如意,讓他備感挫折,去年才再與孩童的幼教老師小琪交往,原本感情不錯,沒想到得知小崴狀況後,女方家長強烈反對,堅持要他們分手,讓他相當難過。

怕小女沒父母 也帶走

事後警方清查死者房間時,在電腦檔案中發現兩封信,給父母的內容,主要感謝父母養育之恩,表示小崴的病,照顧起來太辛苦,不想增加父母的負擔,所以把小崴帶走了。

女兒小涵,不想讓她在沒有父母的壓力下成長,一起帶走,他還有一筆廿萬元貸款,希望幫忙償還;至於給兄姊的信,是希望好好照顧父母,其中也交代一些他個人可以賣的東西都賣掉,所得留給父母。

警方從親屬及友人方面了解,初步研判可能與他兩段感情不如意有關,加上長年照顧發展遲緩的兒子,身心俱疲,才想不開走上絕路。

目前三人遺體已移往天堂路殯儀公司暫置,警方也積極聯絡死者妻子及前女友到案說明,希望進一步了解情況。


引用文章為何攜子自殺 

虐殺自己小孩的就不用說了,我認為他們都該被槍斃。就是這樣,不必再替他們辯解。

我同意攜子自殺者通常是精神疾病患者,或需要先排解導致其自殺的壓力,所以需要家庭與社會更加警覺與提供所需的各種扶助,但我並不太同意需要過度同情攜子自殺者。我說過了,自己跑去自殺就算了,為什麼要殺自己的小孩?

就舉那個帶著一個正常女兒與一個遲緩兒燒炭自殺的膽小鬼來說,他的遺書表明他以"不增加父母的負擔"為由而將兩名小孩都殺死,這是什麼邏輯?

他號稱忙於照顧遲緩兒及工作賺錢,疲於奔命,怎麼還會有時間去參加那些有的、沒有的社會團體?

勉強來講,他的遲緩兒還可以說是沒人要,所以他要一起帶走(雖然我對於這個判斷,非常不以為然),他的前妻還在跟他打官司爭取女兒的扶養權,而且一審是把他的女兒判給他的前妻扶養的,他卻不要把女兒交給他的前妻,而選擇把他們通通都殺死,這種心態不可恨,才奇怪!這樣的王八蛋有什麼好同情的?


刑法第十九條(本條為九十四年新修正)規定: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本條之修正係將責任能力、原因自由行為予以明文化。在修正之前,刑法第十九條原係規定:「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林東茂老師說:[整個精神障礙是談2件事。分辨自己行為是否與社會敵對,屬於識別能力。嚴重的精神病患整個欠缺識別能力,也就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但有些即使有識別能力的人,也不見得能控制自己的行為(例如愛偷女性內衣褲者,被抓了卻知道擋鏡頭)。戀童症也算是一種精神上的疾病,患者通常年紀較大,其犯罪習慣為把幼小的男童或女童當成性慾發洩的對象。他們也知道自己不對,是有識別能力的,但不做就很難過。

因此,精神障礙有2個情況,一個是識別的能力(知的要素),一個是自我控制能力(意志要素)。請注意,控制能力其實更是關鍵,因為很多精神病患仍會在犯罪前詳盡規畫。但你不能說因為他有規畫,他就是精神正常之人,他其實是缺乏控制能力。

近來媒體報導不少父母要自殺帶著孩子一起死。例如,憂鬱症患者要帶孩子一起死,結果孩子先死,他沒死被救了,刑法上該怎麼評價其殺人行為呢?構成要件該當成立沒有問題,找不到阻卻違法事由也沒異議,要討論的是其殺人舉動,罪責究竟有多深!]

林東茂師認為這個時候可以用十九條的精神障礙。

師云人很奇怪,一衝動會想毀掉自己。像一個人廿五歲,父母投資他甚多,但你不開心,不會想毀掉一部賓士轎車,卻會想毀掉比賓士汽車的昂貴身軀。因此他勸年輕人,如果不能解決問題,逃避問題也許也是解決的方式,等自己的機制較健全,再回來面對。

林東茂師:其實我一直擺盪在決定論和非決定論之間,但也愈來愈相信人可以決定自己。啟蒙運動強調人有巨大理性能力,自然科學也愈來愈發達。但自然科學只教我們在學問處理分析上,愈發冷靜,去預測、分析和改變。但生命的學問: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呢?卻沒有教我們如何處理情感挫敗、子女不孝、老婆紅杏出牆、肢體退化等等;自然科學在生命的學問中,並沒有進行處理。雖然啟蒙運動看似偉大,創造了現代的政治法律等制度「學問的生命」,但沒有教我們如何處理「生命的學問」。這與罪責無關,之所以會提到這個,是想到人會發生精神疾病,原因很多,除了天生的,也有可能是人要放棄自己,所以讓精神狀況愈來愈壞。

另外,有時我們的控制能力,會因為生理構造異常而受到影響。師的書中有提到,腦功能的異常,會因為小時候的高燒或疾病而導致。這些人可能外表很正常,但到學校,老師不知道其腦組織受傷,只覺得他過動、不安靜和學習成果很差,常處分他。小孩因為常被處分,所以討厭上學。這個問題很麻煩,古時候高燒的孩子可能就走了,但現在醫學進步,高燒是好了,但腦卻受傷了。假定醫生檢驗結果發現,他是小時候發燒,所以行為能力遭到破壞,因此與一般人不同,但又不是心智缺陷,那麼還能依刑十九條來處理嗎?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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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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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者清單(1)  
2007/05/06 13:38 【老痞子在UDN的窩】 68養子偕94癱父 雙雙仰藥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