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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奇聞:以抓姦為理由,侵入人屋打人竟然不犯法
2009/06/16 05:58:46瀏覽4800|回應11|推薦15

引用文章台美文化大不同:家庭糾紛千萬不要找警察(下)

從下列的新聞來看,台灣的法治,對人身自由的保護,顯然還有一段路要走。

這個男的,跑去抓姦,顯然是未經同意,公然闖入人宅,這已經犯了未經同意,侵入他人居所的罪了。

當抓到自己的老婆和別的男人在床,竟然當場痛打他的老婆一頓,這個又犯了傷害以及公然侮辱的罪。

數罪並發,這個男人竟然沒有被控罪,好像警察和司法系統還站在他那一邊。

這種類似的新聞,看過不少。在台灣這種人慾橫流,外遇遍地的地方,不論是男的去抓女的,還是女的去抓男的,好像只要高舉抓姦大牌,就可以不必經過同意,公然闖入人的住所或旅舍,甚至施行暴力,也不會被控罪。

這真是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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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偷人 毒打一頓再告她
 
【聯合晚報╱記者呂開瑞/即時報導】 2009.06.15 12:09 pm
 
 
桃園縣鄭男子懷疑妻子外遇,尾隨抓姦,逮到妻子葉姓婦人(43歲)和劉姓男子(49歲)未穿衣服,正在親熱,氣得當場痛扁妻子一頓,再控告妻子和情敵妨害家庭,桃園地檢署今天開庭,劉姓男子承認和葉女裸身擁抱,但否認有性行為,葉女則未出庭,由於當天在現場查扣到用過的衛生紙糰,檢察官決定送驗查真相。

【2009/06/15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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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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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ubhuang&aid=3044525
 引用者清單(1)  
2009/06/18 09:23 【思考者的網誌】 人慾橫流,法律造就,台灣滿街都是通姦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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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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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你一個名字,"蘇建和"
2009/06/18 03:41

你說在台灣會被判死刑的,往往都是路人皆知的,因此被冤枉的可能性較小。

給你一個名字,"蘇建和"。

我相信台灣被誤判死刑的只會比七分之一多。

時季常(ubhuang) 於 2009-06-18 05:10 回覆:

我的說法是一個假設,未證實的推論。

如果台灣誤判死刑的比例真的那麼高,那麼應該立即廢除死刑。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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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的冤枉數字是 --- 零
2009/06/18 02:13

我希望你不認為這是一個挑戰,但你是否可以告訴大家七分之一死刑是冤枉的統計數字從哪裡來的。  比如說,下面的網址

http://www.thefreelibrary.com/The+Case+Against+the+Death+Penalty.-a059270817

這個數字從1973年開始,那時候沒有DNA檢驗這些東西,我想要2000年以後的數字。

另一個問題是有支持廢除死刑的美國人去找這些資料,但是在台灣,在中國,沒有人有興趣去發掘多少死刑囚犯是冤枉的,所以他們的冤枉數字是 --- 零。

時季常(ubhuang) 於 2009-06-18 02:33 回覆:

在台灣和中國,反對廢除死刑的人太多了,而支持廢除死刑的人又不夠力,另外台灣和中國在這方面的研究條件與資源,畢竟仍然極為匱乏,也不受支持,自然沒有這方面的調查。

不過話說回來,在台灣會被判死刑的,往往是路人皆知的案例,誤判的可能性相對較小。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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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他這樣的人加入你的統計,還是七分之一嗎?
2009/06/17 08:03

在加州,平均每個被判死刑的囚犯要在監獄裡多待10.26年,我不知道你是否有台灣,中國,日本等資料。

可能德州是個例外。  我沒有詳細數字,但是在陪審團制度下,美國制度對好人不公,對壞人不錯。  最後留下來被判了死刑,又沒有辦法平反的犯人已經少之又少。  這些人的七分之一可以和其他國家比嗎?  很難說。

你看看這位Gary Ridgway (http://www.cnn.com/2003/LAW/11/05/green.river.killings/index.html),48位妓女或離家出走的女性在他手上喪命,但是他沒有被判死刑。  如果把他這樣的人加入你的統計,還是七分之一嗎?

