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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何罪之有!
2010/02/09 01:38:32瀏覽4615|回應28|推薦25

引用文章李慶安說法更證明法官錯認輕判 應屬貪污七年之刑

按國籍法第二十條,同時具備其它國籍的中華民國國民,不得擔任公職,包括政府官員和民選議員在內,李慶安在具有美國籍的情形下,參加選舉,先後當選並擔任台北市議員和立法委員。此事被李慶安政敵揭發後,中華民國行政當局和法院加以重視,行政當局首先去調查李慶安的國籍,法院在最近以詐欺罪將李慶安判刑,而台北市議會和立法院也準備要向李慶安追討已領的薪資。

這整件事,荒謬至極,無法無天!

首先,民主國家,參加選舉,服公職是人民的基本政治權利,非因犯罪,不得剝奪。國籍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將具備其它國籍的國民,當成了罪犯看待,這個法律,侵犯了民權。

第二,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具備他國國籍的本國人不得服公職,這個規定,執行的權力和義務在於政府,人民並無代替政府執行的義務。所以,有心人不妨翻翻法條,看看具備他國國籍的本國人,如果服了公職被發現,除了解除其職務以外,可有其它罰則否?

答案是沒有!

所以,李慶安無論是擔任台北市議員,立法委員,甚至當了總統,當被發現有雙重國籍之後,按國籍法的規定,唯一的罰則是解除其職務。李慶安所違背的法律是國籍法第二十條,而不是刑法或民法。重複一次,對於國籍法第二十條,執行和遵守的權利和義務,在於政府,而不在於人民!換句話說,人民沒有遵守國籍法第二十條的義務,自然也沒有向政府報告自己尚有其它國籍的義務。

中國民國辦理選舉,已經超過半個世紀了,從來沒有要求參選人必須提出無他國國籍的證明書,李慶安自然也沒有義務要主動提出。而如果中華民國政府真要要求人民必須提出這樣的證明書,那也將會是一個極荒謬的事。

正常情形下,要證明你有什麼,會容易一些,要證明你沒有什麼,不是不能做,但是往往比較困難,有時候很可笑。

台灣人到中國大陸和大陸人結婚,中共當局要求台灣人要出示中華民國政府出示的無婚姻證明書。中華民國政府有婚姻登記的制度,查當事人沒有現行婚姻登記,並不難查,所以,要證明這個台灣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婚姻狀況,這個證明中華民國政府有能力發出。

但是要證明無其它國籍,全世界唯一具備公信力的發證的機構大概只有聯合國一個,要不然申請者就得全世界一個一個國家或是聯合組織去申請,光是聯合國就有近二百個會員國,要參選一個中華民國公職,得要證明自己沒有其它二百個國家的國籍,這個中華民國政府和當初立這個法的委員,以及現在還在支持這個法律的人,是不是有點太過偏執了呢?

為了什麼麼呢?所以,有其它國籍的中華民國國民,是混蛋?是國家叛徒?所以沒有資格擔任中華民國的立法委員?

不知道現在正在閱讀本文的讀者的想法如何,但我可以告訴各位,想當、或是正在當這種混蛋或國家叛徒的人,數不勝數,全台灣有百萬、千萬人以上,包括你的朋友,親人,甚至你自己在內。

你的朋友、親人、還有你,怎麼這麼混蛋,對國家這麼的不忠心呢?

按國籍法第二十條,李慶安沒有擔任公職的資格,但是政府卻讓她參選,當選以後沒有去查她的國籍,就讓她一直擔任公職下去。

沒有擔任公職的資格,李慶安的公職當然必須被取消,但是還要追討薪資和待遇,這就很離譜了,難道李慶安當選了以後,就沒有去擔任那個職務嗎?

假設有個工作規定只有男人才能做,結果有一個女人冒充男人去得到了這個職務,有一天忽然被發現是女人,那麼,除了請她離職以外,是不是也要把她這十年的薪資追討回來呢?

還有,如果這個工作規定只有男人才能做,那是不是也要要求申請工作者,去醫院提出一個性別證明書呢?

以前我們當兵時有體檢,醫生是有看我們的外生殖器,但是,知道嗎,有些女人也有那個東西的。中華民國國防部是不是要責成一下三軍總醫院,編列一下預算,徹查一下現在國軍的真正性別情形?

