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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何智輝是通姦犯
2010/07/21 04:22:44瀏覽3530|回應2|推薦9

台灣是個性極度開放的社會,但是卻有個性極度保守的法律,台灣的司法系統,管人家的家庭問題,管到床上去。台灣的法官,有權決定一對夫妻可不可以離婚,應不應該發生性行為。

有夫之婦或有婦之夫,可以發生婚外情,只要沒有辦法證明有性關係,法律就不管,但是只要有性關係,法律就要管,這些人叫做通姦犯,當然,只限於那些倒楣被告的。

所以,台灣有個很有名的名詞,叫做脫光蓋被純聊天。只要否認有性行為,通姦罪有不成立,除非,當場抓到。所謂當場抓到,是指現行犯,必須要有證明,確實發生了性行為。但是生了小孩,不一定是性行為的證明,因為,生小孩,不一定要性器結合。

在台灣那些頭腦有問題的法官的認定裡,性行為,一定要指性器結合才算數,所以,要抓到現行犯,那男的還要夠持久才行。如果是三秒男,那大概永遠不會被抓到通姦。

其實,台灣滿街的通姦犯,因為台灣是個性極度開放的社會。但是,倒楣的才會被定罪,像何智輝就是個通姦犯,可能歷史悠久,而且明顯是個累犯,以及現行犯。

但是,台灣的法官檢察官等等,不會想到要去追究這個通姦罪。即使有人告,也不會起訴,因為何智輝發生婚外性行為時,絕對不會被當場抓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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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素筠:何智輝家暴 外面女人多

民國八十七年還擔任立委的王素筠,見夫婿何智輝縣長選舉落敗,轉而支持他參選立委。
本報資料照片
前立委何智輝通緝在逃,外界質疑何可能偷渡大陸與太太王素筠會面,王素筠昨天接受二一○○全民開講「call out」泣訴:「何智輝在財政部官員面前打我,外面又有眾多女人,有很多女人會接濟他,不會來找我。」

王素筠也向何智輝喊話,當過縣長及立委,應該「像個男人」主動出面投案,「給他孩子最起碼的榜樣。」

針對銅鑼案,王素筠三度澄清,「跟我毫無關係」;她說,何智輝跟她各有自己的帳,「何智輝的存摺都在別的女人身上,不在我這邊。」

最近跟何智輝聯絡是什麼時候?王素筠說,「最近」應該是半年前,何智輝突然把孩子丟給她,「這次聯絡也不是見面,我跟他見面應該是二○○六年的事了。」

何智輝「失蹤」後,外傳他準備跟王素筠弟弟聯繫,王素筠在電話那端痛哭失聲表示:「我弟弟已經去世了,外界的報導太誇張」;弟弟臨終前特別交代她,「不要再跟何智輝有任何瓜葛。」

王素筠主動爆料說,何智輝對她家暴,「在政府官員、我的助理秘書面前,在立院的委員辦公室、地方服務處辦公室打我」,這樣的男人,她怎麼會跟他聯繫?

她說:「我是推動家暴法立法的女人,竟然被自己的丈夫家暴而不敢吭聲。」她說,看到前立委王雪峰勇敢的站出來控訴丈夫家暴,「我很氣自己為什麼沒有勇氣!」

王素筠說,有很多女人可以幫助何智輝,「何智輝如果真的來找我,我會怕死了,因為我跳到黃河也洗不清。」

被問到目前是否在大陸?王素筠說,她不在大陸(但沒有說明人在哪裡),會找個適當時間回台灣,把事情說清楚、講明白。

【2010/07/21 聯合報】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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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ubhuang&aid=4246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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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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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2010/07/21 06:47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第十條:「(名詞定義)......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第二百三十九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
          亦同。」

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
          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
          宥恕者,不得告訴。」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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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台灣法律,這些名人都是通姦犯
2010/07/21 05:50

版主去年六月已經寫過類似文章了。

http://blog.udn.com/ubhuang/3056346

按照台灣法律,這些名人都是通姦犯

歡迎各位網友對舊文章提供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