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文章
自認為自己沒有罪的,就可以用石頭丟她
又走了一個小孩之後—社工的非戰之罪--轉貼社工專協副秘書長陳宜珍的撰文
我引用我自己的網誌文章這種沒人性、漠視兒童及婦女人權的傳統文化,不要也罷! 來回應妳這篇文章的論點,其中比較相關的幾段話,我登在下面。
另外,對死人咆嘯或落淚都是沒有用的,爭論自殺成功的人為什麼要自殺也是非常沒有意義的事,我的觀點都刊登在我的網誌,請逕行批評指教,爾後我只會對如何預防他人受害,還有如何改變國人視孩子為自己財產,可以任意處置的錯誤觀念而努力。
如同兒福聯盟執行長王育敏在接受中時電子報總編輯郭至楨專訪時指出,"台灣父母傳統的觀念是把孩子當作自己的財產,自己可以隨意處置,以致於兒童常常會變成父母發洩情緒的對象。很多父母走投無路,想要結束生命時,往往也認為丟下孩子很殘忍,因此總會帶著孩子一起自殺。會發生這樣的事情,都是因為孩子的主體性在台灣社會一直未被彰顯。"
個人非常認同陳長文教授在[法律人,你為什麼不爭氣?]一書所說的:"什麼叫好的判決呢?平等、無偏、堅守正義,蘊有對弱勢人民關心的判決,如是而已!",但個人並不太認同陳長文教授文中對判決兩位攜子自殺、子亡而己活的父母十一年有期徒刑的各級審的法官的批評。
這對父母第一審就被判十一年有期徒刑,上訴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均被駁回而定讞。個人認為如果其犯罪情狀真的有殊可憫恕之處,各審法官早就動用刑法第59條而加以減輕了,沒有動用此法條,就是因為其犯罪情狀並無可憫恕之處,事後亦無悔悟行為。他們事後有錢、有空來打這三審才能定讞的官司,當時怎麼沒有勇氣讓自己的孩子活下去?當時怎麼有勇氣殺死自己的小孩?怎麼小孩都死了,自己卻活得好好的?
陳教授只看到其父母的[喪子之痛],而沒有看到數條[無辜小生命的消逝]。就因為父母的經濟困頓,就給于他們殺害自己親生兒女的自由嗎?自己不想活就算了,小孩子何辜?為什麼要殺死他們?他們怎麼下得了手?各位還記不記得那個全家小孩子都被自己父母綑綁殺害的新聞?這對狠心父母到現在還逍遙法外耶!這對禽獸不如的狗男女哪裡會有所謂[喪子之痛]?GIVE ME A BREAK!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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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 lo:
不好意思,我寫的文章並不是針對你
只是正好我在社會局待過,所以會有一些比較不同的想法
加上我本身是學諮商的,所以看待這些人的角度也會有所不同
以往我從不為自己的言論辯護,那是因為我不談政治
近來我決定若是面臨人性問題的探討時,我會用心理學的角度加以澄清和說明
但我的原則還是對事不對人
希望您能諒解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
我完全不會有任何不快的感受,因為我並不覺得你是針對我,而且我本來就喜歡人家針對我的文章論點,批評指教。
就算是謾罵,也證明至少你曾看過我的文章,不是嗎?
更何況,在雙方理性辯證論理的過程裡,不免會有因為觀點不同而激盪出來的智慧火花,這是可取的,也是值得嘉許的,不要抱歉。
另外,再強調一點,攜子自殺的父母,我完全同意他們應該要受到及時輔導及適切醫療,而虐殺親兒的應該都是精神不正常的人,在刑罰之前應該要先接受強制監護治療,但我不認為他們具體行為的[可非難性]、[違法性]與[罪責]有何不同,頂多是法官在決定刑罰輕重時,可以酌情減輕一些而已。
我就是沒辦法過分同情他們。
eva lo:
很高興能跟你討論這樣的問題,你是我遇到第一個對兒童虐待有深入瞭解的人,我猜這可能跟你的專業有關。
站在心理學和倫理學及人類學的立場,必需考慮以個人主義為中心,道德的標準也是以自我為中心。然而要維持國家的正義不能沒有法律的存在,你的論述是以公平和正義為出發點。我深表贊同,因為一個國家中沒有這種力量的存在,人人皆以自我為中心,就沒有所謂人文可言。
先讓我停一下,問個問題,請問?我可不可以不要那麼嚴肅啊?我改用白話文講好不好?不然要想好久哦!
