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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8 13:29:27瀏覽2396|回應3|推薦3 | |
為何通姦在法律上有罪?為何政府可以管成熟男女個人床上的私事?這是我一直很納悶的事。
想來通姦有罪,是政府為了維護婚姻的尊嚴,並且保護那個守貞的配偶。如果如此,通姦罪的本質,或者說是初衷,就是不容許已婚者,與第三者發生任何有關於性的關係。 如果是如此,只要有性的關係,即是通姦,何須一定要有交媾呢? 按照新聞裡所報導的,以這個法律的規定和判決,所有性無能的男性,無論和其它女性有任何的關係,也永遠不會犯通姦罪了。 ======= 【聯合報╱記者熊迺祺/台北報導】 2010.11.08 02:34 am 曾姓男子被控與沈姓女子通姦,他承認發生過五、六次「性行為」,但堅稱自己罹患糖尿病勃起困難,從未「插入」,彼此僅愛撫。曾妻也證稱「老公常不行」,檢方認為性器官沒有接合,不構成通姦罪,處分不起訴。 台北地檢署指出,妨害家庭的通姦、相姦罪構成要件,是男女有姦淫行為,姦淫是指男女交媾,必須以生殖器接合才算數;根據最高法院判例,若生殖器僅接觸而未插入,即未達接合程度,屬於未遂犯,但通姦、相姦罪不處罰未遂犯。 曾姓男子(四十二歲)被妻子控告,前年八月至今年二月,多次與長他一歲的沈姓女子發生性行為。 沈姓女子承認兩人有過性行為五、六次,兩次到旅館,其餘多在沈女的住處;不過他堅稱自己罹患糖尿病,影響勃起功能,總是「進不去」,與沈女發生關係時,只有彼此撫摸。 台北地檢署調查,曾姓男子詳述自己與沈性女子發生性行為的次數與地點,況且,他自承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有使自己陷於刑事追訴處罰的危險,應該不至於說謊,證詞可信。 不過,曾姓男子罹患糖尿病也是事實,曾妻又證稱老公確實有勃起困難情形,既無證據證明曾與沈女有性器接合,及無證據證明兩人姦淫,也就不構成妨害家庭的通姦罪。 【2010/11/08 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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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