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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應該除罪化,但不必拿外國來壓台灣
2013/03/15 01:22:02瀏覽10828|回應11|推薦13
我也贊同通姦罪應該除罪化,政府根本不該管人家夫妻房間裡的事情,在之前也寫過文章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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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章:

1. 人慾橫流,法律造就,台灣滿街都是通姦犯 

2.  按照台灣法律,這些名人都是通姦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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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該不該除罪化,要依照人情道理來決定,而不是某些外國人的想法來決定。

所謂"先進國家,"其實落後可笑而荒謬的事情不少。舉例而言:

像冠夫姓這種習俗制度,明明白白就是對女性地位的貶低,但大多數所謂的"先進"歐洲國家在不久前還是法律明文的規定。美國雖然沒有法律規定,受歐洲文化影響,卻仍然是全國普遍遵行。日...本人原來無姓,有了姓以後,也套用了冠夫姓的制度。韓國和台灣因為受日本殖民,冠夫姓的做法,至今仍有殘留。

人類歷史以來,兩種人使用另一個人的姓做為自己的姓,一是別人的子女,二是奴隸(附屬品)。規定女人必須冠夫姓,豈不等於將女人視同另一男人之子女或是奴隸嗎?

過去中國專制落後時代,皇帝擁有天下,臣子自稱奴才,如能得到皇帝賜姓,視為榮竉。和歐洲人相比,中國女人的地位還是比較高的,妻子雖然也是丈夫的附屬品,以夫之姓為姓,雖也有所聞,卻並不常見,一般仍保留原姓。譬如蔣介石先生的母親,稱為王太夫人,而不叫做蔣太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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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應台:國際論人權 我通姦罪尷尬

為與國際人權規範接軌,是否應廢除通姦罪,上午在行政院院會意外成為討論焦點。文化部長龍應台指出,我國法律與國際有落差,常讓她與他國人士討論人權時感到尷尬,她點出通姦罪正是其中之一。台南市副市長顏純左也說,身體自主權屬於自己,還是夫妻共有,是值得討論問題。

行政院院會上午聽取法務部報告國家人權報告推動辦理情形,通姦罪廢除與否?是否較符合國際人權規定?意外成為院會討論焦點。龍應台首先發言指出,她與外國人討論時,常因我國法令與國際不同,讓她很尷尬,其中包括出版法、刑法第100條的內亂罪,還有通姦罪。

國際間,目前仍有通姦罪的國家不多,但依照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台南市副市長:婚後,身體權屬對方、屬自己?

龍應台發言後,顏純左也指出,結婚之後,身體權究竟屬於對方、還是屬於自己?因為刑法中還有妨害性自主罪部分,即使夫妻之間,強迫發生性行為仍觸犯強暴罪。若一方沒有意願,另一方不能去外面找嗎?若去外面找,又成了通姦罪,是否互相矛盾?

政務委員羅瑩雪:婦團對通姦罪有不同想法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瑩雪表示,進步的先進國家多無通姦罪,但我國婦女團體對這部分有不同想法,仍有賴社會多溝通,建立共識,需要審慎面對。行政院長江宜樺沒有直接裁示,僅表示政府角色帶領國家往前邁進,不能滿足於現狀,對各界、學者專家的意見,應加以思考,有責任突破,對既存障礙也要加大力道改變。【2013/03/14 聯合晚報】

婦團:通姦罪專懲罰女性

龍應台提出通姦除罪化,婦團普遍贊成。婦女新知基金會祕書長林實芳指出,現行法條已成為懲罰所有女性的武器,男性反而置身事外。

「全球除了伊斯蘭國家,已罕見懲罰通姦,台灣不該這麼落後。」林實芳表示,月初剛在台北結束的兩公約國際審查會議,聯合國專家得知台灣竟懲罰通姦,即建議廢除。

林實芳說,通姦罪原本要保障婚姻雙方,但實務上變成只保障男性。

林實芳舉例,台北大學法律系法律系助理教授官曉薇根據1999年至2005年間千餘件地方法院的通姦判決發現,告丈夫通姦的妻子,有5成撤告,但仍告第三者;告妻子的丈夫,只有2成3會撤告。弔詭的是,被定罪的妻子(209人)卻多於丈夫(181人),都顯示社會看待男女通姦的差異。

【2013/03/14 聯合報】@



全文網址: 婦團:通姦罪專懲罰女性 | 要聞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7759901.shtml#ixzz2NXHnlYU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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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我這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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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人原來無姓?
2013/03/19 07:31
那是徐福東渡之前嗎?
古代日本姓氏是貴族專利,平民無姓。
天皇因為「萬世一系」,理論上也不該有姓。
不過根據衛挺生的考證,日本天皇是徐福後代,所以天皇姓徐。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3-03-19 16:11 回覆:

天皇姓什麼,我還真不知道,據了解,日本天皇是沒有姓的。日本天皇真是徐福後代嗎?史家證實了嗎?