好!重新開始講嘿~~
我痛恨那些虐童的父母,不只是身體上的虐待,更痛恨兒童心理虐待。我不能接受父母自殺帶小孩一起死的事件,原因是--小孩不是父母的財產或所有物,小孩是個獨立的個體。我支持在法律上應給予虐童者重罰,對幼兒身體施暴的人的確可惡,若是因為酗酒或吸毒等原因,更是罪無可赦。
法理情三者是不同的範疇,在討論時不可一概而論。以心理師的工作而言,心理師必須保護個案的隠私權,但前提還是必須以個案行為不違法為原則。或是案主犯罪心理師知情不報,視同共犯處理。也就是說,我支持法治的社會。
然而法律只能治標不能治本,真正的教育是耳濡目染行不言之教。要人民懂得人溺己溺,人飢己飢或是慈悲為懷,有道德意識,民胞物與,己所不欲勿施人......管他什麼東東。用批判的方法是最下策,最上等的方法當然就是所謂不言之教,身教境教.........我要求自己從我做起,做給別人看。讓大家看到我是怎麼在生活,怎麼包容這些犯罪的人或是看似不善的人,同時我也承認自己的極限,我不是聖人。
在愛人與愛己之間的調整由我來做,凡與我接近相處者都能夠感到我無言的包容(包括限制)不必每天噴口水,只要做好自己,身邊的人自然會受到感染並和我一起追尋平和及愛人之心。(哦!!好像在寫論文哦!受不了~~)
總之呢!如果每天嚷嚷著要國人不要再虐童,可是自己的行為表現出來卻是沒有愛心或是不能體諒他人,這樣的行為怎麼可能教化人民?
另者,以虐童和自殺而言,每個個案的背後動機絶對是不一樣的。也就是說我們不能一概而論,一竿子打翻一船人。這樣的行為已經是最壞的示範,又怎麼有資格要求他人懂得自愛呢?那麼當我們在討論它時是否要修正一下自己的習慣?
雖然我不是學法律的,但我想,法官判案時最重視的應該是犯罪者的動機吧?即犯罪者是有意還是無意的做出這樣的行為。然後用證據來證明犯罪者的犯罪事實,才能加以定罪。
我們不是法官,不是當事者,沒有在案發現場,沒有參與當事人的童年,沒有進入當事人的內心世界。我們有的只是像腳尾飯一般的媒體報導,那麼我們在講述這些事件時,是否應當為它保留一點可懷疑的空間?也許我們跟本是被媒體給愚弄了,也許幕後還有一隻更大的黑手,誰知道呢??