不過本來在談抓姦的,居然變成死刑,我還是別離題了。

時季常(ubhuang) 於 2009-06-17 15:02 回覆:

壞人被錯放,和無罪者被誤判死刑,這應該是兩回事,沒法做成同一個統計數字。

我的觀察和你很接近,陪審團制度經常產生對好人不公,對壞人不錯的現象。

人死不能復生,寧錯放一千,也不能誤殺一人。七分之一的死刑誤判,太恐怖了。這七分之一是包括那些已經被執行完死刑以後,才發現是誤判的。還有些被關了不知道多少年以後,才發現是誤判。

如果每七架飛機就摔一架,還有人敢坐嗎?你敢坐嗎?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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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美國法官有愛國情節判這個射殺日本學生的人無罪是有問題的
2009/06/17 01:27

你說美國法官有愛國情節判這個射殺日本學生的人無罪是有問題的。  你在美國這麼久,應該知道是陪審團決定有沒有罪,不是法官,而且只要一個陪審員說無罪結果便是無罪。

時季常(ubhuang) 於 2009-06-17 04:22 回覆:

一時筆快,沒有寫到陪審團。話說回來,不是什麼案都有陪審團的。有陪審團也不會比較有保障,有時候反而更慘。

有統計,美國每七個死刑就有一個事後被發現是誤判(還有沒有被發現的有多少,那就不知道了),這些可都是陪審團判出來的!

所謂事後,是判決確定以後,有不少已經執行了死刑了!


J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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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情確實有差
2009/06/16 17:29

有關侵入住宅的犯罪,在國內認為並非重罪,或許可以說不像是國外那麼的尊重隱私權。畢竟國內隱私權的發展比較慢,以資訊隱私權為例,也是近幾年才發展的議題,但卻進步神速、前景看好。

住宅方面的實體隱私,在國內有其社會關係之背景,從「光陰的故事」大概就可以窺知一二。

再舉個例子,別人侵入住宅,美國的法令似乎可以開槍把人幹掉(電影中看來的),但是在台灣,恐怕就不是這樣了,是否能主張正當防衛,恐怕在利益衡量的考量過程中,會被認為是防衛過當。

過去抓姦的實際案例,有法官認為非「無故」,也就是有正當理由,而不認為構成侵入住宅。也有一個可能的原因,是透過司法權的介入,對於正在進行中的犯罪實施強制處分,那也不會構成侵入住宅。

時季常(ubhuang) 於 2009-06-17 04:23 回覆:

這種國情,是王八蛋國情!

何為無故,何為有故,這完全看人怎麼界定。

若有人未經本人同意,侵入本人住宅,經警告後仍不離開,本人為保護自己的安全,將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重傷或殺死侵入者在內,行使自衛之權。

時季常(ubhuang) 於 2009-06-17 00:14 回覆:

這是真實案例:

曾有一個十七歲的日本男生,到美國來遊玩,行經一個住宅,想要問路。他走向那住宅,該住宅主人叫他不要動(Freeze),那日本男生可能是聽不懂英文,並未停住,該住宅主人拿起了槍,將那男生打死。

此案結果,該主人被判為正當防衛,無罪。

這是非常明顯的防衛過當,因為該男生並未進入住宅,也沒有不友善或攻擊的行動,他只是沒有停止前進。美國法官明顯有「愛國情結」,以及種族歧視,偏袒自己國人。

但由此案例,也可知道,侵入他人住宅,是多麼嚴重的事。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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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旅館,那就不是別人住處,規則完全不同
2009/06/16 15:37

如果是旅館,那就不是別人住處,規則完全不同,要看中華民國法律如何規定。  我懷疑在台灣旅館和住客適用於房客房東的法律。

比如說,是旅館人員帶著抓姦的人來開門,那麼這個抓姦的丈夫就沒有侵人入屋。  通姦的兩個人可以告旅館違反他們的隱私權,但是這個丈夫沒有侵人入屋。

他的打人當然可能是傷害罪的範圍。

時季常(ubhuang) 於 2009-06-17 15:08 回覆:

如果旅館人員可以在不經旅客同意之下進入旅客房間,這太可怕了吧!

