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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的初衷為何?
2010/11/08 13:29:27瀏覽2396|回應3|推薦3
為何通姦在法律上有罪?為何政府可以管成熟男女個人床上的私事?這是我一直很納悶的事。

想來通姦有罪,是政府為了維護婚姻的尊嚴,並且保護那個守貞的配偶。如果如此,通姦罪的本質,或者說是初衷,就是不容許已婚者,與第三者發生任何有關於性的關係。

如果是如此,只要有性的關係,即是通姦,何須一定要有交媾呢?

按照新聞裡所報導的,以這個法律的規定和判決,所有性無能的男性,無論和其它女性有任何的關係,也永遠不會犯通姦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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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熊迺祺/台北報導】 2010.11.08 02:34 am


曾姓男子被控與沈姓女子通姦,他承認發生過五、六次「性行為」,但堅稱自己罹患糖尿病勃起困難,從未「插入」,彼此僅愛撫。曾妻也證稱「老公常不行」,檢方認為性器官沒有接合,不構成通姦罪,處分不起訴。

台北地檢署指出,妨害家庭的通姦、相姦罪構成要件,是男女有姦淫行為,姦淫是指男女交媾,必須以生殖器接合才算數;根據最高法院判例,若生殖器僅接觸而未插入,即未達接合程度,屬於未遂犯,但通姦、相姦罪不處罰未遂犯。

曾姓男子(四十二歲)被妻子控告,前年八月至今年二月,多次與長他一歲的沈姓女子發生性行為。

沈姓女子承認兩人有過性行為五、六次,兩次到旅館,其餘多在沈女的住處;不過他堅稱自己罹患糖尿病,影響勃起功能,總是「進不去」,與沈女發生關係時,只有彼此撫摸。

台北地檢署調查,曾姓男子詳述自己與沈性女子發生性行為的次數與地點,況且,他自承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有使自己陷於刑事追訴處罰的危險,應該不至於說謊,證詞可信。

不過,曾姓男子罹患糖尿病也是事實,曾妻又證稱老公確實有勃起困難情形,既無證據證明曾與沈女有性器接合,及無證據證明兩人姦淫,也就不構成妨害家庭的通姦罪。

【2010/11/08 聯合報】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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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櫃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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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於《刑法》&《民法》的不同!
2010/11/08 20:35

刑法上的通姦罪,依世界潮流而言( 台灣最喜歡跟風 )

其實是應該被廢除的!

刑法,是行為規範的最低標準,當一個人的所作所為低過此界線,

司法機關就會開始追訴、處罰。

此等處罰,會在個人的行為紀錄上,留下濃重的一筆!

所以如非完全符合刑法明文的構成要件,則不能擴大解釋、隨意處罰。

而通姦,依世界潮流的通說,應該屬於《道德》層面的規範,

僅用民法的《契約》精神加以處罰即夠,

所以在民法上《通姦》的損害賠償之認定,就非常寬鬆,也符合社會通常的觀感!

這也就是版主所謂《通姦罪初衷》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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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和人治不同
2010/11/08 18:37

我想你沒有搞清楚法治社會和人治社會的不同。

看xx精神辦事,是人治社會才許可的事!在無論法治社會或民治社會都是絕對不允許的!

法治社會,一律要看當初著作法律的作家是怎魔寫作的這本法律,一切必須按照當初這位、或這幾位作家當初寫下的著作文字來辦理!

如果不然,那就不是法治社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