我只能想到這裡,有空再想好了(因為每一段的領域都不相同,都可以獨立寫一篇短文出來,要一次寫完太累了吧?來日方長,咱們有空再慢慢寫好了,現在我要去跟我的希特勒聊天去了~~先這樣了)
你制造了你的偶像,然後被它的陪伴所溫暖,
或許---你比你自己所以為的還要虔誠--尼釆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
審判是一種評量過程,我們應不為表面假象所惑,我心如秤並探求案件事實。我們要先確定他的具體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特定犯罪的構成要件是否皆具備),探求有無阻卻違法事由(例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依法令之行為等),然後判斷行為人可否被咎責(心神喪失、精神錯亂、無行為能力人並不能被咎責),經過這三階段的檢驗後,若確定此行為是刑法所訂的犯罪,並無阻卻違法事由,且行為人可被咎責,法官才能再斟酌量度裁判給予其適當的刑罰及/或保安處分(監護、戒治、強制勞動等)。
其實就是套用抽象的法條到具體的個案,中間都有法條適用與斟酌的評量空間,所謂形成心證,就是法官的判決書必須可受公評,首先,要能通過自己的良心。
法律救濟可分為事後的審判(各級法院與公懲會等),事後的懲罰與矯正(監獄、輔導機構、教化單位),與事前的預防與威嚇(司法行政及法律教育),還有犯罪的偵查(檢、警、調),這些都應該要並重的。
法律人,例如法官、檢察官,立場必須超然,尤其是法官,是非常不適合與當事人多做接觸的。你看那正義女神是蒙上眼睛的,就是要提醒我們,法官不可為當事人形貌外表所惑,而法官聽訟都是無言的,多聽少說才能做好裁判的工作。所以他們並不能夠用所謂身教、言教來教化當事人,更不應該越俎代庖去做這些教化的工作。
這些教化的工作,反而比較適合觀護人或教誨師來做。因為諮商與教化是與當事人協同進行的輔導過程。所以,輔導師或諮商師會很自然的與當事人產生同理心,而法律人很自然的,由於要保持客觀,所以不易與當事人產生同理心。如上所述,我們制度上的設計,也是讓諮商師與法律人這樣的分野更加明顯。
我並不是法律的專業,我才剛入門不到一年,講我這上面是專業,我實在愧不敢當。至於兒童保護上,我只是有為人父母的經驗而已,但實在看不下去這些層出不窮的虐兒與殺子事件不斷上演,所以常對著電腦罵罵這些人渣,只是發洩情緒罷了。若說對了,大家聽聽,若說錯了,請多包涵。
若硬是要說個專業項目,勉強來說,資訊、電腦軟硬體可能算是我的專業吧。
很高興有妳的回應。不然,我大部分的時間都一直以為自己是在對著牆壁講話哩。
踹死5歲女 怨婦判7年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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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 2007.05.01 04:08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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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婦人丈夫赴大陸工作並外遇後出現行為失控,把不到五歲的女兒踹死。台灣高等法院昨天以傷害致死罪,判七年半徒刑。 住在台北縣三重市的王姓婦人,丈夫到大陸工作後與當地女子發生感情,她不但無法掌握丈夫在大陸行蹤,丈夫還明白告訴她不願中斷這段婚外情。 法官判決認為,王婦隻身在台照顧小孩,還要負擔家庭經濟壓力,讓她出現「行為問題的適應障礙」,情緒無法抒發,又不知向誰求助,因而出現失控行為。 