還有,已經退伍的,如果去變性的話,那退伍證明書要不要去追繳回來?還有當初領的軍餉,那可都是民脂民膏,也別忘了要回來。

阿門!天佑中華民國!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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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ubhuang&aid=3763838
 引用者清單(1)  
2010/02/10 03:06 【思考者的網誌】 李慶安若有罪,孫文不得為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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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p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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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下的很不爽
2010/02/09 05:46
你可以討厭這個人  (就像我一樣)
但法律是強制那些違反法律的人   並不是幫你剷除你討厭的人
所有的強制要依照法律  不是你說了或是我說了就算了

現在  你要怎樣定義李慶安的罪? 如果她唯一的錯誤是她沒有依照就職時的strict terms
那唯一的強制就是解職囉?  這應該沒有問題吧?



超級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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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藍綠,下一次又發生這種事的時候,怎麼處理最好呢?
2010/02/09 05:29

由本文及回應者的思考

發現台灣還是有一群人,有很濃厚的"人治"思想啊!

"李慶安"這三個字若換成"金美齡"

"美國人"改成"日本人"

"國民黨立委"變成"民進黨"立委的時候

是不是你們也會做如是的思考呢?

錢到是在其次

李慶安若沒有質疑過陳師孟相同問題,她還不至於那麼可惡

但我在她身上

看到人性最醜陋的一面.................................................


starp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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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下的Are you sure
2010/02/09 05:18
我同意你說的  李慶安broke the terms
但是這個terms的強制性是甚麼?  除了解職    在法律上並沒有定義
就像說  立委宣誓就職會說要忠於國家要為民喉舌
但是如果一個不太忠於國家也不努力為民喉舌的立委
頂多就是解職吧 (因為被紀律委員會判決或是被罷免)
完全牽扯不到詐欺或是貪汙
更沒有歸還薪水之類的issue

板主說的對   台灣的法律  翻遍民法刑法   並沒有定義其罰則
所以  李慶安"犯法"  事實上是說不通的

但是哩  以現在高漲的民粹  個人覺得李慶安應該沒有甚麼希望脫身;

老實說   我並也不可憐她
心存僥倖  只有認賭服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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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2/09 05:13
從此案看到台灣司法與政客的陰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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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人薪水已屬惡質,落井下石更是惡毒心腸!
2010/02/09 05:03
李慶安的確違法,但追回薪資,凍結財產就太超過,為什麼李慶安要做白工?她難道沒有盡力為國、為民謀事?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臺灣憑什麼要追回薪水?刻薄寡恩的社會,無非是走向絕路!她的勞務和薪水等值,既不貪,也不污,蓋無追回必要!管立委這樣落井下石,難道不知,與人留下後路,自己才有後路,這樣趕盡殺絕、落井下石著實惡毒!焉知管立委將來如何?管立委夫婿的官司,殷鑒不遠啊!

hu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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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 you sure?
2010/02/09 04:16
While I sympathize with Ms. Lee because she actually served the country and did some good, I could not agree with the author.

First of all, Ms. Lee agreed under the same terms as other candidates to run for the office: only one citizenship. If she disagreed on having only one citizenship, she should not run. Until the law is changed, every candidate must follow the same terms, just to be fair.

Secondly, based on the author's  theory, a person who has both China's citizenship and Taiwan's citizenship can also run and become a senator for Taiwan, until being discovered.  This is absurd.

The whole point is that she broke the law that she agreed to, period.

The author's argument reminded me of A-bian: always trying to find a loophole.

尋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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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厲譴責綠法官太超過!枉法判定李慶安『詐欺罪』(1)
2010/02/09 03:19
>> 重點應在他們對貪污和隱瞞雙重國籍兩種違法行為的評價。

早已有司法報導說明,自立委任職第一日起即已“無效”任職,因此不構成貪污要件(貪污要件必須在“有效”任職下,藉有效的職物權力謀取不法財物,謂之貪污)。“隱瞞”雙重國籍固然違法,但“隱瞞”不等於「詐欺罪」,兩者差之千里矣!