無論如何,未經屋主同意而進入民房,這就是侵入。這個抓姦的丈夫是犯法的,沒有疑問。

中華民國的法律應該不會去支持抓姦者有權入侵他人住所,今天那個抓姦者之所以能逍遙法外,是法治不彰的結果。


dvid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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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性交只能譴責對方不忠實,那就好笑了
2009/06/16 15:13

在此做一個假設:

第3者乾脆在你家跟你老婆性交打炮,不是更好

你也不用入侵住宅甚麼.....之類的

反正你也只是罵罵不忠實而已

糟塌人家老婆就ok? 為何不讓自己老婆女兒讓人糟塌??

時季常(ubhuang) 於 2009-06-17 16:44 回覆:

你如果不是看不懂我的文章,就是根本缺乏人身自主權和法治的觀念,還活在包青天時代裡。

這裡談點你寫的回應。

何謂蹧蹋?

假如你的老婆和另一個男人,沒有欺騙,沒有勉強,兩情相悅,於是互相寬衣解帶;以及,你的老婆,充滿不情願,百般勉強,在你的脅迫之下,和你上床。

請問你的老婆在那一種情況才是被蹧蹋?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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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引用的新聞裏並沒有提到
2009/06/16 14:42
問題是你所引用的新聞裏並沒有提到抓姦的現場是旅館或別人的住處。
時季常(ubhuang) 於 2009-06-16 15:12 回覆:
旅舘是臨時住處,租房者的隱私權利理應受到相同的保護。

掌櫃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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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不犯法,只是被害人要不要提告!
2009/06/16 12:23

傷害跟公然侮辱,是屬於告訴乃論,而且這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屬於想像競合犯,只能從一重論處。

其實還有306條:侵入住居罪  也是一年以下的小罪。

其實這條有點爭議,因為原文是: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抓姦,算不算無故?畢竟刑法 239 條 通姦罪,依然明文規定著。

雖然法官一般都是分開論處!這點我就不服氣!

當老公的權益被侵害,卻不能去阻止對方的持續侵害,

要阻止竟然得違法侵入住居以後才能阻止?

通姦罪是半年以下,違法侵入住居,卻是一年以下。

這麼奇怪的法律,為何沒有排除適用的問題?

如果闖入他人家裏面,抓錯人,自然可以適用違法侵入,

甚至妨害秘密,要求賠償,都可以啊!

但是如果抓姦在床,應該排除侵入住居的適用!

不然就乾脆廢除:通姦罪。

而且民法上與人通姦,也不該有侵權賠償的適用!

其實整件事情,是這個女的,違法、理虧在先。

被打,他自然可以提出『傷害告訴』,

房子主人,也可以提出『侵入住居告訴』。

只是這些都是『告訴乃論』,

本來就不是檢察官或者警察需要主動偵辦的。

時季常(ubhuang) 於 2009-06-16 14:10 回覆:

一個人對自己的感情和身體,有自主的權利,這個權利,婚姻不能強制也不能剝奪。

換句話說,性交必須兩情相悅,即使是夫妻,另一方也沒有強制對方性交的權利;而自己的配偶或是情人如果和別人性交,那是一種對婚姻與感情不忠實,你可以做的是讉責對方的不忠實,或是與之分手等,但你並沒有向對方施暴的權利。

有向不忠實婦女施暴的權利的,是在極為落後的回教國家。如果在座有人支持這樣的文化,不妨考慮移民到那些國家。

至於侵入人宅,這是一種非常嚴重的侵犯,被入侵者有絕對的權利防衛自己。

另外二人性交,這是私密的行為,闖入者已經嚴重違反個人隱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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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安勿躁
2009/06/16 10:10

您對於可能成罪的行為, 判斷都非常精確, 包括無故侵入住宅, 傷害及公然侮辱, 不過有兩點要請您指教:

1. 犯罪是一件一件算的, 所以不會因為老公犯了這些罪, 就不計較老婆的罪

2. 在程序上, 上面三個罪在台灣都屬於告訴乃論罪, 也就是說, 老婆必須提告, 警方才會受理和調查, 如果不告, 警察恐怕難以主動偵辦的. 所以別錯怪他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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