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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的依法行政:穿短褲的權力,大過生命的權力
2010/05/02 01:25:30瀏覽943|回應1|推薦5

引用文章台南女中的短褲和中華民國的死刑

前天,台灣政府一下子槍決了四個死刑犯,德國政府發表譴責聲明。中華民國政府外交部發言人陳銘政表示,"廢除死刑是台灣長期的目標,但因台灣是法治國家,在法律尚未修改之前,必須依法行政。"

這段話很有問題。

第一,"廢除死刑是台灣長期的目標"並非事實。陳銘政是外交部發言人,他的公開說話,可以被授權代表外交部的立場,甚至是現行中華民國政府的立場,但是他不能代表台灣人的總體意見。他說廢除死刑是台灣長期的目標,明顯過度自我膨脹,也不是事實。依據多項民意調查,台灣的多數意見是反對廢除死刑的。

第二,"法律未修改之前,必須依法行政"這句話明顯是個遁詞。事實上,不論法律是否修改,法律的執行與否,受民意、或是其他力量影響很大。

民進黨政府反對死刑,民進黨總統陳水扁任內末期,即有數年未執行死刑。馬英九政府任命的法務部長王清峰,因為反對死刑,任內根本拒絕簽署死刑命令。

今天法務部之所以一次槍決了四個死刑犯,主要原因也不是為了維持法律尊嚴,而只是在表演給支持死刑的民眾看一場秀,符合多數民意而已。

中華民國政府違犯法律之事,難以書盡,而且不分事情輕重緩急。

日前台南女中學生,集體表演脫褲事件,公開抗議,並當場違反學校規定非體育課不能穿短褲的規定。事件一發生,教育部立即以上級政府的姿態,跳過學校當局,越權表示,台南女中學生將不會受任何處罰。而台南女中學校當局也自動停止執行在校內,非體育課不能穿短褲的規定。

"必須依法行政"明顯不是事實!

幾乎所有的法律規定,都是在剝奪受治者的某部份權利。死刑是剝奪人的生命,永久讓一個人消失,因此被稱為極刑,但是"校內非體育課禁穿短褲"只是暫時性而且在特定範圍內的一個服裝規定。兩者之間對受治者的權利剝奪,是天差地別。

從這個角度來看,外交部陳銘政的依法行政的說法,對照教育部的代替台南女中宣告不執行禁穿短褲的校規,就顯得相當的可笑,而且十分矛盾。

外交部代表中華民國政府表示,中華民國是法治國家,法律未改之前,必須依法行政,所以剝奪死刑犯的生命,是必須要做的。

矛盾的是,中華民國必須依法殺人,但卻不必依法禁穿短褲在中華民國的政府裡,女學生在校內穿短褲的權力,卻大到超過生命的權力,教育部可以直接宣告,學校不能執行有關的校規規定。

依法行政,顯然是有選擇性的。所以,"麥擱騙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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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譴責執行死刑 外交部:持續溝通

德國政府發表聲明譴責台灣執行死刑,外交部發言人陳銘政今晚表示,中華民國是法治國家,一切依法行政,外交部會請駐歐館處持續溝通。

針對台灣4名死囚伏法,打破多年來死刑零執行的紀錄,德國政府發表譴責聲明,認為對台灣廢除死刑的努力來說是一大挫敗。

陳銘政晚間受訪表示,廢除死刑是世界多數國家趨勢,但在台灣內部有不同意見,尚未形成共識,需要理性討論。對於歐洲國家關心台灣對廢除死刑的立場,外交部之前已請駐歐館處加強溝通。

他說,歐洲國家都了解廢除死刑是台灣長期的目標,但因台灣是法治國家,在法律尚未修改之前,必須依法行政。


【2010/05/01 中央社】@ http://udn.com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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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邦的約法三章
2010/05/04 08:33

殺人者死,傷及盜者抵罪。

死刑犯是因為殺人者死;

穿短褲的權力和殺人、傷、及盜 都沒有關係。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0-05-05 03:59 回覆:

命只有一條,因此死刑稱為極刑,人死無法復生。既是極刑,能不用就盡量不用

短褲學校不給穿,在家裡,在別的地方還是可以穿。不能穿短褲,對學生的自由的限制和偒害很小,因此維護學校法律的尊嚴,可以比學生穿短褲的權力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