王婦的丈夫前年七月再度前往大陸工作後,她即經常藉故毆打不到五歲的女兒,造成小女孩組織器官嚴重受傷;前年八月二日深夜,女兒向她表示頭痛得受不了,她將女兒送醫急救,但次日清晨即因肝臟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 法醫解剖發現,小女孩的肝臟中央有一條長達十公分的撕裂傷,整個肝臟幾乎被一分為二;另外,胸部、手臂、下背及頭部後方均有許多傷口,顯示生前曾遭重手重腳痛毆。 王姓婦人不否認曾毆打女兒,但表示沒料到會造成孩子身亡的嚴重傷害。孩子的伯父也到法庭作證,指弟媳最疼這個孩子,這件事發生讓他們很意外。 孩子的父親在法院時也表示,因為他在大陸工作又外遇,妻子情緒因此不穩定,才會造成此一悲劇。 【2007/05/01 聯合報】 |
虐童是犯罪! 打小孩不是自家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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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何定照/台北報導】 | 2007.05.01 04:08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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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資料顯示,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的一般通報人中,鄰居及社會人士所占人數,從九十四年的七百多人躍增為九十五年的一千三百多人,顯現一般民眾開始體會「管小孩不是私人事」;案主自己舉報比例也呈倍數攀升,這也顯示受害人認識到自我權益。 昨天是國際不打小孩日,同時有兩件震撼社會的兒虐案被求刑十五年及被處以十年徒刑。看著近年來台灣社會對兒童人權的關注,長年推動相關理念教育的台大社會工作系教授馮燕說,「這是兒童人權的進步!」 根據內政部兒童局資料顯示,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逐年增加,從民國八十九年的六千多件,到去年的一萬三千多件,數據驚人。其中最讓人怵目驚心的,是零至五歲孩童的受虐比率增加一倍半。不過,馮燕認為,其實不是案件增加,而是過去沒被揭發的黑洞,現在「變得比較透明」。 東方人習慣將孩子當成父母的財產,關在家裡打罵,當成自己的事。孩童是國家社會的公共財,這樣的觀念還是受到不斷發生的兒虐案的挑戰,昨天這兩個案例正是要再次提醒大家,虐童就是罪行,就是犯罪。 「早年都說誰不打小孩,現在才體會這也是一種罪。」馮燕說,十年前的台灣,對人權意識還不完整,近年隨著對各類特定族群的關注升高,才特別關注起相對於大人弱勢無力的孩童。 台灣的人權意識甦醒後,也才知道用什麼方法去有效制裁虐兒者。馮燕指出,近年社工受了法律相關訓練,才知道要如何掌握證據,讓法官據以判刑。兒童福利聯盟執行長王育敏就觀察,大約從民國九十四年邱小妹案後,司法界都很關注兒虐案,鄰居勇於通報兒虐案,應該也與此案有關。司法、教育、民眾、媒體的相互配合,讓兒童人權有了明顯的突破。 值得注意的是,民國九十四年,似乎是兒童人權史上的重要印記。依據內政部資料,三十至五十歲的施虐者,從此年起有相當增加。也是從民國九十四年起,虐兒成因諸如缺乏親職教育、婚姻失調、貧困及濫用藥物酒精,更明顯增加。虐兒案之外,這些成因也顯現了台灣民眾的困境。 【2007/05/01 聯合報】
虐童致死案 惡嬸婆求刑15年 | | 【聯合報/記者熊迺群/台中市報導】 | 2007.05.01 04:08 am |
