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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譜的法官:只要是契約,就須履行,那如果是承諾讓車撞死呢?
2010/06/28 20:06:14瀏覽3809|回應16|推薦16

引用文章性騷擾與身體自主權

台灣法官,可能很多人腦袋不太正常,經常看到很奇怪的判決。

幾年前,有個女子睡覺時,被她的前男友偷偷剃光了陰毛。她告上法院,結果法官判無罪。

前幾天,有個男子跟踪他的前女友,趁著人多,隔著褲子,用他的陽具頂了他前女友的屁股一下,他前女友告上法院,結果他被判得很重,好像要關幾個月。

所以,在台灣法官的法律觀念裡,一個男人可以趁著女人睡覺無法抗拒時,不經同意,脫下她的褲子,偷偷剃光她的陰毛,但是不可以在那女人醒著的時候,隔著褲子,用自己的陽具,頂她的屁股一下。

又看到一個大富翁,包養了一個年青女子,那女子騙他說生了他的孩子,又騙他說自己有病要看醫生,前前後後那大富翁心甘情願的給了她五億元。後來大富翁發現,那女子既沒有生小孩,也沒有生病,於是就告上法院,結果法院判那女子必須還錢。

所以,台灣的法官,還有權力依法要求大老闆的情婦必須要向大老闆說實話,不可以欺騙大老闆的感情,這樣才能拿錢。如果情婦膽敢欺騙大老闆的感情,因此取得金錢,台灣的法官就要動用公權力,替大老闆向包養的情婦討債。

還有一個新聞,說一個男人在外面交了一個女朋友,被他老婆抓到。因為老婆要告官,所以女朋友寫了保證書,不再和那男人交往,否則就要陪幾百萬。但是男歡女愛,感情無法擋,她和那男人又繼續交往。又被他老婆發現,於是告上法庭。台灣的法官於是判那情婦要根據契約賠幾百萬給那人的老婆。原來,在這個法官的眼裡,只要是契約,那就一定是有效的!

我在想,如果有個小偷偷東西被抓到,請求物主原諒,於是就寫了保證書,說自己再偷東西,就去被車子撞死。後來又偷東西被抓到,那個物主拿出保證書,告上法院,是不是法官也要判那個小偷履行契約,去給車子撞死呢?

台灣現在是個性極度開放的社會,但是你可以看到,法官對通姦罪的法條解釋,性卻又是極度保守的,然後偶而又會出現幾個開放的怪胎。

性極開放和性極保守,例子很多,先不談它。台灣法官還有一個崇洋媚外的特色,尤其是對美國法院,視為太上皇一般的崇拜,美國法院怎麼判,台灣的法官就自動接受,連審都不必審。

幾年前,台灣有個姓阮的女子,在美國和一個白人老美,生了一個女孩,因為這個老美是有婦之夫(他老婆也是華人),對她又不負責任,卻和她搶小孩。雖然這小女孩從出生到當時,一直由她獨力撫養,美國法院卻將小孩判給老美。小女子無力對抗美國法院,為了躲避美國法院的虐政,她於是偷偷帶著小孩回到台灣。

這個老美自己沒有小孩,渡海而來搶小孩,帶著美國法院的判決,直接告上台灣的法院。我們台灣的法官,完全沒有審理,直接替這個老美,執行美國法院的判決,命令那位台灣女子立即交出小孩,讓那個老美帶回美國去。

像這樣的法官,真的是很可怕!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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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ubhuang&aid=417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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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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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已經在美國開始打官司,就該在美國把它打完
2010/06/29 03:18

按照北美隱士的文章,阮玫芬只要踏出台灣一步,就是國際刑警組織通緝誘拐兒童的要犯。   Emily在成年之前只要離開台灣,就可能被送回美國生父那兒。   即使她們不離開台灣,只要美國和中華民國引渡協定一簽,她們也可能被台灣警察逮捕送回美國。   美國可以說台灣不幫忙逮捕阮玫芬,我們就不能幫你們逮捕王又曾。

既然已經在美國開始打官司,就該在美國把它打完。   看看自己快輸趕快回台灣用台灣司法制度保護自己和女兒,只是把台灣拖下水而已。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0-06-29 03:34 回覆:

阮女要不要在美國打完官司,那是她的事情。

眼看官司要輸,於是逃回台灣,我想是很自然的選擇。

我們小老百姓,只是政府的俎上肉,那裡好,那裡去,有什麼義務去配合那些什麼引渡條約?

美國法院怎麼說,那麼美國法院的事。台灣法院要怎麼做,那又是台灣法院的事。台灣法院又不是美國政府開的,沒有替美國政府執行他們的判決的義務。反之亦然!

台灣法官直接替美國法院執行判決,犧牲自己國人的權利,和賣國行徑有何不同?


北美隱士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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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兩岸對Emily的監護權之爭 -- 續一
2010/06/29 02:06

http://blog.udn.com/NorthAmerica/3433192

*  阮玫芬懷孕六個月時,她服用止痛藥泰勒諾(Tylenol)過量而住進紐約的一家醫院(New York Presbyterian Hospital ) 。  在那裏她被診斷有人格障礙的問題(personality disorder) 。  她出院後搬離了他的公寓。  通常在美國蓄意服用過量止痛藥是自殺的做法。

*  [Cary Sartin的說法] 兩人在2003年十月分手,因為阮告訴他Emily出生後將拒絕他的探視權。  Cary Sartin和他的妻子復合,在接下來的十一個月和律師Philip Greenhaus在法庭奮鬥爭取Emily監護權。  2004年九月他已經快要成功,但是阮在此時為Emily申請中華民國護照並且和她離開美國。

*  [阮玫芬律師的說法]  阮在美國花了$70,000來打這場監護權官司。  但是當她明白她沒有機會(running out of hope)時,她選擇了逃回(fled)台灣。

 


小子淺見,有影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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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
2010/06/28 23:28
好像應該是「賠」好幾萬吧!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0-06-29 03:28 回覆:
改了!

邱彼得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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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本來就有權做自由心證,但是小民沒有。
2010/06/28 22:26
樓下的對馬英九有成見喔!!他怎麼不說馬英九根本無權管到司法,他愛莫能助,他的權限只有特赦而已呢。

邱彼得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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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來就是不公平的
2010/06/28 22:23
沒看到嗎?司法女神是矇住眼睛的,只能用聽的,誰的口才較佳,誰就能得到更公平的審理!!!

shamejudge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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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官如同有執照的詐騙集團
2010/06/28 22:20
有一對八旬老夫婦20年賣地給建商,賣價談好上億元僅收到1000萬訂金,建商之後意圖提高買價逃稅騙老夫婦簽下一張7700萬元的假借據,老夫婦認為不妥而打了20年官司,每審要價270萬元,第一審還勝訴,但三審下來1000萬元花光光還被一群司法白道法官們強判過戶,連沒有要賣的地也被拍賣給建商,實質圖利建商遠遠超過一億元;向時任法務部長的馬英九陳情得到的答覆是『本人非常關心.......但是沒有辦法』,以致之後83 歲的老人家竟因登報申冤而被抓去坐了3個月冤獄,連易科罰金都不准。憲法明文保障的生命權和財產權都受到嚴重的侵犯。這就是證明馬英九無能的一個最好例子。詳情請見:
http://blog.udn.com/bilingwu/209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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