李慶安是典型的政治迫害案件!(先經侵害人權的人肉搜索迫害,後又經枉法綠法官判決)

民進黨民粹份子所推動的“假愛台灣”-『國籍法』本身就是《侵害人權》的惡法行為 - 孫中山先生“雙重國籍”,照樣愛國不落人後、黃花崗七十二烈士締造中華民國,成為「國父」。

老國府時代心胸寬大,歡迎海外華僑及孫中山!視海外華僑等眾人,為中華民國『革命建國之母』!歡迎加入報效國家!而那些所謂的綠營台獨痞子們,口口聲聲自稱“愛台灣”又『無雙重國籍』的民進黨陳水扁“們”,卻聯合盜賣掏空台灣!一目了然!

太超過的「詐欺罪」判決無法成立的原因分析如下

所謂「 詐取財物」罪的『詐欺罪』顧名思義,乃是“詐取”來自於授權李慶安立委職權及付予薪資的「主人」。而李慶安委員的「主人」,卻是來自於台北市大安區泛藍的選民!李慶安的當選任職立委並付予薪資,「法源」權力基礎完全來自於台北市大安區選泛藍選民的“充分授權”!

重要的是「法源」權力基礎的「主人」- 台北市大安區泛藍選民是支持華僑孫中山雙重國籍為『革命建國之母』!歡迎加入報效國家!高水準的台北市大安區泛藍選民心胸開擴,根本“不在意”李慶安的雙重國籍身份!以人才為第一優先,照樣讓立委民調第一名的李慶安當選!

尋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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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厲譴責綠法官太超過!枉法判定李慶安『詐欺罪』(2)
2010/02/09 03:02
李慶安委員的“選區”是大安區泛藍選民為「主人」!李慶安委員的主人不是全體台灣人民(含綠營台獨推翻中華民國份子)!李慶安委員僅須對大安區泛藍選民負責!對大安區泛藍選民負責,也就是對藍營「中華民國」效忠!

◎ 因此,從【依法論法】的「主」、「從」關係,李慶安完全無法構成“詐取”大安區泛藍選民「主人」的『詐欺罪』成立!

※ 而前扁政府民進黨官員,並非選民票選支持,所以應該嚴懲『詐欺罪』成立的是民進黨!

民進黨官員擁有雙重國籍

民進黨執政時期外交部共有七位官員擁有外國籍,包括前部長田弘茂、前駐日代表羅福全、前駐加拿大代表陳東璧、駐日本代表許世楷(現任)、駐義大利代表鄭欣(現任)、駐巴西代表周叔夜(現任)、駐瑞士代表劉寬平(現任)。除了外交部以外,還有前財政部長何志欽、前教育部長曾志朗、前環保署副署長李界木、前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前研考會副主委紀國鐘與蔡丁貴、前公共工程會副主委郭清江、前體委會主委陳全壽、前體委會副主委林德嘉、前客委會副主委劉永斌、金管會主委胡勝正(現任)與委員吳琮璠(現任)、前金管會委員凌氤寶及前經濟部長宗才怡等等。

撇開以上分析李慶安「詐欺罪」無法成立的原因之外,依「惡法亦法」- 民進黨侵犯人權的民粹版「國籍法」方面審視,李慶安個人的瑕疵行為與違反人權的台版國籍法要求事項相左,因此基於「法理情」下,頂多只能從“次於”「詐欺罪」刑度方式衡量李慶安"案";其懲罰程度,在天平秤下衡量,應遠小於『賄選、買票當選』的行為,因為賄選是殘害到民主選舉制度的“根本”,等於『貪污、詐欺、作弊』!其嚴重性千百倍於李慶安案!而這些因『賄選』法院判決當選無效之民代,不但不用追討其之前職物之薪資所得,亦無刑事刑期判決!因此,《李慶安案》法院之判決,實為枉法不公、意識形態的政治迫害的判決!

選罷法特別規定在123條: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判決,不影響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

- 即表示在判定當選無效後,其之前已執行之職務仍為有效;既然之前已執行之職務為有效,因此其在之前的職物執行期間“相應”的工資所得,是對稱與必須的關係,是『權利與義務』關係;即,沒有職權執行就沒有薪資,有職權執行就必有合法薪資。因此,選罷法特別規定123條,不影響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也就是說,在判定當選無效後,其之前已執行之職務仍為有效,薪資所得乃『權利與義務』關係;自然,薪資所得不須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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