| | 三歲男童黎倫池一月間遭嬸婆陳金年凌虐致死案,檢察官昨天偵結,認為陳金年以狗鍊套住黎童再持棍棒毆打,手段殘忍,理應求處無期徒刑;但考量她經濟壓力大,因黎童母親積欠保母費致情緒失控,值得同情,依傷害致死罪起訴,求刑十五年。 陳金年目前仍被羈押。她在檢方調查時幾度當庭大哭說:「如果我沒有人性該死,那拋下孩子不管的媽媽就有人性嗎?」 她說,男童母親黎馥甄丟下孩子不管,又不給保母費,長期以來,她得照顧自己有癲癇症及氣喘的孩子與黎童,晚上還得到塑膠工廠上大夜班;她承擔不了經濟壓力,才把怨氣發洩在孩子身上,她也很愛黎童,更懊悔失手打死他。 黎倫池的母親黎馥甄(廿一歲)不願回應陳金年的指責;黎馥甄的父親黎煥生說,他未看到起訴書,不曉得該說什麼。 起訴書指出,黎童母親黎馥甄九十二年九月間未婚生下黎倫池,隔年因先前曾涉及販賣盜版光碟,被送到少年感化院,黎馥甄因而把孩子轉託給廿五歲的嬸嬸陳金年照顧。 九十四年黎馥甄結束感化教育後想要回小孩,但陳金年要求付清保母費四十萬元;黎馥甄無力支付,陳金年威脅照三餐毆打黎童。 之後,陳金年時常打電話給黎馥甄,催促她去辦貸款償還保母費,若不給要打死孩子。今年一月間,黎童不肯吃飯,陳金年先拿狗鍊套住黎童脖子,再以左手揪住狗鍊拉扯,右手拿球棒、酒瓶朝黎童身體重毆,黎童皮下嚴重血腫,導致低溶血性休克而不治。 檢察官蔣忠義表示,陳金年虐童手段殘忍,但她長期照顧黎童,承受極大經濟壓力,且被拖欠保母費,才以虐童宣洩不滿,行為雖不可原諒,理當求處無期徒刑;但她毆打黎童的部位都在手臂與腿部,目的是教訓死者,並非真有殺人動機,實有值得同情之處,所以對她僅求刑十五年。 【2007/05/01 聯合報】 |
| 【聯合報/地方中心記者/連線報導】 | 2007.05.01 04:08 am |
| | 台中縣三歲男童黎倫池被嬸婆陳金年凌虐致死案,台中地檢署昨天偵結,依傷害致死罪起訴,求刑十五年;在近年來虐兒案件中,這不是求刑最重的一件,桃園、雲林、苗栗等地都有求處無期徒刑的前例。 雲林縣六歲田姓女童今年元月十一日晚間,因母親與同居人趙志航為了管教問題發生口角,趙志航遷怒田姓女童,用塑膠管把女童吊在起重機上毆打;趙志航還夥同他的表哥潘政偉不斷抽打女童,再用腳踹,將女童當成「人肉沙包」,導致女童傷重不治,被求處無期徒刑。 前年九月,桃園縣也發生傅姓三歲男童遭父母親的友人張志任在生殖器、乳頭等部位刺青,不顧男童喊痛,還讓男童挨餓;前年十一月間,男童陷入昏迷,送醫後隔天不治,桃園法院去年十二月依檢方求刑,判他無期徒刑。 去年五月,苗栗縣有名一歲女童胡玟欣被生母胡慧婷及她的男友林正偉凌虐,林正偉不耐女童哭鬧,以麻將尺、「不求人」打女童,還用嘴咬女童的左肩、胸部,留下深深的齒痕,並抓女童撞牆;胡慧婷也跟著同居人毆打女兒。檢察官對林求處無期徒刑,胡母求刑十四年。 【2007/05/01 聯合報】 |
|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 2007.05.01 04:08 am |
| | 五十三歲的婦人魏良朱向家扶中心申請照顧五歲大的李姓男童,兩個半月後李童頭部受傷送醫不治。經過八年多的審判,法院認定李童之死是她毆打所致,最高法院昨天依傷害致死罪判刑十年確定。 李童因父親入監,經家扶中心轉介到謝金成、魏良朱夫婦家中寄養。李童於八十七年七月九日到台南市謝家,同年九月廿五日下午,謝金成將已無心跳、脈搏的李童送到奇美醫院急診;經醫護人員急救,李童雖回復心跳,但始終未恢復意識,最後於同年十月十七日不治。 魏良朱自始否認傷害李童致死。她說,她才照顧孩子一兩個月,且家扶人員經常來抽查,並未發現孩子有任何異狀;孩子的傷都是舊傷,不可能是她毆打造成的。 但奇美醫院醫師指出,李童送到醫院時,有重度腦水腫及上牙齦部潰爛現象。法院綜合醫師及法醫的判斷,認定前者是使用軟質凶器、外力所致的外傷,後者是遭掌摑或拳擊後潰爛所致。 【記者林建農/台南市報導】台南市家扶中心表示,李姓男童遭毆打致死後,即中止謝家委託寄養;謝氏夫婦後來也拒絕家扶中心探視,並搬了家。 台南家扶中心前主任邱春雄說,魏良朱當保母多年,看起來頗溫和,與丈夫照顧過幾個寄養兒都沒問題。夫婦倆否認毆打李姓男童,指男童是摔倒受傷死亡。 【2007/05/01 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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