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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8 11:31:11瀏覽7263|回應6|推薦15 | |
台灣的法律有通姦罪,也就是已結婚之人,不得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這個範圍是非常廣的,包括一夜情,嫖妓等等,都是適用的範圍。 台灣是個人慾橫流的社會,保守的人當然還有很多,但是整個社會是朝著性開放的方向在走,加上一些名人的提倡,很多人已不再認為有守貞的觀念。有些年輕女生甚至認為以性來賺錢,沒有任何可恥的地方,女性的開放,也讓更多的男生愈來愈大膽,認為性只是一種遊戲,並不需要負責。 我猜測,高中畢業以前,女生四分之一己不是處女,大學畢業以前,處女大概剩下四分之一。至於男生,高中畢業以前,有性經驗的可能只有五分之一(比女生少),但到大學畢業之前,沒有經驗的應該不到五分之一。 台灣聲色場所眾多,到處是色情酒店,餐廳,理髮廳,按摩院,甚至是俱樂部,表面上沒有色情,私下交易一大堆。商業界藉著談生意,公開甚至集體嫖妓和召妓的事,早已經是台灣社會極為普遍的現象;各公司機構,往往藉著舉辦公司活動,男男女女飲酒作樂,男人藉酒壯膽,女人藉酒自我解放,給男人機會;而勞動界今朝有酒今朝醉,男女關係的混亂,更不在話下。在職場,公司裡那些已婚的老闆和女職員關係曖昧的,難以勝數。 有朋友告訴我,在台灣,有外遇的,可能有一半。根據以前的統計,台灣每三對夫妻,有一對會離婚。如果反過來看,有二對會白頭到老,這也算是難能可貴了。但如果真的有一半有外遇,那麼這些白頭到老的夫妻當中,顯然包括了那些有外遇的人。 所謂外遇,現在的人叫做婚外情,當然,也有婚外情沒有上床的,但通常這種沒有性關係的的婚外情,基本上是不算的,有發生性關係的,在法律上就叫做通姦。 按台灣法律的解釋,台灣滿街都是通姦犯,下次走在路上,看到來來往往的行人,別忘了,裡頭有很大的比例是通姦犯,只是沒有上報紙而已。 以前台灣人見面,打招呼的話是,你吃飯了嗎?現在很少人這麼說了,被最近好嗎?最近在做什麼?一類的話來取代。 其實,對已婚者可以這樣打招呼:你最近通姦了嗎? 估計三個會中一個,比你吃飯了嗎,中的機率可能還高一點,因為現代人吃飯不太定時。 ======== 以下資料取自: http://www.mydetect.org.tw/law01.htm 我國刑法對於通姦罪有何規定 ?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十七年第十月十三日決議)。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 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二)本條後段規定相姦罪。乃謂認識與自己通姦者為有配偶之人,而與之和姦之犯罪。本罪主體不以有配偶為必要,但未滿十四歲之女子,因無責任能力,所以不得為本罪主體;反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與幼童性交罪之被害人。另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子女則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被害人,亦不得為本罪之主體。所以行為人與此等人(上述幼童)相姦者應成立與幼童性交罪,不成立通姦罪。 配偶與人發生一夜情,是否構成通姦 ? 通姦罪是在處罰有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相姦人並不限於良家婦女,即使是娼妓或是二奶,亦不阻卻構成要件的成立。所以配偶花錢嫖妓將構成通姦。亦即通姦罪之成立與是否花錢無關。 惟值得注意的是,對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刑法認定未滿十六歲的人對於性不具有自主能力,因此只要與十六歲以下的人發生性關係,不管當事人的意願如何,都構成犯罪行為。 倘若性行為的發生違反了當事人的意願,那當然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制性交罪;若當事人未滿十四歲,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必須加重刑罰。 如果是在兩情相悅的情況下呢? 刑法並不認定那是兩情相悅。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對未滿十四歲者為性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十四歲以上十六歲以下之人為性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刑罰男女皆適用,但是未滿十八歲者犯之屬告訴乃論,而且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因此常會這種情形出現:父母發現小孩偷嚐禁果後,雙方家長互告對方小孩強暴,後又因達成和解而撤回告訴。 通姦罪能否只告配偶或只告與其相姦之人 ? 告訴後能否撤回?能否只對配偶或相姦人一人撤回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通姦罪,對於配偶提出告訴者,效力固然及於相姦人;但「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但書)。所以,可單獨撤回對配偶的告訴,只告相姦者。 但,反面解釋,若只對相姦人撤回告訴,其效力則及於配偶。(等同撤回對配偶之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本文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稱之為「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 ‧ 所以假如提起告訴,不能只告配偶或只告與其相姦之人,這是因為告訴係對於犯罪事實為之,並非對於特定之犯人為之,依照法條明文,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僅適用於「告訴」及「撤回告訴」兩種情形,但實務將其擴張至其他情形,承認所謂「不得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及「不得自訴之主觀不可分」。 前者,如甲、乙犯通姦罪,甲之妻丙對甲為縱容、宥恕而不告訴者(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依實務見解,丙對乙亦不得告訴。 後者,如甲、乙犯通姦罪,甲之妻丙對甲不得自訴者(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依實務見解,丙對乙亦不得自訴。 但刑事訴訟法給予告訴人,對配偶單獨撤回告訴的權利,也就是老婆可在提出通姦告訴後,可單獨對老公撤回告訴,只剩下第三者是被告,告訴一但撤回不得再提告訴。 所以造成不是兩個一起被告,就是只剩第三者被告,所以想要當通姦的第三者,還是先了解法律好自為之。 何種情形,不得提出通姦罪之告訴 ?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所謂縱容是指放縱或容許,乃事前所為之表示;宥恕則指原宥或寬恕,乃事後所為。實務對此曾表示:縱容配偶與人通姦,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翻悔而回復。 又所謂縱容,但有容許其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即足,至相姦之人,原不必經其容許(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五號解釋)。 所以,「如甲、乙明知彼此都是有配偶之人,仍發生姦淫行為,被甲的配偶丙查獲,甲懇求丙宥恕以上通姦的行為,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甲允諾後即置之不理,丙怒極乃告訴甲、乙通姦行為。此時,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通姦即不得告訴,此為配偶告訴權之限制,換言之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若事後宥恕,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復即喪失其告訴權,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甲不付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而不得再行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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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