世界上大部份民族,開始有姓是近幾百年的事情。日本一般平民有姓,還是明治維新以後的事。

到目前為主,世界上還有很多地方的人是沒有姓的。台灣的原住民,原本也是沒有姓的。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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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通姦無罪只是表示國家不必動用檢察官和地檢署來問你過了晚上十二點在旅館為甚麼和另一個女性蓋棉被聊天
2013/03/17 02:16

茶花園:

尤美女擬提案除罪:應回歸民法賠償

通奸既然無罪,那來賠償問題,

難道她要賣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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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通姦無罪只是表示國家不必動用檢察官和地檢署來問你過了晚上十二點在旅館為甚麼和另一個女性蓋棉被聊天,作筆錄要你簽名"我把手放在這裡以後就甚麼事也沒有了"。

但你的配偶仍然可以請律師用民事告你要你賠償幾百萬元贍養費。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3-03-18 01:44 回覆:

贍養費是離婚官司的東西,和通姦是否有罪顯然是兩個不同的主題。

台灣的通姦罪,是有配偶者與第三人(包括妓女或妓男在內)有性器交合的行為,由配偶提告,查證屬實,則可以將之判刑(罰錢,坐牢等)。

至於離婚或賠償與否,那是另外一回事,和通姦罪無關。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3-03-18 01:48 回覆:

贍養費是沒有錢的一方,在離婚時向有錢的一方要求的。如果沒有錢的一方是通姦者,雖然台灣的法官,因為社會文化的原因,很可能會做出對他/她比較不利的判決,但不表示通姦者就喪失了請求贍養費的權利。


茶花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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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文化部部長,籲通姦除罪化,發揚中華民國文化。
2013/03/16 22:14

中華民國文化部部長,發揚中華民國文化。

籲通姦除罪化。

通姦除罪,等於通奸無罪,只要你情我願,皆大歡喜嗎?

若通姦除罪,那嫖妓更是無罪?

尤美女擬提案除罪:應回歸民法賠償

通奸既然無罪,那來賠償問題,

難道她要賣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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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季常(ubhuang) 於 2013-03-18 01:53 回覆:

有配偶者嫖妓,除了犯了嫖妓罪以外,也同時犯了通姦罪。嫖妓和通姦是二件事情,沒有配偶的人嫖妓,就不構成通姦罪。

看不懂最後一句話。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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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時兄投身法律,拯救亞利桑那州的水深火熱同胞
2013/03/16 01:04

版主:

這個法律,顯然已經被濫用了,被拿來做為殺人免罰的護身符。

而你們努力的在替這些殺人兇手脫罪,令人感到不恥。

你住在亞利桑那州,不去努力改掉這個被濫用的法律卻在這裡怪其他人,我感到的更糟。

法律條文如何定,是個問題;如何解讀,又是一個問題。

以我的看法,二項都有問題。

野蠻或文明,決定在於如何解讀。而何人擁有解讀的權力呢?

法官。  歡迎時兄投身法律,拯救亞利桑那州的水深火熱同胞。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3-03-17 11:27 回覆:

三十年前,小弟的一位大學老師就做過這個建議了。只是當時一心只在教育上,現在年過半百,獨善其身,尚有未逮呢!

想改變,還是要從政治著手。法律還是政治和文化的產物。

我比較納悶的是,我親愛的台灣同胞們,在台灣時"刁民"得很,什麼事都是政府的錯,駡政府比駡孫子還給力;怎麼來到了美國,一大堆變成了"順民"了,美國政府法官警察,永遠都不會犯錯,天縱英明,都是老百姓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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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外國人天天壓在她上面
2013/03/15 21:48
有個外國人天天壓在她上面,所以拿外國來壓台灣是正常的,難道是台灣人壓在外國人上面--女上位?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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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怪選民,還是法官?
2013/03/15 15:37

版主:

只因為有人來敲門,就開槍把人打死,然後還判無罪。這種事情各位都能把他合理化。

你們是野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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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因為那個州有這樣的法律。  你要怪選民,還是法官?

這一條亞利桑那州的法律給你。  貴州居民算不算野蠻人我不作評論。

http://www.azleg.state.az.us/FormatDocument.asp?inDoc=/ars/13/00418.htm&Title=13&DocType=ARS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3-03-15 23:21 回覆:

這個法律,顯然已經被濫用了,被拿來做為殺人免罰的護身符。

而你們努力的在替這些殺人兇手脫罪,令人感到不恥。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3-03-15 23:18 回覆:

法律條文如何定,是個問題;如何解讀,又是一個問題。

以我的看法,二項都有問題。

野蠻或文明,決定在於如何解讀。而何人擁有解讀的權力呢?

就像男女性交,可以是浪漫的水乳交融,可以是金錢買賣,可以是淫邪無恥,也可以是強暴脅迫。


Ken Young
等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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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外國來壓台灣?
2013/03/15 11:49

Without presure from outside, you will still live in the stone age or act like a Boxer [as in late Chin dynasty].

Without foreign inventions & goods, you may still live in your ancesters' cave without air conditioner, frige, car, bike, TV, phone, ...., not to mention NB, iPhone, Web, etc.

Be a man, face it, we are way behind others [your so-called foreign states]!

Be a man, get rid of your inferior complexes now & admit that you do have problem dealing with them!!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3-03-15 12:14 回覆:
不要動不動說"我們。"你是你,我是我。你有自卑情結,我沒有。

時和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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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夫姓
2013/03/15 11:06

冠夫姓 是 reject 一個人的藉口,

並不是 accept 一個人的 necessary condition。



OldMan - 風景線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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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除罪
2013/03/15 08:16
難得我同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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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向來如此
2013/03/15 07:39

她每件事情都是這樣。

連我都很反感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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